走出“唐宋变革论”的误区

2019-09-10 07:22杨际平
文史哲 2019年4期

摘 要: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士族”不是“贵族”。中国古代确实经历过贵族政治与君主独裁两个阶段,但不是从六朝至隋唐五代以前是贵族政治,宋以后是君主独裁;而是春秋战国以前是贵族政治,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的秦汉至宋元明清都是君主独裁。唐律令非常明确地承认唐代百姓田的私有性质。《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表面上虽有一些土地国有色彩,实际上不改秦汉以来土地私有的现实。隋唐五代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大量租佃契约和唐代西州堰别青苗簿等都充分证明在两税法成立、《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名实俱亡以前,租佃制已在除农民自耕外的各种农业生产方式中占主导地位,契约租佃制十分发达。这证明我国隋唐时期农业劳动者既不是“奴隶佃农”,也不是“部曲农奴”,而是法律身份自由的“良人”。内藤湖南等笔下的隋唐五代,不是我国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隋唐五代。其所论率多削我国隋唐五代历史之足,以适欧洲中世纪之履。其基本结论、主要观点,乃至其所持的所谓论据都是错误的。现在亟应走出内藤湖南等“唐宋变革论”误区,还历史真面目。

关键词:内藤湖南;唐宋变革论;欧洲中心论;歪曲历史

DOI:10.16346/j.cnki.371101/c.2019.04.09

    1922年,日本京都大学教授内藤湖南发表《概括的唐宋时代观》,认为:“唐代是中世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世的开始。”①其立论根据有二:其一,“从政治上来说,在于贵族政治的式微和君主独裁的出现”;其二,“与此同时,人民的地位亦有显著变化”,“到了宋代,经过王安石的新法,人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意义更加确实”。后来,内藤湖南的弟子宫崎市定等②继续发挥、补充、“完善”内藤湖南上述观点,形成所谓京都学派。内藤湖南在世时,并未将其论说概括为“唐宋变革论”。内藤湖南的弟子们在与东京学派的反复论战时,逐渐将他们想象中的唐宋变革概括为“唐宋之际变革论”或“唐宋变革论”③。二战以后,以前田直典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赞成“唐宋变革”提法,但主张唐代仍是奴隶制的古代,宋代则是封建农奴制的中世,此学派被称为东京学派④。

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论对日、英、美等国的中国古代史研究都有影响英美的唐宋史学者多接受“唐宋变革”或“唐宋转型”说,但又有所保留或修正。如英国学者崔瑞德(Denis Twitchett)就认为:“内藤只是很笼统地阐述了他的理论,他原来并不是搞学术的历史学家……我们现在对唐代社会的组成和对政治、制度变化的确切性质的了解,远比他的时代详细。……内藤勾画的总的轮廓,虽然主要凭直觉了解,对近代研究的发展来说却仍是站得住脚的一家之言。”([英]崔瑞德编:《劍桥中国隋唐史·导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西方汉学研究课题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9页)美国学者包弼德(Peter Bol)称内藤的“唐宋变革说”为“内藤假说”,认为“有关唐宋转型的传统阐释……在某些方面它是错误的,或者是误导的……在社会史方面,我们现在可以把唐宋的社会转型定义为士或士大夫(他们是政治和文化精英)之身份的重新界定,以及他们逐渐变为‘地方精英’的过程,以此来取代以往把这一转型定义为门阀制的终结和‘平民’的兴起。”(包弼德:《唐宋转型的反思——以思想的变化为主》,《中国学术》第3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6972页)郝若贝(Robert M. Hartwell)则把重点放在区域与地方精英研究上,其《7501550年间中国的人口、政治及社会转型》一文(原载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42[2],1982年,中译文载单国鉞主编:《当代西方汉学研究集萃·中古史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75246页)即提出:“中国的人口、政治及社会面貌在750年到1550年之间发生了显著的转变。……在这段时期的前五百年,中国经济所发生的量变和质变,亦即通常所说的唐、五代至宋初的人口和农业变革是如此显著,以至有些学者将这一称为经济革命时代,而另外一些学者则把它视为早期原始资本主义时代。……上述分析显示,内藤湖南关于宋代越趋专制这一观点存在着某种悖论。皇帝对国内大部分区域的直接行政权威其实是变弱了——本来与306个州的通讯渠道减少至只有和18个省的联系。另一方面,皇帝相对于宰辅的地位得到了加强。……从中唐到晚明,在构成中华帝国社会的各地区和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历史发展以不同的方向、不同的速度进行着。……这些变化之间的累积性影响和连续的相互作用导致了社会几乎所有方面的根本性变化,也塑造了随后晚期中华帝国的特质。”。我国学者接受“唐宋变革”这一提法者甚众。虽然也有质疑者参见张泽咸:《“唐宋变革论”若干问题质疑》,中国唐史学会编:《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89年,第1123页;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馀论·对唐宋变革论的看法》,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504513页;李华瑞:《“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河北学刊》2010年第45期;刁培俊:《“唐宋社会变革”假说的反思与区域视野下的“历史中国”》,《学术月刊》2013年第2期;张国刚:《唐代家庭与社会》附录《论“唐宋变革”与中国历史分期》,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350358页。,惜未引起足够重视。

我以为,内藤湖南所论二点,前者属政治体制范畴,后者属社会经济结构范畴。两者对社会性质变化或社会发展阶段性变化都有决定性影响。京都学派与东京学派围绕这两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可谓抓住问题的关键上引内藤湖南文,上述两个问题的论述占了一半以上篇幅。随后内藤湖南还谈到了选官制度的变化、党争性质的变化、货币经济的发展程度的变化、学术文艺性质的变化等。其中,选官制度的变化,亦属政治体制范围。货币经济发展程度的变化、学术文艺方面的变化等,都受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对社会性质或社会发展阶段不会产生全局性、根本性的影响。。只可惜,内藤湖南等笔下的隋唐五代,不是我国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隋唐五代。内藤“概括的唐宋历史观”,其实只是一篇以欧洲中心论为模式写就的抽象论纲。其所论率多削我国隋唐五代历史之足,以适欧洲中世纪史之履,严重背离、歪曲我国的历史实际。其所说的唐宋之际那些政治体制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划时代变革,或者并非发生在唐宋之际,或者史实远非如此。

一、内藤湖南等关于唐宋政治体制的论断不合唐宋历史实际

(一)内藤湖南等将“士族”自定义为“贵族”,不伦不类

内藤湖南说:“六朝至唐中叶,是贵族政治最盛的时代。”其所谓“贵族”,指的是“士族”。将其时“士族”指称为“贵族”,是内藤等的“自定义”,既不符合中外古今对“贵族”一词的共识,也不符合士族的基本特点。

我国传世文献历来就有“贵族”一词,指的是皇室或少数民族首领的亲族子弟,有时也泛指有特殊身份的权贵(包括因有爵位而有世袭政治经济特权的功臣等)如《史记》卷八《高祖本纪》载汉高祖九年(前199)“徙贵族楚昭、屈、景、怀、齐田氏关中”(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86页)。此“贵族”就是特指原山东六国有世卿世禄的公卿大夫。又如《旧唐书》卷一八○《张仲武传》:“时回鹘有特勤那颉啜拥赤心宰相一族七千帐,东逼渔阳。仲武遣其弟仲至与裨将游奉寰、王如清等,率锐兵三万人大破之。前后收其侯王贵族千余人,降三万人。”(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6774678页)此“贵族”亦指回鹘酋长的亲族子弟。再如《宋史》卷二四三《后妃传下》载:“初,(夏)执中与其微时妻至京,宫人讽使出之,择配贵族,欲以媚后(按:指孝宗成恭夏皇后),执中弗为动。他日,后亲为言,执中诵宋弘语以对,后不能夺。”(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8651页)此处所说的“择配贵族”,指的就是有封爵的夏皇后外家。,其含义与西欧中世纪时期的“贵族”,乃至当今一些国家的“贵族”基本相同。古今“贵族”一词既然有其特定的涵意,内藤别出心裁将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的所谓“士族”自定义为“贵族”,就显得不伦不类。

古今中外,贵族都是一种固定的、可以世袭的法定身份。我国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所谓士族,不是一种固定的可以世袭的法定身份。魏晋隋唐时期的所谓“士族”当时亦称世族、势族、冠族、右族、令族、世家大族等,但从未被称为“贵族”。士族是与庶族相对的一个群体,由东汉名士发展而来。其特点一是多有家学渊源,有文化优势;二是因其有文化优势与较强的社会影响,有较多的出仕机会。但这不等于说士族子弟都有机会做官,都有机会做大官,都有世袭的政治、经济特权宋人苏洵就说过:“自秦汉以来,仕者不世。”(苏洵著,曾枣庄等笺注:《嘉祐集笺注》卷一四《谱·谱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371页)验之于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正史传记,我们虽可看到一些士族家族连续数世做官,而且做高官,但其官职并非世袭的。而且,随着时局的变化,较长一段时间以后,这些家族也都湮没无闻了。。

我国古代,各种人户的法律地位,一以律令规定为定;各种人户法律身份的判别,一以户籍的籍注为准。魏晋隋唐律令,严良贱、官民之分,但从未对“士族”或“庶族”进行明确定义。其时户籍、手实、计账,也都只有官民、良贱之分,亦并无士庶之别南朝梁尚书令沈约说晋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李延寿:《南史》卷五九《王僧孺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461页),说的也正是士庶官吏官品高卑“皆可依案”,而不是士庶之别皆可依案。。说明其时“士族”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与此有别,“士人”倒是明确的法律概念。士人有时还有专门的“士籍”。前秦时就曾“复魏晋士籍,使役有常闻”(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一一三《苻坚载记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895页)。唐代无“士人”免役的明文规定,但规定了县博士、州县助教,视流外九品以上,品子任国子、太学、四门、律、书、算学生,俊士,无品直司人,州县佐使等“并免课役”(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76页)。上述这些人,有一些很可能就是前代所谓的“士人”。到了宋度宗咸淳七年(1271)十二月辛亥,不知为什么又一次“初置士籍”(见脱脱等撰:《宋史》卷四六《度宗纪》,第908页)。。北魏孝文帝定四海士族以前,所谓士庶,不是政府规定的,而是由社会舆论形成的。既然如此,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就难免见仁见智,各说各话如唐玄宗朝,庶族出身的张说仕至中书令(正三品)、尚书左右仆射(正二品),其子张均仕至刑部尚书(正三品),均弟垍尚宁亲公主,张说一家“荣盛冠时”(见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二五《张说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411页)。按唐太宗修《氏族志》,唐高宗修《姓氏录》的原则,张说一家应为高等士族无疑。但破落士族、谱学家孔至“撰百家类例,以张说等为近世新族,剟去之”,另一破落士族、谱学家韦述亦支持孔至所为(见《新唐书》卷一九九《孔若思附孔至传》,第5685页)。孔至据说是南朝陈吏部尚书孔奂的五世孙,陈亡,孔奂子绍安(即孔至四世祖)客居鄠,隋大业末始为监察御史,入唐后为内史舍人。孔至祖父无闻,父若思仕至礼部侍郎、卫州刺史。韦述,京兆万年人,司农卿韦弘机曾孙。韦述祖父无闻,父景骏,肥乡令,都是破落士族。破落士族常矜夸旧门第,傲视新进。孔至、韦述所为,即为其例。。

