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

2019-09-12 12:19毛奕鈊
大经贸 2019年7期
关键词:犯罪人

毛奕鈊

【摘 要】 龙勃罗梭是近代犯罪学的创始人和奠基者,他从生理学最基本的体质特征的实证研究出发,提出了 “天生犯罪人” 這一在刑事法学界振聋发聩的理论。他认为犯罪行为具有遗传性,他依据所取得的数据对天生犯罪人的生理和精神特征进行了描绘。

【关键词】 天生犯罪人 龙勃罗梭 犯罪人

一.天生犯罪人理论

切萨雷·龙勃罗梭,知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与他人不同,龙勃罗梭尤其重视对犯罪人的病理解剖研究,运用人类学的测定法这一方法来比较研究精神病人和犯罪人的关系。在对犯罪者尸体的观察和解剖中,龙布罗索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这一影响深远的理论,该理论既为他带来了无限的声誉,也令其遭受很多批评。该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存在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这种犯罪人类型不论是生理特征还是精神特征都与普通人有区别。二这种情况是有遗传性的,即基因起到重要作用,也就是这些人一出生就带这犯罪倾向而来,因此可以推论出,犯罪是一种必然并且不会消亡的现象。

由此,龙勃罗梭列举出了犯罪人的四种类型:生来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以及偶然犯罪人,并根据此分类,提出了应先区分该犯罪人到底是哪种类型,才决定对该犯罪人采取什么样的矫正措施这一具体举措。最后龙勃罗梭得出结论,认为刑罚应把特殊预防作为最主要的目的,与社会危害性相比,罪犯的人生危险性才应该是刑罚所要考量的核心问题。

如何预防犯罪一直是刑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主要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主要是指应看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刑法也要跟社会危害性进行对应,重刑罚要对应重社会危害,反之亦然。但犯罪情况复杂多样,尤其是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如果不采取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方法,就很难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由此学者提出了特殊预防的理念,该种方式强调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密切相关,也就是说,重刑罚要与重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应,反之亦然。同时,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还应当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改造。也正是基于此,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并且这一观点在十九世纪后期到二十世纪初期得到了不同学者的赞同与支持。

当然,天生犯罪人理论的提出得到的并不都是赞同,也遭到了来自全世界的一定学术抨击。主要批判的观点是认为这一理论并不科学,因为该理论的得出没有遵循科学方法的规则和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也就是数据太少并不具备普遍性。而且,仅仅根据身体外表就将尚未触犯过法律的人当作犯罪人,太过轻率,不具备实用价值。

二、天生犯罪人的生理特征

龙勃罗梭主张从生理和精神两方面对犯罪人进行系统研究,找出特点和共同点。通过这种方式来得出一个人是不是犯罪人的通用公式,来解决某一犯罪人到底是正常人犯罪还是精神失常者的犯罪,以及是否存在犯罪的自然性和必然性这一理论问题。

龙勃罗梭对101个意大利犯罪人的头骨数据进行了收集和研究,数据包含外缘周长、头骨容量、头颅形态等等。整理这些数据他得出犯罪人的头骨与常人是有区别的,存在一些反常现象,而且不同种类的犯罪其犯罪人的头骨之间也存在着差异。比如说,小头畸形更容易是犯罪人的症状表现,而不是巨头畸形。就不同种类的犯罪而言,谋杀犯和杀人犯都往往都是短头型,长头型的罪犯一般触犯盗窃罪和诈骗罪。并且盗窃犯往往具备一长头畸形的倾向。不同罪行之间,头骨容量也有差别。诈骗犯的头骨容量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可以称作是最大的,强奸犯有最低的头骨容量,其他类型的犯罪人相差不大。

龙勃罗梭还对1279名意大利罪犯的身高、体重、相貌特点等等开展了人体测量和相貌分析的实验。以身高数据为基础,他分析出,意大利所有地区的犯罪人身高都比意大利平均身高要高的多,尤以抢劫犯和杀人犯的身材最为明显,与诈骗犯、强奸犯和纵火犯的身材相比,这两种犯罪类型的罪犯身高是最高的;以体重数据为基础,他分析出,纵火犯、诈骗犯和杀人犯一般都拥有比较重的体重,而强奸犯和盗窃犯,相对较轻;以体质数据为基础,犯盗窃罪和强奸罪的罪犯的身体比较虚弱,身材灵活、体质强壮是抢劫犯、杀人犯和纵火犯的特点;黑色是大部分杀人犯的头发颜色,也有不少杀人犯长着金黄色的头发。龙勃罗梭还收集了几种主要类型罪犯的相貌特征,并据此画出不同类型犯罪人的肖像画:盗窃犯的特点是有一双爱转动的小眼睛,眉毛比较浓密,鼻子相比常人要弯曲或者塌陷,前额很窄并后缩;强奸犯的大部分人显得弱不禁风,有喜欢留女式发型的共同点;相比之下,杀人犯的相貌特点没有超出我们预知:目光往往呈现出呆滞、冷漠的特点,有的人眼睛会布满血丝,鹰钩状的鼻子较为普遍,头发呈现出一种卷曲、茂密并且乌黑的特点,嘴唇很薄,还会常常出现眼球震颤的现象。

