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解决路径

2019-09-10 04:13王艺臻
青年生活 2019年32期
关键词:破产重整利益冲突解决路径

王艺臻

摘要:公司的破产重整,经过整顿公司债务并进行公司的管制从而使其可以焕然一新,恢复正常运作。但是这项制度关系到很多的利益群体,债权人,股东等都有不一样的利益需求,从而产生了利益方面的冲突。这篇文章经过收集多种主题的冲突模式,寻找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法,找到减少冲突的途径。

关键词:破产重整;利益冲突;解决路径

引言:

2016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破产法》,正规的导入企业破产重整规定。我们所说的破产重整,指的是通过利益当事人的请求,在有关部门的掌管和当事人的参加下,经过推行债务调制和公司管制,帮助面临破产危险但还具有拯救希望的公司。显而易见,重新调整包括债务清除跟企业挽救,换句话说,就是债权人经过减轻债权或者推迟偿还等模式,股东通过让位股权给企业筹备流动资金,整理企业资本构造、经营策略等,使正在面临倒闭的企业得以重新开始,从而恢复它的债务偿还功能,并且也避免了因为雇员失去工作等造成社会动荡不安。

一、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

(一)重整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冲突

重整当事人利益主要是指重整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而重整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2]。一方面,重整过程中企业继续运营,进而避免了由于员工失业、投资损失以及经济衰退造成的社会动荡,但是企业重整需要债权人作出债权上的让步和牺牲,因此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另一方面,对于无法适应市场优胜劣汰、没有竞争力的企业重整当事人则与社会利益相矛盾,一方希望拯救而另一方则愿意淘汰该类劣势,因而产生利益冲突。

(二)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破产重整作为一种再建程序使具有再生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进而避免了债务人因清偿债务而一无所有。债权人通过作出让步使得企业得以继续运行,同时破产法中规定,在企业的重整申请受理后,限制债权人行使权利,比如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物的实施等来减少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从而可以了解到,原来的破产是关于债务人财产的产权处理是运用‘非此即彼’意思就是只在债权人跟债务人之间进行利益支配选择的模式,但这种方法不能够彻底的解决破产事务中债权人跟债务人的金钱对抗跟冲突。所以正面临破产危险的企业的恢复机会大多在这种竞争中丧失,从而使得企业最终以倒闭结束。

(三)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

在公司重新调整的进程里,债权人为正处于经济困难的企业得以重新开始从而做出减免债权、减缓清偿等牺牲,股东也应该通过转让股权等方式给公司筹集资金。但在这一过程中,两方因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产生了利益冲突。美国学者波斯纳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出资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如果重新调整可以使得股东在重整企业里有很小的收益,他们也会对这方面的工作感兴趣,从而积极主动的完成工作[1]。因为重新调整公司制度对于大部分股东来说并不会损坏他们的利益。如果说调整成功了,他们还会得到一定的利润,如果失败了那么全部的利益损失就会由债权人承担。”

二、公司重整中利益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针对重整程序的启动建立听证制度

我国破产法中规定重整程序提出的主体,却未对重整程序的启动设置限制。通过听证制度,并辅之财务、资产评估等技术手段,可以对实施重整程序的企业债务人进行有效的甄别,重整针对的是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因而应严格把控实行该程序的准入门槛,对于无法抵抗市场竞争、没有前景的公司应不予准许实施重整,以防止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完善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债权人放棄或延缓部分债务是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的前提,其利益与企业重整休戚相关,且受影响最大,同时在现有法院主导的重整制度下,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未得到有效体现。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理应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如赋予债权人对重整管理人的选择权,由其选任管理人;赋予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权,通过合法方式表达其诉求和主张;赋予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实施的监督权,保障其对企业重整计划实施完成情况的合法知情权;赋予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救济权以维护其切身利益。

(三)限制原股东权利

企业实施破产重整一方面需要债权人作出让步,另一方面需要股东让渡股权使其筹措到资金使企业得以继续运营,进而改善经营状况起死回生。但实践中则出现股东不愿做此牺牲使得重整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在确认该企业符合重整资格且股东确存在恶意阻挠企业重整的情况下,应当有权通过裁定强制转让原股东的股权。事实上,很多案例对大股东股权进行了大比例甚至全部剥夺。

(四)政府角色的重整定位

地方政府在企业破产重新调整方面有两个法律保障:国有资产管制人员和共同利益维护人员[3]。在破产重新调整制度下各个利益的竞争进程里,拥有很有说服力的行政权力,这项权利也的确可以起到推动重新调整工作的进行,但是重要的是政府本身的利益走向导致很多的部门对重新调整进行干涉,进而导致市场不能稳定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说政府应该在确认自身定位的前提下参加重整,尽可能的减少重整利益关系人的有关影响,也需要避免对司法的干扰。从大方面来看,政府可以对重新调整的有关法规进行一部分的调整跟修正来满足重整的需求,保证社会资源的平均分配。从小方面来看,政府如果以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身份来参加重整应该注意不可以缺位或者越位,一定要依照有关法规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政府角色的准确定位还需要破产重整机制的完善。以防出现管理人被弱化,政府和法院代为履行职责的越位情况发生。

结束语:

企业的破产重新调整一定会经过重新调整企业的形式、调整各个方面主题利益的进程,重新调整的进程涉及到很多的利益群体,债权人、债务人等都有不一样的利益需求。很多的破产重制的企业都不能避免的会在各个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利益调整;重新调整当事人跟社会利益还有债权人跟股东等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郭俊峰,王会昌.破产清算企业重要会计事项处理与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1):172-173.

[2]何旭强.上市公司破产和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J].管理世界,2016(07):126-131.

[3]简兆权,马琦.国有企业市场化退出支撑条件分析[J].求实,2016(03):42-45.

猜你喜欢
破产重整利益冲突解决路径
博弈论下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作品中利益冲突及破解
美日药物临床试验中重大利益冲突的界定和管理探讨及对我国的启示
困境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路
数字版权管理与合理使用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制
香港怎么防裙带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