“士族”作为一个群体长期存在,但其中的人员构成则不断变动。士族的流动性很大,某个家族,累官三世以上,并曾居官五品以上,大体上就被视为士族,就有荫亲属免赋役的特权。士族品官的官职不是世袭的,而是可变动的。其后人如因某种原因,连续几代无仕宦,他就不被视为士族而等同于一般平民。正如唐长孺先生所言:“事实上在门阀序列上‘崇重今朝冠冕’的原則自门阀形成之日就是如此,士族的等第升降从来取决于‘今朝冠冕’而不是‘冢中枯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78页。事实也是如此,琅邪王氏(王导、王敦等)、陈郡谢氏(谢裒后人)曾是东晋头等士族,长期把持朝政。南朝时期,王谢族人虽无实权,但仍常居高位。到了隋唐,王谢后人早已风光不再,“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刘禹锡:《金陵五题·乌衣巷》,曹寅等编纂:《全唐诗》卷三六五,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4117页。。南朝开国皇帝刘裕、萧道成、萧衍、陈霸先,都是行伍出身,除刘裕是低等士族或是庶族尚有争议外,其余几位都是庶族出身《南史》卷七○《循吏传》说“宋武起自匹庶,知人事艰难”(第1695页),认为刘裕是庶族。《宋书》卷一《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页)所列刘裕先祖世系,说刘裕之父翘为郡功曹,祖父靖官至东安太守,曾祖混官至武原令,若此世系基本可靠,刘裕似乎勉强还算得上低等士族。然《宋书》卷一《武帝纪》又说刘裕“家贫,有大志,不治廉隅”,则其父是否为郡功曹,又不能没有疑问。萧道成、萧衍父祖官位不显,陈霸先之父为布衣,都应视为庶族。其所谓“汉高帝弟楚元王交之后也”“汉相国萧何二十四世孙也”“汉相国何之后也”“汉太丘长陈寔之后也”等等都是他们富贵后攀附名人为先祖,自不可信。。他们称帝后,门第迅速提升。其子孙就上升为高等士族,如陈叔达、萧瑀等即是。凡此等等也都是士族不同于贵族的特点。

论者或据晋占田课田令与户调之式认为其时士族都有免赋役等经济特权,其实不然。《晋书》卷二六《食货志》说得很清楚,是品官占田免赋役,不是士族地主占田免赋役。就享受占田荫客的权利而言,士族品官和庶族品官并无区别。其时,高官固多士族地主,但出身于庶族者也不乏其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下层官吏,特别是州县佐吏,应该是庶族多于士族。士族官吏傲视庶族官吏,不与庶族官吏合作的情况固然有(主要见于南朝“寒人掌机要”时期),但更常见的是士庶官吏通力合作,共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云云,只是一些文人极度夸张的说法,不足为凭。。用士族的概念代替品官,很不可取。正如无可争辩的真理,“只要再多走一小步,看来像是朝同一方向多走了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1页。。

这里还应指出,士族地主与庶族地主是地主阶级内部不同的群体,同是地主政权的阶级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地主与庶族地主的经济地位没有什么区别。政治上、文化上则士族占优。因此形成一部分(也仅仅是一部分)士族高门看不起庶族的情况,南朝就发生过数起士族高官凌侮庶族官吏(主要是恩幸)的事例。人们或因此认定士庶根本对立,时时处于斗争当中。其实,士庶地主官僚合作,共同维护封建政权才是主流。如东晋建立之时,庶族出身的刘隗据《晋书》卷六九《刘隗传》记载,刘隗“父砥,东光令”(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35页)。刘砥父、祖、曾、高皆无闻,显然是庶族。,与士族出身的刁协,就成为晋元帝的左右手《晋书》卷六九《刁协传》载刁协“祖恭,魏齐郡太守。父攸,武帝时御史中丞”(第1842页)。据此可知刁协应是士族。《晉书·刘隗传》载东晋初,刘隗为丹阳尹,兼侍中,“与尚书令刁协并为元帝所宠,诸刻碎之政,皆云隗、协所建。隗虽在外,万机秘密皆豫闻之”(第1837页)。可见,刁协与刘隗关系十分密切。。晋元帝倚他们来对付王敦、王导。南朝,寒人掌机要,士族常居高位,士庶之间也基本相安无事。南朝宋武帝时,小吏出身的茹法亮,任中书通事舍人,带南济阴太守,“势倾天下”,太尉王俭就“常谓人曰:‘我虽有大位,权寄岂及茹公。’”李延寿:《南史》卷七七《茹法亮传》,第1929页。王俭称茹法亮为“茹公”,也并无鄙视之意。隋初,高颎为庶族出身《隋书》卷四一《高颎传》载:“高颎字昭玄,一名敏,自云渤海蓚人也。父宾,背齐归周,大司马独孤信引为僚佐,赐姓独孤氏。”(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179页)所谓“自云渤海蓚人也”显然是高颎富贵后攀附名门的说法,《隋书》作者并不相信,而姑录之以存一说。高宾以上皆无闻,显然是庶族。,苏威则出身士族高门苏威,父苏绰,为西魏度支尚书,祖父苏协,武功郡守,苏协以上也是“累世二千石”(令狐德棻等撰:《周书》卷二三《苏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381页),显然是高等士族。。史载:“时高颎与威同心协赞,政刑大小,无不筹之,故革运数年,天下称治。”魏徵等撰:《隋书》卷四一《苏威传》,第1186页。两人关系就十分融洽。唐初武德年间,庶族出身的魏徵与士族出身的王珪同在太子李建成幕下,关系也很融洽。唐太宗朝他们两人又与士族出身的房玄龄、李靖、温彦博,庶族出身的戴胄,“同知国政”,王珪就曾在唐太宗面前盛赞戴胄与魏徵,说“处繁理剧,众务必举,臣不如戴胄。以谏诤为心,耻君不及于尧、舜,臣不如魏徵”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七○《王珪传》,第2529页。。这说明他们关系极融洽,不存在什么士庶对立。

内藤湖南不仅在“士族”“贵族”的概念运用上完全错误,其有关其时士族情况的所有论断也都是错误的。如内藤说,六朝至唐中叶以前,“当时的政治属贵族全体专有,若非贵族,不能出任高官”,实际上,魏晋南北朝非士族出身的高官大有人在。据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统计,西晋时期,《晋书》传主中高门出仕的91人,一般士族出仕的84人,寒门出仕者计59人。寒门出仕者约占总数之25.2%,其中官至三品或以上高官的就有乐广、褚陶、阎鼎、陶侃、何樊、苟晞、范晷、熊远、王逊、虞预、高崧、魏该、李矩等13人。其他各史,大致也是如此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61470页。。汪征鲁划分士庶,将父、祖三世以上为五品高官者列为高等士族,将父或祖(仅一世)为六品清官以上二品以下者,皆列为低级士族,同时“亦兼参考与其人有关的文化(经学)、地域、时誉等因素”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第69页。,这就可能将一些庶族,特别是庶族“士人”(如东汉陈寔等)划为一般士族,甚至高门。如刘隗,据《晋书》卷六九《刘隗传》,刘隗祖父以上无闻,仅父为东光县令,只能算庶族。所谓“楚元王交之后也”云云,乃其攀附名人为远祖的伎俩,不足为凭。如果严格审视上述各人的父、祖、曾、高数世,他们都只能算庶族。同理可证,如果从严掌握,汪征鲁先生统计的士族任高官的比例就要降低,庶族仕宦与任高官的比例就会大幅提高。但即使按汪征鲁现有统计,亦可见内藤所谓六朝至唐中叶以前,“若非贵族,不能出任高官”,不合历史事实。

内藤湖南又说:“唐太宗成为天子时,命人调查贵族的谱系,第一流的世家是北方的博陵崔氏和范阳卢氏,太宗本家的陇西李氏,不过位于三流。这种世家分级,即使天子的威力亦不能改变。”内藤此言又大错特错。事实恰好相反,不是别人,正是唐太宗以皇权的力量强行改变了各地士族的分级,把李唐皇族升为第一等,把崔氏降为第三等。

二十年后,显庆四年(659),唐高宗诏改《氏族志》为《姓氏录》,又一次强行改变了士族分级。唐朝以前,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也曾以法律形式规定士族序列。对此,士族们除心怀不满外,皆无可奈何。

内藤湖南又说:“南朝亦一样,王氏、谢氏等世家远比天子受人重视。”内藤此论应该是从“王与马,共天下”的说法而来,但他疏于考证,对东晋南朝史事不甚了解,所以又把许多事情都说错了。《晋书·王敦传》载:“帝初镇江东,威名未著,敦与从弟导等同心翼戴,以隆中兴,时人为之语曰:‘王与马,共天下。’”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九八《王敦传》,第2554页。此事《晋书·王导传》有更详细的记载:

时元帝(按司马睿称帝后号晋元帝)为琅邪王,与导素相亲善。导知天下已乱,遂倾心推奉,潜有兴复之志。帝亦雅相器重,契同友执。……及徙镇建康,吴人不附,居月余,士庶莫有至者,导患之。会敦来朝,导谓之曰:“琅邪王仁德虽厚,而名论犹轻。兄威风已振,宜有以匡济者。”会三月上巳,帝亲观禊,乘肩轝,具威仪,敦、导及诸名胜皆骑从。吴人纪瞻、顾荣,皆江南之望,窃觇之,见其如此,咸惊惧,乃相率拜于道左。……帝乃使导躬造循、荣,二人皆应命而至,由是吴会风靡,百姓归心焉。自此之后,渐相崇奉,君臣之礼始定。房玄龄等撰:《晋书》卷六五《王导传》,第17451746页。

可见,“王与马,共天下”之事发生于东晋建立之前,早于南朝(420589)开始100多年。时司马睿还只是以宗室嗣王名义,作为东海王越的部属,以安东将军、都督扬州诸军事的身份镇守建康,既不是皇位继承人,更不是“天子”。时王氏兄弟远比司马睿受人重视,很正常。内藤就此说“南朝亦一样,王氏、谢氏等世家远比天子受人重视”,时间与人物身份全搞错了。

还要说明的是:1.“王与马,共天下”是暂时的。一旦司马睿在江东站稳脚跟,他就不会允许他人,哪怕是曾经的“挚友”与其“共天下”。事实也是如此。司马睿一称帝,就任用亲信刘隗为侍中、刁协为尚书令,以防范王敦、王导,并命刘隗、戴若思分别领兵镇淮阴、合肥,“名为讨胡,实备王敦也”司马光编著,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卷九一“晋大兴四年(321)七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2888页。。王导、王敦对此也心知肚明。史载“时刘隗用事,颇疏间王氏,导等甚不平之”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九八《王敦传》,第2556页。《晋书》卷六五《王导传》亦载“及刘隗用事,导渐见疏远”(第1749页)。。随后便爆发了王敦起兵、兵临建康之事与二次起兵之事。只是因为王导并无擅自废立的野心,坚守为臣之道,司马氏与王导一支的关系才得以维持下去。王敦一支则因王敦叛逆兵败身死而从政治舞台彻底消失。2.士族官僚与皇权虽存在互相依赖、互相利用的关系,但相较而言,士族官僚对皇权的依赖远超过皇权对某家士族官僚的依赖。魏晋南北朝时期,皇权可以着重依靠士族官僚进行统治,也可以着重依靠庶族官僚进行统治,可以着重依靠某家士族家族进行统治,也可以着重依靠别家士族家族来进行统治。但对士族家族来说,其士族地位的保持与发展,就全赖于皇权,别无其他选择。正因为如此,南朝时期,有数起士族凌侮庶族官吏(主要是恩幸)事件,却绝未见士族凌侮皇权情况,除非该士族家族强大到可以取皇权而代之。东晋南朝时琅邪临沂王氏家族与陈郡阳夏谢氏家族,就很懂得这个道理,所以对皇权常怀敬畏之心。建武二年(318),“及帝登尊号,百官陪列,命导升御床共坐。导固辞,至于三四,曰:‘若太阳下同万物,苍生何由仰照!’帝乃止”。永昌元年(322),王敦以讨刘隗、刁协为名起兵。史载:“王敦之反也,刘隗劝帝悉诛王氏,论者为之危心。导率群从昆弟子侄二十余人,每旦诣台待罪。”房玄龄等撰:《晋书》卷六五《王导传》,第1749页。

