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闹”有了“紧箍咒”

2019-09-10 07:22
文萃报·周二版 2019年37期
关键词:教学秩序故意伤害公私

日前,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界定为“校闹”,并提出相应治理措施。

“《意见》的出台,瞄准了学校和校长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很多切实的举措,基层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此期盼已久。”伍辉说。

《意见》明确了八类“校闹”行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斷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意见》明确,将被严厉打击。

“这次教育部等五部门通过的《意见》,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校闹’的一种有益尝试和积极实践。它有四个方面的特点:理顺了法律关系,依法明确了各方责任;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避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体现客观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尊严。”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说。(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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