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

2019-09-10 04:24郑颖鑫
商讯·公司金融 2019年23期
关键词:信用证

摘要:国际贸易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近年来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逐步兴盛,使得可转让信用证随之不断发展并得到广泛使用。本文在充分了解可转让信用证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大量查阅相关文献,提出了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措施,旨在为第二受益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提供建议和帮助。

关键词:信用证;转让;第二受益人

一、引言

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的繁荣促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产生和发展。它不仅有助于出口商拓宽国际市场,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而且也为中间商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许多外贸公司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却比较容易陷人诉讼纠纷当中,特别是作为第二受益人即实际供货商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够顺利收汇。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近年来,出口量不断扩大,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业务比例逐渐上升,使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结算的业务量也逐渐增加。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国出口企业的权益,减少贸易纠纷,应着重加强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特别是要加强第二受益人风险防范的研究。

二、可转让信用证的概述

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UCP600》第38条b款对其有明确的定义,即可转让信用证就是,写明可以被转让的,经第一受益人申请后,开证行授权转让行根据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信用证下的权利及金额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第一,必须注明“可转让”。《UCP600》中第38条b款明确规定,只有写明“此信用证可转让”或“此信用证允许转让”等字样时,该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除此之外,写有“可让渡”“可转移”等其他字样的,不能作为可转让信用证使用。若信用证上有以上词语,银行可不予理会。第二,只可转让一次。《UCP600》第38条d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接受转证之后不可转让给第

三、第四及其后的其他受益人,但第二受益人再转回给第一受益人的情况除外。第三,先收后支。转让银行在进行转让时会在信用证上注明“先收后支”,即转让行在收到开证行的货款前不会向第二受益人付款,也就意味着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业务不属于银行信用,而是一种商业信用,转让行不承担付款责任,也不向第二受益人保证付款。并且开证行方面,一般情况下也只接受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票据,只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一)交单风险

信用证经过转让,其部分内容可能会改变,使得第二受人在交单时很容易会发生单证不符的现象。即便第二受益人做到单证相符,也会受到其他当事人转嫁来的风险例如:由于第一受益人的失误导致单据出现不符点,转让行寄丢单据,或者第一受益人资信不佳,与开证行联合欺诈等,从而遭到开证行无法顺利收款。

(二)收款风险

第一,从开证行方面看,由于中间商存在故意切断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联系的行为,使得第二受益人往往并不十分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而且开证行一般都是由进口商和中间商选定的,那么很有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中间商和进口商以及开证行联合欺诈,骗取第二受益人的货物,导致第二受益人货款两空。第二,从转让行方面看,为了规避风险转让行不愿意承担第二受益人的实际付款责任,通常会在信用证上注明“先收后支”,即转让行正式收到开证行的最终付款后才履行向第二受益人付款的责任,使第二收益人受到较大的收款风险。

(三)融资困难风险

首先,第二受益人无法从当地银行获得融资。现实情况中,第二受益人一般无法利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融资,因为当地银行不愿意承担付款风险。一方面由于换单之后信用证内容发生改变,第二受益人因单证不符而遭拒付的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当地银行本身不能够随意向第二受益人承诺付款。当地银行要想作为议付行,提前向支付第二受益人,对其进行融资,必须要获得开证行的授权,否则其议付行为不获得法律的保护,不得到开证行的承认,也无法向开证行索要货款。其次,第二受益人也无法从转让银行处获得融资。虽然根据《UCP600》第38条j款规定,在转让信用证时,第一受益人可允许信用证在受让地并在信用证到期日前予以兑付或议付。该项规定说明了转让行是可以对第二受益人进行议付的。但是由于第二受益人收汇风险较大,转让行得不到付款保证,并且我国一些银行甚至明文规定不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提供融资,所以转让行也不愿意冒险为第二受益人提供融资。

四、第二受益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认真审核可转让信用证

第一,第二受益人自身方面应严格按照信用证与合同的要求进行制单,反复检查,避免出现不符点。此外,还应做好前期的审核与准备工作,第二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认真地逐条检查信用证上条款,一旦发现对自己不利的“软条款”、与原证不一致的条款或者做不到的条款,應提前联系第一受益人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第二,第二受益人可以通过与第一受益人签订贸易合同,并在合同中列明条件与要求,以此来达到约束第一受益人,降低风险的目的。此外,为避免产生因换单带来的失误、转让行寄丢单据等问题,第二受益人还可与第一受益人商议,在开立信用证时,直接设立第二受益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可以通过支付佣金的名义将转让的差价部分支付给第一受益人。如此省略了复杂的换单程序,进一步降低第二受益人的风险。

(二)认真审查第一受益人和进口商的资信状况

在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一受益人的信用状态确定了第二受益人是否能够成功收回款项。所以第二受益人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必须擦亮眼睛,保持警惕,严格审查中间商和开证行以及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为确保安全,第二受益人可以申请当地银行或特殊信用评估机构对中介机构以及进口商的信用状况和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尽量避免与经营状况、信用水平都不太合格的中间人以及进口商进行合作。其次,第二受益人还需要密切关注货物的运输与交付。由于存在第一受益人联合进口商故意欺诈,骗取出口商货物情况,第二受益人应在认真调查对方资信情况的基础上注意关注货物的情况,一旦出现货款收回困难的情况,可以及时控制货物,尽量降低损失。

(三)增加转让银行的责任

第二受益人可以请求转让银行对其可转让信用证承担保兑责任。转让银行可以在通过关于市场风险和进口商与出口商信用状况的调查后,再应第二受益人的请求接受保兑,此时,转让银行也作为保兑行。只要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满足信用证以及贸易合同上的要求,那么保兑行就可以先向第二受益人付款,为其提供融资,然后再向开证行索汇。若转让行不接受保兑,第二受益人可要求进口商申请开证行授权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具见索即付保函,此时转让银行为担保人,承担对第二受益人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一旦第一受益人未及时更换票据,或因第一受益人疏忽造成票据不一致,只要第二受益人能够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提供保函要求的单据及索赔文件,那么第二受益人可凭见索即付信用证即保函要求转让行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赔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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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晓莉.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1-64.

作者简介:

郑颖鑫,兰州财经大学,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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