陈郡阳夏士族谢安出仕时,东晋已建立四十年,在江东已站稳脚跟,所以谢安出仕时,所受的礼遇不及王导。东晋太元八年(383)淝水之战,谢安以中书监、侍中、录尚书事、征讨大都督等身份从容应对,以少胜多,大破苻坚的后秦军队,东晋转危为安。谢安因此进拜太保。谢安虽立奇功,却不敢居功。“时会稽王道子专权,而奸谄颇相扇构,安出镇广陵之步丘,筑垒曰新城以避之”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七九《谢安传》,第20742076页。。因谢安对东晋宗室王司马道子采取避让态度,且谢安与其侄谢玄、弟谢石三五年内又都先后去世,所以谢氏在东晋王朝就没有惹出什么大风波。

东晋政权对王氏与谢氏大体上都很尊重,南朝政权亦然,但对阻碍他们夺取政权或不与他们合作的士庶官僚,刘裕、萧道成们又都不会轻饶。如刘裕创建刘宋政权时,谢安孙谢混,“以党刘毅诛,国除”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七九《谢安传附谢混传》,第2079页。另一孙谢澹,则得到很高的禮遇,“元熙中,为光禄大夫,复兼太保,持节奉册禅宋”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七九《谢安传》,第2077页。。萧道成代宋时,王导六世孙王逊,“为晋陵太守,有怨言”,被萧道成所杀,其亲兄王俭则很受礼遇,历任尚书左右仆射、中书令、卫军将军等职。不过,时寒人掌机要,这些士族高官表面上很风光,实际上只是政治上的装饰品。王俭就“常谓人曰:‘我虽有大位,权寄岂及茹公’”李延寿:《南史》卷七七《茹法亮传》,第1929页。茹公指茹法亮,庶族小吏出身,萧道成等的亲信。。王导、谢安的后人们大体上也都很小心谨慎,避免卷入政治旋涡。如王导三世孙王僧虔,“善隶书”,宋孝武帝也善书法,王僧虔就为此“不敢显迹……以此见容”。到南齐太祖萧道成时,萧道成也“善书,及即位,笃好不已”。萧道成曾与王僧虔赌书法,“谓僧虔曰:‘谁为第一?’僧虔曰:‘臣书第一,陛下亦第一。’”萧道成笑曰:“卿可谓善自为谋矣。”萧子显:《南齐书》卷三三《王僧虔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591592、596页。王俭亲弟王逊,建元(479481)初为晋陵太守,宋齐更代时,“有怨言”,“俭虑为祸”,便亲自告发了他的亲弟王逊,导致其亲弟被杀萧子显:《南齐书》卷二三《王俭传》,第438页。。此类事,谢安后人也发生过。南齐建武五年(498),齐明帝屠杀宗室十王,南东海太守谢眺岳父王敬则一家忧怖无计,谋拥兵自保,谢安后人谢朓竟也告发此事,害了王敬则一家萧子显:《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第485486页。。以上事实都说明,南朝时期的头等士族王氏、谢氏,始终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似地依附皇权,说他们“远比天子受人重视”,远非事实。

内藤湖南又说:“孟子曾分卿为异姓的卿和贵戚的卿,后者在君主有不当时进谏,君主如果不听则更换君主。这种事情不单见于上古,在中世的贵族时代亦屡见不鲜。”又说:“君主是一家的专有物,这一家连外戚、仆从也包括在内,这一家觉得君主不称意便施行废立,或实行弑逆。六朝至唐弑逆废立多见,正在于此。……但到了近世,贵族没落,君主再不是贵族团体的私有物,他直接面对全体臣民,是他们的公有物。……君主的地位相对于贵族时代更为安全,要废立亦不容易,弑逆在宋以后的历史中几乎全部消失,可以证明。不过元代是唯一异例。”

内藤湖南这里所说的“贵族”与其前头所说的“贵族”显然不是同一概念。内藤前头所说的贵族,是他自定义的“贵族”,亦即“士族”。这里所说的贵族,是传统意涵的贵族。两种概念的贵族,混合使用,显得十分混乱。

概念的混乱必然导致逻辑的混乱。内藤湖南说贵族政治时代,“君主是一家的专有物,这一家连外戚、仆从也包括在内”;又说:“贵族政治时代……君主是贵族阶级的共有物。”这一时期,君主究竟是贵族阶级的共有物,还是贵族一家的专有物?是哪一种贵族阶级的共有物,又是哪一种贵族一家的专有物?恐怕连内藤自己也说不清楚。

究其实,我国从秦汉至明清帝制时代,因皇权高于一切,最高统治阶层内部争夺皇权的斗争所在多有。宋朝的建立,本身就是篡夺后周政权所致。明朝建文帝(13981402)时候的“靖难之役”,明景泰八年(1457)的英宗“南宫复辟”,也都是最高统治集团内部争夺皇位的弑逆篡夺之事,绝不像内藤所说的那样:“弑逆在宋以后的历史中几乎全部消失。”内藤说:贵戚的卿“在君主有不当时进谏,君主如果不听则更换君主”,此类事在所谓的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贵族时代”,“亦屡见不鲜”。笔者寡闻,似未见其例,更说不上“屡见不鲜”。至于说“君主是一家的专有物,这一家连外戚、仆从也包括在内,这一家觉得君主不称意便施行废立,或实行弑逆”。西晋的八王之乱与南朝宋、齐、梁皇室内部的皇位之争,基本上可以对上号,明朝的“靖难之役”与英宗的“南宫复辟”,基本上也可以对上号。之所以说是“基本上”,是因为此类弑逆事件,从来都不是皇家家族的集体决定,而只是篡位者与被篡位者双方博弈,其他皇室成员以及外戚等,常常不过是被牵连进了权力的争斗之中。

(二)从秦汉到明清,我国都是君主独裁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政治史确实经历过贵族政治与君主独裁两个阶段,但不是从六朝至隋唐五代以前是贵族政治,宋以后是君主独裁;而是春秋战国以前是贵族政治,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的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都是君主独裁。秦始皇统一中国时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自称皇帝,然后就是废分封,立郡县。所谓废分封,就是废除世卿世禄的贵族制。

从秦始皇自称“皇帝”时起,皇帝就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8页。。皇帝依靠一整套严密的官僚机构(包括宰相)来治理国家,但归根结蒂,这套官僚机构(包括其中的谏官系统)是皇权统治的工具。皇帝可以放手让宰相与大臣治理国家,也可以力排众议,独断独行。皇帝对任何既有的政府机构都有兴废之权,对任何臣下都有生杀予夺之权。许多被内藤断定为宋以后才开始出现的情况,如“任何人要担任高职,亦不能靠世家的特权,而是由天子的权力来决定和任命”,“国家所有权力归天子一人所有,其他任何大官均不能有全权,君主绝不将职务的全权委与任何官吏,官吏亦因而不再負起其职务的全部责任”,“不管宰相权力有多大,若令天子不高兴,他们便会忽然受到废黜,成为平民甚至犯人”,“地方官,不管地位如何良好,只要君主一纸命令,职位便简单地交替”,“(明代)也有宦官跋扈,但他们只是在得到天子恩宠时拥有权力,恩宠衰退时势力亦随之全失”等等,实际上都是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的常态。相关记载所在多有,只是因为不合欧洲中世王权衰弱时期的常规,内藤湖南都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关于皇帝的尊贵,东汉蔡邕《独断》曾有概括的描述:“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汉承秦法,群臣上书皆言昩死言。”蔡邕:《独断》,《蔡中郎集》卷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63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39142页。唐朝柳宗元对皇帝与臣僚的关系也有一段精彩描述:“汉知孟舒于田叔……睹汲黯之简靖,拜之可也,复其位可也,卧而委之以辑一方可也。有罪得以黜,有能得以赏,朝拜而不道,夕斥之矣。夕受而不法,朝斥之矣。”柳宗元:《柳河东集》卷三《论·封建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7页。蔡邕所说的皇帝“独断”,无疑就是皇帝独裁。秦汉以降皇帝的此种威权,恐非西欧中世纪后期的专制王权所能比。

许多被内藤认定为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特有的现象,只是他对我国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历史的向壁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如内藤说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的所谓贵族政治时期,“君主是贵族阶级的共有物,只有在承认贵族的特权后才可以推行其政治,个人不可能拥有绝对权力”。内藤说的这种情况,很适合西欧中世纪情况。如法兰克王国于克洛维之后,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分为奥斯特拉西亚、纽斯特里亚和勃艮第三个主要部分,彼此进行四十多年混战(567613),后来虽又共戴一王,但王权依然软弱。614年,国王克罗退尔曾颁布敕令,承认大贵族在战争中获得的一切土地以及行政、司法等特权,并同意伯爵由本地贵族中选派,克罗退尔就是通过对贵族的这种让步,暂时赢得贵族的支持。我国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皇权高于一切,根本无须征得士族或者贵族的同意,才得以推行其政治。

欧洲中世纪王权衰弱时期,贵族常常公开联合,对抗国王。中国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君主独裁时期,士庶大臣除非力量足够强大,且决心取皇权而代之,绝不敢如此妄为。士庶大臣平时甚至不敢过多来往,生怕被扣上朋党的帽子。隋文帝时,卢恺有才干,深得隋文帝赏识,苏威也是隋文帝重用的大臣,只是有人控告卢恺与苏威“朋党”,卢恺就因此被罢官并剥夺爵位,顿时变成普通百姓事详《隋书》卷五六《卢恺传》,第1384页。。

内藤湖南说:“贵族政治时代的习惯是由贵族掌握权力,所以有隋文帝、唐太宗等英主出现。”此说实难以理解。内藤湖南还以三省为例,认为“政治成为天子和贵族的协议体”,又说:“唐代在政治上有三个重要机关: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在形式上,中书省代表天子,门下省代表官吏舆论,即贵族的舆论。但因为中书、门下、尚书三省的长官都出身贵族,贵族并不绝对服从天子的命令。天子在对臣下上奏的批答中,亦非常友好,并非下命令一样。”“唐代宰相全部出自贵族阶级,他们一旦得位,即使天子也不能自由动摇其权力。”

