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思考

2019-09-10 12:53杨静波
青年生活 2019年26期
关键词:遗失物物权法

杨静波

摘要:近年来,人们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拾得人是否应享有对应的报酬请求权在现代社会中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拾得人有一定的返还、通知及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但没有赋予拾得人请求给付报酬的权利,导致现今社会上遗失物返还积极性降低,这种情况的发生和我国传统立法目的及传统美德不匹配,文章将从物权法规出发,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物权法;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

一、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我国传统法律已经实现了拾得人相应报酬的奖励政策,早在我国西周就有“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者罚, 如数归还者赏”的规定。我国明朝也规定“私物遗失人应将失物价值的一半交予拾得人”。可见,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通过法律明确了保护拾得人的利益, 给与归还人一定奖励,利用这种方式将人们归还遗失物的积极性提升。

其次,从权利及义务相统一的角度出发,给与拾得人一定的报酬具备正当性。拾得遗失物这一事实发生之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应及后果。从拾得人角度看,法律明确规定拾得人有保管、返还义务,若遗失物在拾得人看管过程中因个人重大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遗失物损坏的,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且实际上,拾得人在送交或是寻找遗失物的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及时间,甚至付出金钱,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给与了拾得人一定义务的同时,也应当给与拾得人相适当的权利,即获得一定酬谢的权利。从权利人角度看,权利人因个人原因导致物品遗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遗失物本身价值给拾得人一定比例的报酬,能够对权利人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也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最后,从道德层面上进行分析,道德是社会推崇的, 是较法律更为理想化的社会标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直接将其提升到道德标準,忽视了权利人和拾得人的利益天平,影响了法律的实效。至于遗失物归还之后拾得人是否接受受领人的报酬应为个人道德范围。从现状来看,将拾金不昧改为有偿归还,利用法律形式对报酬请求权进行规定,更能融入现代道德体系中,也符合按劳取酬的原则,立法目的与我国传统道德标准相吻合。

二、分析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对应完善措施

《物权法》中已经对我国遗失物使得制度空缺情况进行了改善,但我国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未能将对应的拾得人实际补偿标准及报酬请求权进行明确,下文将分析解决措施。

(一)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进行完善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之后除过寻找失主返还遗失物之外,还可以将遗失物上交给相关部门。而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遗失物权利人负有支付必要费用和履行悬赏金的义务,我国应该将遗失物移交给相关单位的拾得人同样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基本权利进行明确,建立报酬请求权制度。拾得人的报酬,不仅仅是辛劳报酬,且有“荣誉赏金”的性质。当前我国在重视精神奖励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物质奖励,给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符合这一发展趋势。当然拾得人有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选择权利。

(二)将拾得人报酬基本标准进行明确

我国台湾地区及德国民法典都将遗失物本身价值作为依据,按照遗失物一定价值比例将拾得人应得报酬数额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可以将这些规定进行分析并学习,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规定拾得人拥有报酬请求权,并在此基础上将报酬比例进行充分明确。为了将立法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适应性增强,我国可以将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情况作为依据,制定对应的拾得人地方性报酬标准。

(三)建设对应的拾得人报酬给付步骤

为了将拾得人报酬给付情况进行规定,我国应制定对应的报酬给付程序,制定过程中应该保证规范性及标准性。制度中应该将遗失物拾得报酬基本给付形式、领取主体、排除适用、领取时间等进行明确。报酬请求权和拾得人的义务有效结合能够体现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同时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样才能将拾得人及权利人两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例如,报酬权在实现过程中应该将拾得人对遗失物应负的对应义务履行作为基本前提,法律规定时间内拾得人未能进行奖励领取,可视为自动放弃报酬请求权。拾得人报酬给付步骤的建设能够让整个义务及权利行使的更加规范化,让双方在法律基础上明确报酬给付基本情况,对自身利益进行维护及明确。

(四)将个人信用档案及拾遗情况进行结合

权利人对遗失物进行领取时拒绝履行对应的报酬给付义务情况,可以将其拒付行为记录进个人信用档案中的非银行信息中,利用这种方式对权利人给付义务的履行行为进行督促,进一步保证拾得人法律权益。拾遗情况与个人信用情况的结合在法制社会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个人信用档案建设过程中,个人信用情况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个人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这种措施的有效实施能够促使人们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形成,为社会风气良性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性作用。

结束语

拾得人及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这两者之间包涵的利益关系应该在法律基础上被充分明确,拾得人在遗失物拾取之后,有权履行拾得人基本义务,不应故意损坏遗失物,更不能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权利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尊重拾得人自有的报酬请求权,不应拒绝给与拾得人一定报酬奖励。上文已经对物权法基础上的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建设必要性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针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的完善性提出了一定措施,我国在报酬请求权这一制度建设过程中,应该参考其他国家已经实行的制度,并根据国家目前国情及经济情况进行报酬请求权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王超.基于物权法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06):154.

[2]刘晓婷.基于物权法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8(13):78-79.

[3]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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