内藤湖南的这些说法显然有悖隋唐历史现实。实际情况是,隋唐宰相出身庶族者大有人在。隋朝名相高颎、李德林,唐高祖宰相刘文静,唐太宗朝宰相魏徵、温彦博、戴胄、李、张亮、马周、张行成、刘洎、岑文本、侯君集等,高宗朝宰相杜正伦、岑文本、来济、刘祥道、李敬玄、孙处约、乐彦玮、赵仁本、李义府等,唐玄宗朝名相姚崇、宋璟、张说、张九龄等,也都是庶族出身,都谈不上是士族、贵族刘学沛《从唐朝宰相看士族地主与寒门地主的合流(论纲)》一文说:“检两《唐书》和《唐会要》,唐代宰相共376人,如不将秦王李世民……6人计算在内,则实有宰相370人。其中4人(李景谌、韦什方、张嘉福、任铭)由于资料缺乏,不能确知其生平,其余宰相就家世而言,出身士族地主的为217人,出身于寒门地主的为148人。……唐代31%以上的宰相来自寒门。”(载中国唐史学会编:《中国唐史学会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89年,第52页)笔者以为,因士庶之分,并无明确标准,故其统计只能权作参考,但从中亦可见唐代出身庶族宰相之多。。内藤湖南说唐代三省中,“门下省代表官吏舆论,即贵族的舆论”,也是想当然。究其实,三省的权力都是来自皇帝,三省机构都是皇帝的统治工具,服务于皇帝,绝对服从皇帝。三省的分工只是国家统治机器在职能上的分工,根本不存在哪一省代表皇帝,哪一省代表官吏的问题。门下省对中书省的拟议虽有审议权、封驳权,但其意见是否被采纳,则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皇帝不仅可以不听臣下的意见,而且可以立即解除忤旨官员的官职,乃至立即诛杀忤旨官员。要言之,各级官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是皇帝的臣民,最终都要无条件地服从皇帝意志。至于说唐代“天子在对臣下上奏的批答中,亦非常友好,并非下命令一样”云云,显然也只是内藤湖南以西欧中世纪王权衰弱的情况来想象我国的唐代,毫无根据。

且举两个反例。《旧唐书·刘洎传》载:“太宗征辽,令洎与高士廉、马周留辅皇太子定州监国,……太宗谓洎曰:‘我今远征,使卿辅翼太子,社稷安危之机,所寄尤重,卿宜深识我意。’洎进曰:‘愿陛下无忧,大臣有愆失者,臣谨即行诛。’太宗以其妄发,颇怪之,谓曰:‘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卿性疏而太健,恐以此取败,深宜诫慎,以保终吉。’(贞观)十九年,太宗辽东还,发定州,在道不康。洎与中书令马周入谒。洎、周出,遂良传问起居,洎泣曰:‘圣体患臃,极可忧惧。’遂良诬奏之曰:‘洎云:“国家之事不足虑,正当傅少主行伊、霍故事,大臣有异志者诛之,自然定矣。”’太宗疾愈,诏问其故,洎以实对,又引马周以自明。太宗问周,周对与洎所陈不异。遂良又执证不已,乃赐洎自尽。”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七四《刘洎传》,第26112612页。

《旧唐书·张亮传》载张亮在相州曾对亲信术士程公颖言:“相州形胜之地,人言不出数年有王者起,公以为何如?”又曾与公孙常言及张亮“名应图箓”事。“(贞观)二十年,有陕人常德玄告其事,并言亮有义儿五百人。太宗遣法官按之,公颖及常证其罪。亮曰:‘此二人畏死见诬耳。’又自陈佐命之旧,冀有宽贷。太宗谓侍臣曰:‘亮有义儿五百,畜养此辈,将何为也?正欲反耳。’”“命百僚议其狱,多言亮当诛,唯将作少匠李道裕言亮反形未具,明其无罪。太宗既盛怒,竟斩于市,籍没其家。”刘昫等撰:《旧唐书》卷六九《张亮传》,第2516页。

唐太宗号称英主,竟连续两年制造冤狱,诛杀宰相。据不完全统计,唐代宰相共约370人,其中被朝廷杀害(包括赐死、赐自尽、自杀、下狱死、死于贬所等)就有54人,占宰相总数的14.6%。于此亦可见,唐代天子对臣下绝非如内藤所说的那么“友好”!

内藤湖南又说:“唐代各地方官大多习惯保有和君主几乎同样的权力。”更显然是将唐代中国地方官比附为西欧中世纪王权衰弱时期的贵族地方官。内藤湖南怎么也弄不明白,欧洲中世纪的国情与秦汉以降我国基本国情完全不同。欧洲中世纪,如911世纪的法国,封建王权十分软弱,王室领地仅限于巴黎一带,其他地区分裂为许多封建领地。领有这些封土的公爵、伯爵们,确实“习惯保有和君主几乎同样的权力”。他们甚至有权单独宣战媾和,铸造货币,行使司法审判权,国王无力过问。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起,就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军政大权、财政大权等全归中央,地方主官(如郡守、都尉、刺史)都由中央任免。入隋以后,连地方主官的僚佐也由中央任命。州(郡)当局每年还要派计吏或朝集使向中央汇报工作,接受中央检查,中央政府也经常派员巡察地方,地方官的权力非常有限。中央集权制下的中国古代地方官最忌讳的罪名就是擅权、僭越与朋党。

前面谈到的刘洎之死,其祸根就是因为他说了句不该说的话:“大臣有愆失者,臣谨即行诛。”诛杀大臣,权在皇帝。刘洎虽身为奉命留守的宰相,随口说了句大话,都难免一死。一般地方官倘若“习惯保有和君主几乎同样的权力”,岂不就要被灭族!

内藤湖南说:“宦官称为天子的仆从,但唐代宦官是天子家族中有影响力的一员,所谓‘定策国老,门生天子’。而明代虽然也有宦官跋扈,但他们只是在得到天子恩宠时拥有权力,恩宠衰退时势力亦随之全失。”又说:“唐宋时代的朋党虽都喧闹一时,但唐代朋党以贵族为主,专事权力斗争;宋代朋黨则明显地反映了当时政治上的不同主义。”其实,无论是唐代或是宋明,宦官的权力归根结底都是来自皇权,一旦恩宠衰退,权力亦随之全失;唐宋的朋党,也都是既有权力斗争的一面,又可能包含政见的分歧。内藤说“唐代朋党以贵族为主”,不合事实,牛僧孺、李宗闵等就不是士族、贵族。说“唐代宦官是天子家族中有影响力的一员”,更是天方夜谭,明显歪曲历史。开成四年(839)唐文宗就称宦官为“家奴”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七《宦者·仇士良传》,第5874页。。“定策国老,门生天子”云云,乃宦官头目杨复恭被唐昭宗强制“致仕”后,给其亲信守亮信中发泄的怨言信中云:“承天是隋家旧业,大侄但积粟训兵,不要进奉。吾于荆榛中援立寿王,有如此负心门生天子,既得尊位,乃废定策国老。”(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一八四《宦官·杨复恭传》,第4775页)。后来杨复恭与守亮皆因拥兵抗命,被“枭首于市”。内藤湖南竟以此为例说明“唐代宦官是天子家族中有影响力的一员”,实在太离谱!

究其实,唐后期的宦官之祸与朋党斗争,与所谓的士族政治、贵族政治,早就没有直接关系。众所周知,曹操的用人政策是唯才是举。到曹丕时,鉴于东汉末战乱,人口流移,乡举里选难以进行的社会现实,采纳东汉庶族名士陈寔孙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即选“贤有识鉴”的中央官吏兼任本州、郡、县的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县散处各地的士人,作出品(等级)、状(中正官对士人德才的评语),供吏部选官参考。即如《宋书》卷九四《恩幸传序》所言:“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但行之既久,中正官多为士族士人担任,被评为上品的也多是士族,因而出现统治集团上层多为士族的局面。

南北朝后期,士族势力衰落何兹全先生就认为:“‘士族’起于东汉末,盛于魏晋南北朝,衰于唐。”(林立平:《唐代士族地主的衰亡过程——几件敦煌谱书的启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注1引何兹全先生语)。唐长孺先生亦指出:“门阀制度趋于消灭是南北朝后期的共同历史倾向……作为封建等级制度特殊表现形式的,以中正品第、州郡辟举、仕宦清浊等为具体内容的门阀制度之趋于消失,诚然反映了中央集权制的加强和深化,同时也反映了门阀大族业已丧失和宗族乡里的紧密联系,从而表明地方势力的削弱……门阀现象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不会马上退出历史舞台,其流风余韵还要存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370页)。田余庆等先生也指出:“到南北朝后期,寒人力量进一步壮大,与士族界限基本泯灭,寒人的称呼也因此消失。”(田余庆、戴逸、彭明:《中国历史》,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第51页)。随着北方的趋于统一,选官制度逐步发生了变化,西魏时,苏绰替文帝元宝炬起草的“六条诏书”就提出:“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惟在得人。”令狐德棻:《周书》卷二三《苏绰传》,第386页。《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因此说,“自后周以降,选无清浊”。北周不再任命中正官,实际上放弃了九品中正选官制度黄寿成:《北周政权是否实行九品中正制?》,《文史哲》2014年第4期。。北齐政权对原有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也进行了调整改革,采取举荐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官制度黄寿成:《北齐政权选官制度辨析》,《厦门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北齐、北周选官制度的变革,不仅为废除九品中正制奠定了基础,也开了隋唐科举制度之先河。到隋文帝开皇三年(583),正式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并命地方长官每岁贡士若干人,士族因此失去了在政治上占优势的基础条件。到隋炀帝“始建进士科”,标志着科举制的正式开始。这是我国古代选官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化。它酝酿于西魏、北齐、北周,开始于隋,至盛唐已经定型。科举制的最终取代九品中正制,加速了士族门阀势力的衰亡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即指出:“大抵从南北朝后期以来,旧门阀的衰弱是一种历史倾向,尽管有的已经衰弱,有的正在衰弱;有的衰弱得急遽,有的衰弱得缓慢。旧门阀日益脱离乡里,丧失他们固有的或者说使他们得以成为门阀的地方势力,不论江南、关中、山东和代北诸系,无不如此。”(第378页),促使唐代士庶的进一步合流。

隋唐时期,士庶既已基本合流,则其时的党争、宦官专权等就自然与所谓“士族政治”“贵族政治”无涉。内藤湖南说“隋唐的科举依然是贵族的。这一制度到了宋代王安石时代再次一变”,乃是强为之说,毫无说服力。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科举制下考贴括就是贵族的,考经义就不是贵族的,考诗赋就是贵族的,考策论就不是贵族的。更何况,唐代科举也考经义与策论。

二、内藤湖南等关于唐宋社会经济结构的论断不合唐宋历史实际

内藤湖南强调:“贵族时代,人民在整体贵族眼中视若奴隶。隋唐时代开始,人民从贵族手中得到解放,由国家直辖。”他之所以强调人民“由国家直辖”是因为西欧中世纪实行分封制,国王名义上是最高统治者,实际上只管得到自己封地上的臣民。当时流行的说法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直到中世纪后期,王权强大、贵族势力衰弱之后,国王才有可能将全国大部分户口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才有可能编制全国户籍。

中国情况与此截然不同,甚至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各诸侯国就已经设有户籍,置民户于自己直接控制之下。《史记·龟策列传》载,宋元王二年(前530),宋元王要泉阳令查找该县渔民豫且所在,“泉阳令乃使吏案籍视图,水上渔者五十五家,上流之庐,名为豫且”司马迁:《史记》卷一二八《龟策列传》,第3230页。。这说明不迟于战国时期,宋国已有很完善的户籍制度,这比内藤说的隋唐时期,早了近千年。秦国也早就有完善的户籍制度。《史记·秦始皇本纪》即记秦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9页。。此后,户籍制度绵延不断。即使是国家不统一,数个政权并立时期,也都有各自的户籍制度。

此类资料不胜枚举,史书留下的秦汉、魏晋南北朝户口数据,就是各个历史时期政府直辖民户的确证。20世纪初,敦煌发现了一批西凉、西魏与唐代的户籍资料。近几十年来,里耶秦简、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安徽天长市纪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吐鲁番洋海四号墓地等又出土了许多秦国户籍、西汉户籍资料、东汉户籍、孙吴户籍、前秦户籍等。西欧中世纪911世纪的英国、法国,像9世纪法国圣日耳曼修道院的“土地清册”与英国国王1086年编成的土地清册(俗称《末日审判书》)那样的全国土地人口清册难得一见,而在中国,类似资料,绵延不断,所在多有。这正是秦始皇废分封,普遍实行郡县制后,中国国情与西欧中世纪迥异之处!内藤等生前未能见到唐代以前如此大量的户籍类资料,妄言“隋唐时代开始,人民从贵族手中得到解放,由国家直辖”,尚属情有可原,但至少说明,内藤有关魏晋南北朝、唐、宋社会经济结构的许多论断,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再谈中唐赋税制度的改革。内藤湖南说:“唐代的租庸调制,意味着人民向政府纳地租、服力役和提供生产成果。唐代中叶开始,這个制度自然崩坏,改为两税制,人民从束缚在土地上的制度中得到自由解放。他们可以用钱代实物去纳地租,不再受到土地束缚,从而开始摆脱奴隶佃农地位。”此说错误甚多,硬伤迭见。首先应该指出,两税法下,田亩税的本色是斛斗(即粮食),居人之税(即归并后的户税)的本色是钱。实际执行时,常将一定比例的户税钱折成绢帛,从未见以钱代地租者。内藤将两税法下折纳的情况说反了。其次,至于说劳动者被束缚于土地,我以为两种税制都一样。两税法的定税原则之一就是“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第3421页。。老百姓不是更易离开土地,而是更难离开土地。究其实,束缚农民于土地的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所有制)。只要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农民被束缚于土地的状况就不会根本改变。再次,大量的魏晋南北朝隋唐户籍确切证明:租庸调法下的编户齐民,都是法律身份自由的“良人”,绝不是“部曲农奴”,更不是“奴隶佃农”。就编户齐民的法律身份而言,无论是秦汉田租、口赋、力役制下,抑或魏晋南北朝至唐前期的租调制下,或者两税法下,都一样是“良人”,而非部曲、奴婢。

再谈唐代所谓的土地分配制度问题。内藤说:“近世人民的地位和财产私有权,与贵族政治时代大异其趣。……土地分配制度等亦与此有密切的关系……到了宋代,经过王安石的新法,人民拥有土地私有权的意义更加确实。”内藤湖南说的“土地分配制度”应即指今人习称的所谓“均田制”。其实,唐人并无“均田制”“均田令”之说,而只说“田令”如何如何。不仅如此,唐人还直截了当地否定唐代有什么授田之制。

元和三年(808)科举对策,策问是“周之授田有经制,汉之名田有恒数,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庸无依,率是编户。本于交易,焉夺富以补贫。将欲因循,岂损多而益少。酌于中道,其术如何?”皇甫湜的《对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是:“臣闻:古之道不可变也,古之法不必行也。夏之桀、殷之纣、周之幽、厉,井田法非亡也,而天下大乱。我太宗、元(玄)宗井田法非修也,而天下大理。夫贞观、开元之际,不授田而均,不名田而赡者,朝廷正,法令行,一人之冤得以闻,一吏之犯得以诛,由此致也。是政之举,化之成,则田自均,人自赡,而天下陶然化矣。”董诰等编:《全唐文》卷六八五皇甫湜《对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3年,第7018頁。这就从根本上否认了唐代有均田之制的说法。皇甫湜的对策符合唐代土地制度的实际情况,得到敦煌吐鲁番户籍手实资料与1999年根据宋天圣令所附唐令完整复原的《唐令·田令》的印证。

过去因为传世文献只载《唐令·田令》有关授田与土地还授的若干规定,而不载《唐令·田令》关于初授田与“土地还授”时,如何进行户内调整的规定,致使一些学者想当然地以为传世文献片面记载的那些授田规定都得到切实实施,并进而误认为其时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1999年根据宋天圣令所附唐令完整复原的《唐令·田令》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参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385389页。,使人们对《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有了全新的认识。原先围绕所谓“均田制”实施状况的许多争论,也就因此迎刃而解。原来《唐令·田令》不仅有给民户授田的规定,同时又有如何处理各户原有土地的规定。如《唐令·田令》第2条后款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田令》第27条后款规定“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关于僧尼、道士、女冠的土地还授,《唐令·田令》第30条也是既规定“身死及还俗,依法收授”,又规定“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就其明文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与土地还授之际先在户内进行调整而言,《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实际上只是一种土地登记制度。

过去人们想当然地以为唐初荒田很多,有足够的土地可授。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完整复原后的《唐令·田令》第34条即明确规定:“诸公、私田荒废三年以上,有能佃者,经官司申牒借之,虽隔越亦听。……私田三年还主,公田九年还官。其私田虽废三年,主欲自佃,先尽其主。限满之日,所借人口分未足者,官田即听充口分……私田不合。”此条《田令》亦为过去所见的传世文献所不载。也就是说,只有公荒田可以用来授田《唐令·田令》第43条规定,“诸公廨、职分田等,并于宽闲及还公田内给”。这就意味着,各州县的还公田、官荒田,首先要用来满足给授公廨田、职分田的需要。经此扣除后,可以用来给民户授田的官荒田、还公田就极其有限了。对于许多州县来说,就可能几乎为零。,私荒田只能让无地农民借耕(期限三年),不能用来授田。私荒田都不能用于“授田”,那么百姓在耕的田土就更不能用于授田。这就明确表明,《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完全不触动原有的土地所有制(既包括地主土地所有制,也包括农民土地所有制)。就民户可能因此得到部分公荒废地这一点而言,《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实质上就是一种鼓励垦荒制度,同时也是一种限田制度。这也就证明了《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表面上虽有一些土地国有色彩,实际上不改秦汉以来土地私有的现实。

其实,唐律令本身也已非常明确地承认唐代百姓田的私有性质。《唐律》卷一二《户婚律》“诸盗耕种公、私田”条、“诸妄认公、私田”条、“诸在官侵夺私田”条,其所说的“公田”专指“官田”;其所说的“私田”就是指百姓田(既包括民户户籍、手实中的永业、口分田,也包括其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上引新近复原的《唐令·田令》“诸公、私田荒废”条甚至还明确承认私荒废地的私有权。应该说,唐律、唐令关于百姓田即“私田”的概念是非常明确的,不容置疑。

开元十四年(726),唐宰相李元纮在反对利用关辅废弃职田置屯时也明确说:“今百官所退职田,散在诸县,不可聚也;百姓所有私田,皆力自耕垦,不可取也。若置屯田,即须公私相换。”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九八《李元纮传》,第3074页。在封建时代,最高统治集团持如此明晰的土地产权观点实在难能可贵,它与南宋宰相贾似道的强行派买“公田”适成鲜明对比。凡此等等都说明,不迟于唐前期,百姓田的私有性质就为政府明确承认,不必待两税法与宋代王安石变法之后。

内藤湖南论述重点放在政治体制分析方面,较少涉及经济,完全未涉及庄园制与租佃制问题。而其弟子宫崎市定的《东洋的近世》《从部曲走向佃户》则把重点放在庄园制与租佃制问题上。其中心思想是:“屯田制和由此派生的唐代均田制,不过是仅在天子庄园中实行的有期限的土地再分配法,与此并行的是有势力的贵族豪门的大土地庄园”;“中世……应该看作是庄园时代,大土地占有盛行的时代”[日]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卷,第3页。。在商品经济的攻势下,“中世的庄园制度不得不逐渐崩坏。……庄园主找到的较佳办法,是解放部曲,将土地按契约,贷与答应上交最大的地租者。这样,中世的隶农(部曲)得到解放,佃户代之而起。……大概入宋不久,到了真宗左右,部曲制度彻底消亡”[日]宫崎市定:《东洋的近世》,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1卷,第173页。。

宫崎市定此论也是以欧洲中世纪的模式来改写中国古代史。欧洲中世纪一些国家盛行与采邑制密切相关的庄园制。欧洲庄园制形成于9世纪,11世纪后期至13世纪达到鼎盛,14、15世纪隨着王权的强大,逐渐瓦解,但即使在欧洲,也并非所有国家、所有地区都盛行庄园制,也并非所有大地产都组织为庄园。庄园有其特殊的组织形式,是基本的、独立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英国1086年的《土地赋役调查书》、1279年的《百户区卷档》等资料就留下当时庄园的统计资料,使我们得知当时什么地区,有多少个庄园,分别名叫什么,各有多少土地,有多少劳动力,谁拥有这些庄园。各国国王都曾专门针对庄园问题颁布过许多敕令或特许状。庄园设有庄园法庭,政府官员不能随意进入庄园。

宫崎市定笔下的所谓中国庄园,只是大地产的同义词,没有什么组织形式,既不是独立的生产单位,也不是独立的计税单位。宫崎市定当然无法举证当时我国哪个州郡有多少庄园,各有多少土地,多少劳动力,税负如何?它如何建立,又何时解体?

实际情况也只能如此,我国自秦始皇废分封,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后,就不存在与领主制密切相关的庄园制。我国秦汉魏晋南北朝文献,也并无“庄园”一词。历代的户籍、手实以及税租簿等官方档案资料亦未见有庄园的记载。唐代传世文献与敦煌出土文书才有“庄园”提法,但唐代的所谓“庄园”明显只是“田土”的同义语。不仅自耕农少量田土习称为“庄园”,诸道将士的少许田土习称为“庄园”,甚至连传说中卖身葬父的董永的少许田土也叫“庄园”。此类“庄园”自然没有什么特定的内涵,与欧洲、日本的庄园亦毫无共同之处,与奴隶制、封建制、农奴制等等更无必然联系详论参见杨际平等编著:《中国经济通史》第四卷《隋唐五代经济史》第五章第三节《唐五代文献所见的“庄”“庄宅”“庄田”“庄园”》,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刘红运:《敦煌文书所见的“庄”“田庄”“庄田”“庄园”非封建庄园说》,《敦煌学辑刊》2000年第2期;刘红运:《隋唐五代传世文献所见的“庄”“庄田”“庄宅”“庄园”释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

宫崎市定说唐宋间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者从部曲走向佃户,也严重背离唐宋历史实际。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是良贱等级制度社会。“良”包括官民,其“民”就是身份自由的平民百姓、编户齐民。秦汉时期的“贱”,指的就是奴婢。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则包括奴婢、部曲等。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俗谚云‘耕则问田奴,绢则问织婢’”魏收等撰:《魏书》卷六五《邢蛮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45页。,南方也有“治国如治家,耕当问奴,织当问婢”之说魏收等撰:《魏书》卷九七《岛夷刘裕传》引沈庆之语,第2140页。。这说明当时奴婢在社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奴婢,不同于西欧希腊、罗马时期的奴隶。希腊、罗马时期的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生命毫无保证,完全不算“人”。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奴婢”则兼具“物”和“人”双重性质,奴婢主不能随意杀害奴婢。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部曲”也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其法律地位大体上处于奴婢与良人之间,部曲大都由奴婢放免而来。奴婢的放免,有两种情况:一是径直放免为良人;一是虽然免除奴婢身份,但未离主家,且仍供主人使役。后者即所谓“部曲”本文所论者即指这一种部曲。唐五代,军中部属也仍常称为“部曲”,那是另一种含义之部曲,基本上与等级制度无涉。。部曲、客女作为法定的贱口名称大致盛行在北周时期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86页。,存在的时间很短,人数也不多。入隋以后,俗谚云的“耕则问田奴,绢则问织婢”,便成了“古人云:耕当问奴,织当问婢”李延寿:《北史》卷七七《柳彧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623页。。这说明“耕当问奴,织当问婢”,已变成隋唐时人的历史记忆。隋炀帝除妇人、奴婢之课时,也顺带除部曲之课魏徵等撰:《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第686页。,说明其时奴婢、部曲在农业生产中作用都已不大。

《唐律》关于部曲有许多具体规定,主要因袭过去规定而来,已经严重滞后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唐代,由于政府实施限奴政策,减少战俘转化为奴婢,减少籍没罪犯家口为奴婢,并严禁抑良为贱,奴婢来源逐渐枯竭,部曲数量亦随之大减,“所谓部曲之类的人物,在现实生活中已基本消失了”孟昭庚:《唐代的奴仆问题》,中国唐史研究会编:《唐史研究会论文集》,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91页。。即如张泽咸先生所反复强调:“唐前期的部曲既不受田,也不纳课……既不参加农业生产,自然不能说他们是农奴了”;“从文献记载或考古出土文书都没有具体资料说明部曲是唐代的农业劳动者,部曲农奴说实际是无从谈起”张泽咸:《“唐宋变革论”若干问题质疑》,中国唐史学会编:《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第18页;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第507页。。

宫崎市定说“依附于主人家户籍”的中国部曲不受政府干预宫崎市定在《从部曲走向佃户》一文中说:“庄园劳动者最好是完全处于庄园主的控制之下。换句话说就是以不受政府干涉的贱民为宜。从而以像部曲那样,没有州县户籍而依附于主人家户籍的这种不自由民为最合适。”(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卷,第4页),也不合中国的历史实际。南北朝隋唐,部曲没有自己的户籍,而附在主人家良口之后,但这不等于说部曲不受政府管控。实际上,户籍本身就是政府控制社会的工具,既然登记入籍,就置于政府控制之下。如果部曲犯法,政府照例会追究;部曲若受到他人侵害,政府仍然会依法给予保护。特殊情况下,政府甚至可以按籍征发奴婢、部曲。秦汉以后的中国,除非是匿户、匿口,没有谁可以不受政府管控。

宫崎市定说:“中世贵族的庄园……将土地按契约,贷与答应上交最大地租者。这样,中世的隶农(部曲)得到解放,佃户代之而起。……大概入宋不久,到了真宗左右,部曲制度彻底消亡。”[日]宫崎市定:《东洋的近世》,第173页。此说也严重背离了唐代历史实际,颠倒了时间顺序。隋唐政府从未有过大批解放部曲的举动。私人部曲主是否允许放免的奴婢离开主家因人而异,也绝不可能采取统一行动。唐代部曲趋于消失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得到部曲主的解放,而是由于唐代种种限奴措施导致奴婢来源的趋于枯竭,同时也导致部曲来源的枯竭。如前所说,即使在唐前期,部曲的数量也极少,很少用于农业生产。唐代的佃农也不是由部曲转化而来。佃农的主体是法律上具有人身自由的自耕农、半自耕农、浮客。部曲制消失于唐,而租佃制的出现却其来久远。《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语“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是租佃制,汉武帝时的“内史稻田”出租班固:《汉书》卷二九《沟洫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85页。,也是租佃制。东汉末,曹操大兴民屯,“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一○九《慕容皝载记》,第28232824页。,也都是租佃制。

不迟于唐前期,租佃制便成为除农民自耕外最为普遍的农业经营方式。唐代,公廨田与职分田绝大多数采用租佃方式经营,开元十九年(731)四月明令“天下诸州县并府鎮戍官等职田四至顷亩造帐申省,仍依元租价对定,六斗已下者依旧定,以上者不得过六斗”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五○六《邦计部·俸禄》,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1年,第6071页。。

逃户在原籍的田产,也常被乡里有司出租充租课。唐睿宗唐隆元年(710)七月十九日敕就规定“逃人田宅,不得辄容买卖,其地任依乡原价租充课役。有剩官收,若逃人三年内归者,还其剩物”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572页。。唐肃宗乾元三年(760)四月又重申“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却还”王溥:《唐会要》卷八五《逃户》,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565页。。至唐末五代,逃户的田业大体上都仍是采取召人承佃办法王溥:《五代会要》卷二五《逃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405407页。分散在各州府的零星官田,也多是采取出租召佃方式经营。《夏侯阳算经》卷中就有此类算题郭书春、刘钝校点:《算经十书(二)·夏侯阳算经卷中》,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213页。。寺观田除有一些由奴婢、部曲与雇工耕种外,也常采用租佃经营方式。

反映民田出租的记载就更多。如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就谈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第5928页。陆贽《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也谈到:“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其所反映的无疑也都是租佃制。

隋唐五代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大量租佃契约和唐代西州堰别青苗簿也都充分证明了两税法成立、《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名实俱亡以前,租佃制已在除农民自耕外的各种农业生产方式中占主导地位。据吐鲁番出土的武周时期的堰别青苗簿[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23页;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1012、186201页。,时吐鲁番地区,90%上下的公廨田、职田采用出租方式经营,80%上下的寺观田与60%上下的民田用于出租。前者在全国,应具有普遍性;后者则可能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全国多数地区而言,寺观田、百姓田出租的比例,恐怕没有那么高。但即使如此,仍足以表明隋唐五代即使是在西北边远地区,租佃关系都已十分普遍。

到目前为止,敦煌出土的租佃契共约10多件,时间都在唐末五代的归义军时期。吐鲁番出土的120多件(含少数残片)租佃契约都在高昌国时期与唐前期(大历年间以前),二者合计约140件(其中1件为佃人转租田土而自称田主的一田二主租佃契杨际平:《论唐、五代所见的“一田二主”与永佃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3期。,112件地租形态清楚),约为现存宋、辽、金、元和明前期所见租佃契约总和的3倍以上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所见的宋、元与明前期(弘治年间以前)的汉文租佃契式、契约不超过10件,吐蕃文租佃契约有3件,西夏文租佃契约有10件,回鹘文租佃契约有13件,合计共约30余件,尚不及目前所见的麹氏高昌与唐代西州、沙州租佃契约的三分之一。。

上述租佃契租期一般都很短,85%以上租期为12年。租期46年者,多为新建的菜园、葡萄园,租佃契约中未见明显的超经济强制的内容详论参见杨际平:《麹氏高昌与唐代西州、沙州租佃制研究》,《杨际平中国社会经济史论集》第3卷《出土文书研究卷》,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58339页。。这说明其时主佃关系是临时的,佃人人身相对自由。宋代有过田主阻挠佃人起移情况,唐代尚未见。宋代规定田主与佃人有主仆名份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五“绍兴四年夏四月丙午条”载:“起居舍人王居正言:……臣伏见主殴佃客致死,在嘉佑法奏听敕裁,取赦原情,初无减等之例。至元丰(疑为元祐之误)始减一等配邻州,而杀人者不复死矣。及绍兴,又减一等,止配本城,并其同居被殴至死亦用此法。侥幸之涂既开,鬻狱之毙(弊)滋甚,由此人命浸轻,富人敢于专杀,死者有知,沉冤何所赴愬!?”(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4361437页)可知宋元祐法令,地主若殴打或杀伤佃户,比常人减一等处罚;到了南宋绍兴年间,便规定减二等。反之亦然。,隋唐五代无此规定。隋唐五代律令对佃人没有任何特别规定,按《唐律》“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准则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校点撰:《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31页。,佃人法律地位无疑就是良人,与田主并无法律上的贵贱等级之别,亦无主仆名分。

事实胜于雄辩,内藤湖南、宫崎市定等人说唐代是农奴制的中世,宋代是人民“开始摆脱奴隶佃农地位”的近世;前田直典等东京学派说唐代是奴隶制的古代,宋代是封建农奴制的中世,都经不起近二三十年新见实证资料的检验。两税法成立、《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名实俱亡以前,除农民自耕外,租佃制已在各种农业生产方式中占主导地位,契约租佃制已很普遍这一历史事实,使日本京都学派与东京学派关于唐代是部曲农奴制或部曲奴隶制的种种论断,失去全部凭据。

三、亟应走出“唐宋变革论”的误区

每个较长的历史时期,都有许多重大变化,这很自然,不足为奇。如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诸侯林立,演变为七国争霸,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基础;文化大发展,礼崩乐坏,百家争鸣;冶铁技术大发展,铁器工具的普及,导致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

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废分封,普遍推行郡县制,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在职官制度方面,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制度,地方上郡设太守,县设令长;在财政赋役制度方面,创立田租、口赋、力役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分裂又数度局部统一,民族大融合;职官制度方面,中央虽置三公,事归台阁;选官制度方面,建立九品中正制,逐步导致士族群体在政治上占优;赋役制度方面,租调制取代田租、口赋制。

隋唐五代时期,重建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三省六部制的确立;科举制取代九品官人制;除农民自耕外,租佃制在各种生产经营方式中占主导地位;建中元年(780)两税法成立与《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名实俱亡。

宋代,中央集权制国家的重建,国家的再次局部统一;社会经济空前发展,文化学术繁荣;国家财政积贫,军事积弱等等。

以上这些变化,比起唐宋之际的变化,显然都有过之而无不及王曾瑜先生就曾反复指出,“的确,人们可对比唐宋时代,从阶级状况,到政治制度、军事制度、文化等,列举出不少变化的史实。然而若与春秋、战国时期相比,则至多只能算是一个小变革期”;“只有春秋、战国时期,才是中国古代最大最重要的变革期”。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页;王曾瑜:《唐宋变革论通信》,《纤微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12页。,但前人很少将上述各时期的变化,概括为某某时期变革论。即使偶有某某时期变革的提法,亦未如当今流行的唐宋变革论那样成为一种“定说”,对学界产生广泛影响,甚至成为后续研究的前提。

只有内藤湖南及其弟子,从政治、经济、文化、学术等方面全面论述了他们想象中的唐宋之际的“重大变革”,从而得出唐代是中世结束,宋代是近世开始这一结论,并将他们这一整套论说,归纳为“唐宋变革论”。内藤湖南弟子们所概括的“唐宋变革论”,虽严重背离我国唐宋时期的历史实际,但符合内藤的本意,也符合“变革”一词的词意。所谓变革即革故鼎新,不是单纯的渐变,而是质的飞跃。内藤等所谓唐代是贵族政治,人民处于奴隶佃农地位,宋代是君主独裁,人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意义更加确实;唐代是中世的结束,宋代是近世的开始,正有质变(或曰根本性变化)的含义。内藤学派的唐宋变革论对当今学界影响甚大,其中有些人可能确实对内藤湖南所论作过深入研究,而给予肯定的评价。如张广达认为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历史观》“要言不繁,论次俱当事理”,“无疑是一项富有创见的发明”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论及其影响》,《唐研究》第1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页、第5页。。柳立言《何谓“唐宋变革”?》则扼要介绍了内藤湖南的主要论点,指出:“当‘唐宋变革’的时代观由内藤湖南和宫崎市定提出时,它有着特定的含义。‘变革’不是指一般的改变,而是指根本或革命性的改变,可说是一种脱胎换骨。‘唐宋变革’不是单指唐和宋两代发生了一些转变,而是指中国历史从中古变为近世这个根本的或革命性的转变,它把唐宋断裂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时代。”柳立言:《何谓“唐宋变革”?》,《中华文史论丛》2006年第1期,第169页。李济沧则断言“中国社会在唐宋之际经历了极为深刻的变化,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认为“日本学者内藤湖南最先从整体上把握并概述了这些变化,指出中国历史经此阶段,开始从中古社会向近世社会转型。这就是著名的‘唐宋变革论’。内藤之后,繼承其说的宫崎市定提出了‘宋朝近世论’,进一步加强、发展了该理论”;认为“宫崎市定的时代区分论基于世界史的立场,重视古代、中世、近世时期中国与各地域的文化交流。在中国、西亚和欧洲,各自的历史发展时期相差并不大,它们在相互影响、相互交流之中共同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认为“在这种重视地域平等和交流的史观之下,中国历史的逻辑把握也就有了新的可能”李济沧:《“宋朝近世论”与中国历史的逻辑把握》,《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5期。。

多数人可能只是乐于接受唐代是旧时代的结束,宋代是新时代的开始这一结论,实际上并未深究内藤湖南笔下的唐宋社会是否符合我国唐宋时期的历史实际,内藤湖南等提出的众多论点与所谓论据是否言之成理,持之有故。

如前文所论,从秦始皇统一中国,自称皇帝开始,中国就是君主独裁,不待宋代才开始君主独裁。隋唐之初,随着九品中正制的废除,科举制的创立,士族门阀制度便已衰亡唐开元中,左监门卫录事参军刘秩即言:“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人不土著,萃处京畿……五服之内,政决王朝;一命拜免,必归吏部。”(《通典》卷一七《选举典·杂议论》,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96页)其言虽不无夸张,但也反映了隋氏罢中正对士族门阀制度衰亡的促进作用。今人唐长孺先生也说:“《通典》卷一四《选举》称:‘自后周以降,选无清浊。’虽然说的是选举,其实也包括自起家以至官职的区分与升迁。自六条诏书的颁布到六官制的实施,都体现了宇文泰有意在政治上打破或者削弱士庶区别的态度。……它体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历史倾向,这就是门阀制趋于消灭。”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176178页。,也不待唐宋之际才有这些变化。至于说到门阀现象的流风余韵,不仅唐代存在,宋代乃至宋以后也还依然存在《宋史》《金史》仍常提到“世族”“士族”,见《宋史》卷九、卷一二五、卷三二一、卷三三四;《金史》卷六四、卷一○五、卷一六、卷一三一等。宋代社会上层很多人婚姻崇尚阀阅,南宋末政府又“初置士籍”(见《宋史》卷四六《度宗纪》,第908页)。凡此等等,都是宋代与唐代一样都仍有门阀现象流风余韵的明证。,说不上士族门阀制度的结束“定型”于唐宋之际。唐前期,《唐律》《唐令》都从法律层面明确承认民户的土地私有权,也不待中唐以后才明确承认民户对土地的私有权,更不待入宋以后才开始承认民户的土地私有权。传世文献与大量的出土文书都显示隋与唐前期,奴婢、部曲在农业生产中已经不占主导地位。租佃制、契约租佃制十分普遍,除农民自耕外,租佃制已在各种农业生产方式中明显占主导地位,也不待到中唐以后或唐宋之际才有这些变化。总而言之,内藤湖南等想象中的那些唐宋之际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经济结构的重大变革,或者是假命题,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唐前期即已确立,不待唐宋之际始然。

总而言之,内藤湖南笔下的隋唐五代,不是我国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隋唐五代。其所论率多削我国隋唐五代历史之足,以适欧洲中世纪之履。因此,其基本结论、主要观点,乃至其所谓论据都是错误的。换言之,内藤湖南本来就不是用科学的方法,从魏晋南北朝唐宋史料出发进行研究,而是先有结论,后选择、改造能为己所用的史料进行演绎。既然如此,我们就亟应走出内藤湖南等“唐宋变革论”误区,还历史真面目。

但也有一些学者极力泛化“唐宋变革论”,将主张唐宋在某些领域有某种重大变化者,如郑樵等所论,或在我国古代史分期时,主张将唐与宋分为不同历史阶段者,如钱穆、侯外庐、胡如雷等所论,都自定义为“唐宋变革论”,并以为言唐宋变革必曰内藤,“有数典忘祖之嫌”张邦炜:《“唐宋变革论”与宋代社会史研究》,李华瑞主编:《“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2页。。问题说得如此严重,自然不能不认真对待。

首先必须澄清的是,郑樵、钱穆、侯外庐、胡如雷等,并没有将他们的相关意见明确归结为唐宋变革论,他们虽或有唐宋变革等提法,但未上升为系统的理论——“唐宋变革论”,学界亦未普遍视之为“唐宋变革论”。

如郑樵,他只是认为“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历代并有图谱局,置郎令史以掌之。仍用博通古今之儒知撰谱事。凡百官族姓之有家状者,则上之,官为考定详实,藏于秘阁,副在左户。若私书有滥则纠之以官籍,官籍不及则稽之以私书,此近古之制以绳天下,使贵有常尊,贱有等威者也。所以人尚谱系之学,家藏谱系之书。五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故其书散佚,而其学不传”郑樵:《通志》卷二五《氏族略·氏族序》,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439页。,并不认为唐宋之际各方面都发生重大变革,更未明确提出“唐宋变革论”这一概念。学界有人对郑樵上述提法赞不绝口,认为“此言言简意赅,不是枝节的史料,而是高屋建瓴的史观”;“是精辟的史论”,“它准确无误地表明郑樵是个相当标准的‘唐宋变革’论者”,并认为“唐宋变革”论的首创者应该就是南宋史家郑樵张邦炜:《“唐宋变革论”与宋代社会史研究》,李华瑞主编:《“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第23页;张邦炜:《唐宋变革论的误解与正解——仅以言必称内藤及会通论等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5期。。

其实,郑樵的上述说法十分片面,硬伤迭见,说不上是什么“史料”,更谈不上是“精辟的史观”,毫不足信。从史源学角度讲,郑樵此说的资料来源之一是《南史·王僧孺传》。该传谈到:

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患其不实,于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臣谓宋、齐二代,士庶不分,杂役减阙,职由于此。窃以晋籍所余,宜加宝爱”。武帝以是留意谱籍,州郡多离(罹)其罪,因诏僧孺改定百家谱。始晋太元中,员外散骑侍郎平阳贾弼笃好簿状,乃广集众家,大搜群族,所撰十八州一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凡诸大品,略无遗阙,藏在秘阁,副在左户。李延寿:《南史》卷五九《王僧孺传》,第14611462页。

《南史·王僧孺传》提到的检籍、却籍事是南朝重大事件,对政局影响极大,故《通典·食货典·乡党·版籍》等对此都有很详细的记载杜佑:《通典》卷三《食货典·乡党·版籍》,第2122页。,此不具引。

综合各书记载可以得见,检籍、校籍之事起自齐高帝建元二年(480),事由是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始以七条征发。因免役范围放宽,许多人便乘机勾结造籍官吏,或诈言“入勋”,或“改注籍状,诈入仕流”,从而造成“杂役减阙”。于是齐高帝与梁武帝前后下令“校籍”,其所校之籍是户籍,而不是“士籍”。校籍的目的是却除诈言“入勋”或“诈入仕流”者,以保证杂役不阙。其时梁武帝的“留意谱籍”,诏王僧孺改定百家谱,立校籍官,置令史等等,也都是专门为了配合校定户籍,而非供选官之用。职是之故,王僧孺改定的百家谱,与当时校定之户籍,都存档于主管户籍与财政的机构“左户”(相当于唐代的“户部司”),而非存档于主管选官的机构(吏部或司徒左长史)。杜佑《通典》亦将东堂校籍事与晋太元中,东晋孝武帝时,贾弼及其后人,以及宋王弘、刘湛、齐王俭等撰谱牒事,统统收入《通典·食货典》杜佑《通典》卷三《食货典·乡党·版籍》:“帝(梁武帝)以是留意谱籍,诏御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谱。……始晋太元(376396,东晋孝武帝)中,员外散骑侍郎贾弼好簿状,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无遗阙。其子孙代传其业。宋王弘、刘湛并好其书。弘日对千客,而不犯一人讳。湛为选曹,始撰百家谱以助铨序,伤于寡略。齐王俭复加,得繁省之衷。僧孺为八十卷,东南诸族则为一部,不在百家之数。”(第22页),而不是收入有关选官制度沿革的《选举典》。

东晋南朝盛行谱学,主要是因为士族们想借以炫耀门第,其次是配合校定户籍,绝不是用于选官。只有刘湛,因为他自身担任选曹工作,所以才“始撰百家谱以助铨序”。刘湛所为乃其个人行为,而非制度规定。

唐代曾三次官修谱牒,第一次是贞观年间唐太宗命高士廉修《氏族志》,第二次是高宗显庆四年(659)詔令许敬宗等修《姓氏录》,第三次是神龙元年(705)至先天二年(713)间唐玄宗命柳冲、徐坚等改修氏族志,名《姓族系录》,事见《唐会要》卷三六《氏族》、《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旧唐书》卷八二《李义府传》、《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等。上述各种资料都印证了唐长孺先生的说法:“唐代虽仍注重谱学,官私修撰姓氏书不辍,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传统学科的继承,有时只是自炫博学。当然这时的姓氏书与门户的婚姻和社会地位尚有较大关系,却与选举极少关涉”;“唐代官修姓氏书和选举没有必然联系”说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386、392页。。

《贞观政要》也确证,唐代官修姓氏书与选举无关。《贞观政要·礼乐》载:“贞观六年,太宗谓尚书左仆射房玄龄曰:‘比有山东崔、卢、李、郑四姓,虽累叶陵迟,犹恃其旧地,好自矜大,称为士大夫。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财……理须改革。’乃诏吏部尚书高士廉、御史大夫韦挺、中书侍郎岑文本、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刊正姓氏,普责天下谱牒,兼据凭史传,剪其浮华,定其真伪……至十二年,书成,凡百卷,颁天下。”又诏曰:“氏族之美,实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今以后,明加告示,使识嫁娶之序,務合礼典,称朕意焉。”吴兢:《贞观政要》卷七《礼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26227页。其中谈的都是婚姻事,并无只言片语涉及选官问题。

郑樵所谓“自隋唐而上,历代并有图谱局,置郎令史以掌之。仍用博通古今之儒知撰谱事。凡百官族姓之有家状者,则上之,官为考定详实,藏于秘阁,副在左户”,源出《南史·王僧孺传》有关东堂校籍的叙述,而以已意发挥、改动。《王僧孺传》所述东堂校籍事,只是南朝宋、齐、梁一时之制;所校的是户籍,与选官风马牛不相及。郑樵则广而说之:“历代并有图谱局”,所校的是谱牒,为选举服务。郑樵还极富想象力地加上一段话:“若私书有滥则纠之以官籍,官籍不及,则稽之以私书,此近古之制以绳天下,使贵有常尊,贱有等威者也。所以人尚谱系之学,家藏谱系之书。”经郑樵如此这般改动,东堂校籍的时间、性质、功能等就全都变了样。郑樵既言“历代图谱局”为选官工作服务,又言历代图谱局的资料,藏在秘阁,副本在仅存在于南朝时期的主管户籍与财政工作的“左户”,其谬误显而易见。郑樵作为一位史家,实不该犯此“低级错误”。

郑樵所谓隋唐以上“人尚谱系之学,家藏谱系之书”,更是不着边际的夸大其辞。郑樵自然知道,魏晋南北朝时期是谱牒大兴之日,也正是谱牒因战乱大量散失之时,怎么可能“人尚谱系之学,家藏谱系之书”!南朝齐中兴二年(502)相国萧衍即言:“且夫谱牒讹误,诈伪多绪,人物雅俗,莫肯留心。是以冒袭良家,即成冠族;妄修边幅,便为雅士;负俗深累,遽遭宠擢,墓木已拱,方被徽荣。”姚思廉:《梁书》卷一《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22页。唐颜师古亦言:“私谱之文,出于闾巷,家自为说,事非经典,苟引先贤,妄相假托,无所取信,宁足据乎?”班固:《汉书》卷七五《睦弘传》注,第3153页。私谱错乱如此,郑樵所谓的图谱局又怎么可能一一校正?用什么去校正?更何况遍查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的典章制度,并未见“图谱局”这一机构名称,更未见其校正官私谱牒的任何实例宋以后人所追述的前朝图谱局,如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考·历代乡党版籍职役》(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25126页),说的就是南朝宋、齐、梁的“东堂校籍”。可见,除南朝临时设置东堂校籍外,未曾设置图谱局。。这说明郑樵说的“自隋唐而上,历代并有图谱局”云云,并无任何实据。郑樵由此引申出的种种说法,自然都是他毫无根据的主观想象。

郑樵言“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的又一史料来源是《新唐书·柳冲传》。柳冲是唐前期的谱牒大家,主张“别贵贱,分士庶”,推崇魏晋的九品中正制,视隋朝的兴科举、罢九品中正制为亡国之政。柳冲在其关于姓族源流的论说中特别谈到:

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权归右姓已。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士族为之,以定门胄,品藻人物。晋、宋因之,始尚姓已。然其别贵贱,分士庶,不可易也。于时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故官有世胄,谱有世官,贾氏、王氏谱学出焉。由是有谱局,令史职皆具。……北齐因仍,举秀才、州主簿、郡功曹,非“四姓”不在选。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第56775678页。

柳冲此论与其说是实录,不如说是他的理想。实际情况是:魏晋州郡中正与北齐举秀才、州主簿、郡功曹虽多数是士族,但庶族也并非都没有。据对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第六章《九品中正制》提供的数据进行的统计,魏晋南北朝典籍所见中正官门第比较清楚的计有373人,其中高门(含北朝新贵)228人,一般士族120人,寒门25人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第578604页。。寒门、一般士族比例虽然不高如前所言,汪征鲁先生对一般士族的界限掌握从宽(士庶“士人”都算士族),庶族实际数字应多于此。,但仍足以证明,其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绝非“皆取著姓士族为之”。柳冲所说的“时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故官有世胄,谱有世官”,也是想当然,并无实据。迄今为止,魏晋南北朝隋唐现实生活中,我们只见到因缺户籍所在地提供的户籍资料而科举被拒的实例封演《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制科》载:“旧举人应及第,开检无籍者,不得与第。陈章甫制策登科,吏部榜放。”章甫上书:“时见榜云,户部报无籍记者。……知籍者所以计租赋耳,本防群小,不约贤路。……苟无其德,虽籍何为!今员外吹毛求瑕,务在驳放。”(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9页),却未见因缺谱牒或谱牒不合格而被黜落者。其时有众多庶族出身而仕至高官者,如果“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那么他们当初又是怎么被录用,怎么被提拔的?更何况其时谱牒多是私家著作,各说各话,自说自话,“官之选举”又怎么可能“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说魏晋南北朝,“官有世胄,谱有世官”,也不合事实。其时士族中虽有不少人连续几代为官,但不可能世世代代都做官。南朝的王、谢,北朝的崔、卢、李、郑都曾是头等士族,到了隋唐,大都“世衰,不复冠冕”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第3841页。,哪有什么“世胄”之可言?时确有许多谱学世家,但他们绝大多数都是私家修谱,不是以史官的身份修谱,又哪能谈得上“谱有世官”?

柳冲以上有关谱牒与选举相关的谬说,郑樵悉数照搬,却有意“遗落”柳冲有关隋唐与魏晋南北朝时期选官制度截然相反的说法。柳冲说:“夫文之弊,至于尚官;官之弊,至于尚姓;姓之弊,至于尚诈。隋承其弊,不知其所以弊,乃反古道,罢乡举,离地著,尊执事之吏。于是乎士无乡里,里无衣冠,人无廉耻,士族乱而庶人僭矣。……隋氏官人,以吏道治天下,人之行,不本乡党,政烦于上,人乱于下,此出四孔也,故亡。唐承隋乱,宜救之以忠,忠厚则乡党之行修;……乃可与古参矣。”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第5679页。柳冲的意思很清楚,隋唐的选举制度与魏晋南北朝截然不同。郑樵选择性地吸收、发挥柳冲所论,将隋唐与魏晋南北朝等同视之,其主观随意性于此可见。

郑樵所谓“自隋唐而上,……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五季以来……婚姻不问阀阅”,尤不可信。婚姻取向,或看重门第,或看重人才,或看重钱财,因人而异,怎能说得那么绝对。唐人婚姻不讲门第的,大有人在。《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即载,唐代“王妃、主婿皆取当世勋贵名臣家,未尝尚山东旧族”;《太平广记》卷一八四《汝州衣冠》引《卢氏杂说》亦载:“汝州衣冠,无非望族,多有子女。有汝州参军亦令族,内于一家求亲,其家不肯曰:‘某家世不共轩冕家作亲情。’”此皆隋唐婚姻亦多不讲阀阅之例。魏晋隋唐山东士族常有“卖婚”之说,其卖婚的对象,应多庶族,这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士庶通婚。《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亦言及房玄龄、魏徵、李等复与山东士族婚。从房玄龄、魏徵、李这个角度看自然是仍崇尚门阀,但若从山东士族角度看,又是不讲门阀,而追求攀附当世勋贵名臣家。

宋代婚姻讲究门阀,也不乏其人,聊举数例为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二元祐七年(1092)四月戊午条载:“初,三省、枢密院进呈太史局勘婚文字……大防又曰:‘虽云勘婚,先须门阀,于门阀中勘乃可。’王岩叟曰:‘不取于勋德之家,无以服人心。’……他日,大防又曰:‘不知陛下以门阀为主耶?勘婚为主耶?’太皇太后曰:‘要门阀,亦要勘婚。’大防等皆言:‘如此但恐难得耳。’”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二元祐七年(1092)四月戊午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126411265页。这说明当时太皇太后、宰相吕大防、签书枢密院事王岩叟等当权派都很讲究“门阀”。宋人朱彧《萍洲可谈》卷一载:“近世宗女既多,宗正立官媒数十人掌议婚,初不限阀阅。”朱彧:《萍洲可谈》卷一,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12页。这也说明宋代宗女婚姻首选还是阀阅,只是不限阀阅而已宋代宗女数量庞大,特别是郡主、县主,若都求阀阅,客观上也做不到。。

苏舜钦《苏学士集》卷一五《太原郡太君王氏墓志》记载:“初,文正公在重位,夫人长矣,久择婿不偶。日有盛族扳求,而文正公辄却之。时忠宪公(韩亿)初第上谒,文正公一见,遂有意以夫人归焉。族间哗然,以谓韩氏世不甚显大……愿于大家著姓为相宜。”苏舜钦著,沈文倬校点:《苏舜钦集》卷一五《太原郡太君王氏墓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90頁。宰相王旦以其长女许配给新科进士韩亿,因而获得“婚姻不求门阀”脱脱等撰:《宋史》卷二八二《王旦传》,第9552页。的美名,且被郑樵等学者引为宋代婚姻的重要特点。然其此举竟引起族人哗然,岂不正说明其时婚姻尚阀阅之风仍盛,绝非如郑樵所说“五季以来……婚姻不问阀阅”。究其实,王旦家族的婚姻对象虽多非士族,而多为当世勋贵名臣家,此与唐代官僚阶层的婚姻取向并无二致。凡此都可证明郑樵所谓的“五季以来……婚姻不问阀阅”,并不足信。

这就提醒我们,史学是一门实证的科学,研究历史,一要有正确的观点,二是要充分掌握经过验证的资料,不能翻检到古代文人的一两句话就视为至宝,不经验证,便作为自己立论的主要依据。郑樵此论的诸多错误再次证明:古代文人的许多夸张不实的“论断”,包括上引郑樵“名言”、沈括论唐代士庶不通婚沈括著,胡道静校证:《梦溪笔谈校证》卷二四《杂志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68页。沈括的原话是,魏晋南北朝隋唐,崔、卢、李、郑等“大率高下五等,通有百家,皆谓之士族。此外悉为庶姓,婚宦皆不敢与百家齿”。沈括只看到问题的一面,而未看到另一面。实际上,正如《资治通鉴》卷一九五贞观十二年(638)正月乙未条所载,隋唐时期,“山东人士崔、卢、李、郑诸族,好自矜地望。虽累叶陵夷,苟他族欲与为昏姻,必多责财币”(第6135页),其联姻范围就包括庶族。唐初庶族出身的大臣魏征、李,其子女就与山东士族联姻。说明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士庶联姻的情况实际上很常见,只是未为士族高门普遍认同而已。、胡应麟说“五代以还,不崇门阀”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卷三九《华阳博议下》,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515页。等,在未得到实证资料严格检验之前,绝不能信以为真。

总而言之,对当前我国唐宋史学界产生重大影响的“唐宋变革论”,其首创者仍非以内藤为代表的京都学派莫属。正因为如此,“如今一说到‘唐宋变革论’,人们立即想到日本京都学派即内藤湖南、宫崎市定的‘宋代近世说’,或进而想到东京学派即周藤吉之、前田直典的‘宋代中世说’”张邦炜语,出自其《“唐宋变革论”与宋代社会史研究》,李华瑞主编:《“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第1页。。内藤湖南等的唐宋变革论是一个误区,被学界某些人推崇备至的郑樵论唐宋选官制度、婚姻取向剧变,也是误区。现在亟应走出既有的内藤湖南等的“唐宋变革论”误区,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充分利用唐宋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刊布的出土文献),切实研究我国唐宋时期与唐宋之际究竟分别发生了什么变化,这些变化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究竟分别占有什么地位。

[责任编辑 范学辉 孙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