这些犯罪人普遍都纹过身,龙勃罗梭认为这种共同点是有返祖现象的原因,即犯罪人回到了原始人或者野蛮人的状态。他说:“一名曾经蹲过很长时间监狱的人把全身都画满了,从肩膀和胳膊往下,直至阴茎。”

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龙勃罗梭笔下的犯罪人,相貌与常人明显不同,且不同种类犯罪的罪犯也有区别,同种类型犯罪的罪犯形貌差距不同。以现在的角度来看,能明显的看出该结论具备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样本数据太少,很能以此推论这是犯罪人的共同生理特征公式。其次,从当时的意大利社会环境分析,龙勃罗梭同样具有相当程度的种族歧视倾向,这是无法避免的,也是其历史局限性的表现。如果以现在的观点来看,这种从结果来推导起因的做法并不确切。就像文身这一要素,不能因为犯罪人都文身,就把文身过的人都当成潜在的犯罪人。这既是一种刻板印象,同样也与客观归责原则相距甚远。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对天生犯罪人理论持争议的原因。当然,这样简单的理解这一理论并不确切,尤其犯罪人这一概念也需要理清,本文也将在后面部分进行讨论。同样的,龙勃罗梭也指出了有些犯罪人的长相与正常人并无差异的事实。

三、天生犯罪人的精神特征

除了生理特征外,了解天生犯罪人的精神特征同样是必要的事,毕竟每个犯罪人的精神思想是不同的,这也正是特殊预防的真正价值所在。据此,龙勃罗梭对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进行了内在的研究。

天生犯罪人道德上与常人有很大区别,他们往往表现得麻木不仁,并不关注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严重和残暴。对因此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更是毫不在乎,即便这些无辜人会因为他们的暴行承担难以想象的痛苦,并带着这些痛苦走完一生。

对一般人来说,生存是每个人内心最强烈的欲望,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主动放弃自己生的希望。而天生犯罪人不同,他们完全不在乎自己生存状况,也因此他们也觉得侵犯别人生命并不异常。

虚荣心的满足也是部分犯罪人犯罪的主要诱因,这些犯罪人为了彰显自己的力量和勇气来进行犯罪,甚至是为了炫耀自己的犯罪本领而去选择犯重罪,他们认为这是一件充满荣誉的事。有的罪犯认为杀过人才是他们之间的最高赞赏词。就像大家所认为的一样,不同犯罪类型的犯罪人也会存在贬低歧视的现象。大部分杀人犯都觉得自己杀过人,更加有力量和胆量,因此他们会歧视盗窃犯和诈骗犯,认为自己更加高贵;基于同样的原因抢劫犯也会觉得盗窃犯比较低端。

此外,天生犯罪人沉迷于犯罪行为产生的刺激感,对于普通生活很难适应。因此他们更喜欢酗酒和赌博,只有这些娱乐方式才能满足他们日常的精神刺。这些天生犯罪人仍残存着爱情、亲情、友情等,但与常人不同。他们的感情猛烈且病态,他们可以为了自己的亲朋选择犯罪的道路,有为了拿到钱财给孩子们花而选择毒死亲戚这种恶劣的案例存在。

四、“犯罪人”概念的理解

大部分人对该理论的批判主要在于,这种判断犯罪人的方式过于主观,不符合刑法所强调的客观归罪理论。思想犯都不可以处罚,又怎么可以仅仅依据一个人的生理和精神,就主观的把这个人评价为有罪呢?这也不符合慎刑精神。笔者认为,这些批判的本质可能在于误解了,天生犯罪人理论中,这个“犯罪人”的概念。

首先,与刑法概念中的犯罪人翻译相比,天生犯罪人理论中的犯罪人含义有两方面不同。第一个方面的区别是龙勃罗梭的研究并没有拘泥于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他所统计的犯罪年龄段很广泛,没有受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从儿童出生到 60 岁以上,每一个年龄阶段,他都有进行研究。而且,在对某些具体犯罪人的犯罪史进行分析时,尤其关注他们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时的犯罪经历。第二个方面的区别是,龙勃罗梭对犯罪人进行讨论分析时,没有局限在被判刑的监狱中犯人这一范围内。在对文身这一共同点进行观察研究时,他主要把已经服完刑期,不具有刑法上的犯罪人意义的人群当做收集数据的对象。他的理论中,并没有排除那些刑满释放后的人,他认为这些人身上仍具有某些特质,这些特质无法简单去除的,仍属于他的犯罪人范畴。显而易见,这种特质完全不需要法律的定性。基于此,也就与刑法的犯罪人完全不同。

其次,与犯罪学的犯罪人概念相比该“犯罪人”概念的定义,同样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也就是犯罪学上的犯罪人关键特征是具有外显的严重反社会行为,也就是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达到了确然状态。但龙勃罗梭研究的犯罪人显然不在意是否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为标准。他的犯罪人是从出生就有的,是从基因中就当然成为了犯罪人的特殊客体。基于此,也就不需要再确切地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了。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龙勃罗梭的“犯罪人”更类似于一种出生就具有危险人格倾向的人,并不等于就要犯罪。同样他对这种危险倾向也进行了修正,在后期加入了后天堕落等因素。

基于此,在客观的认识“犯罪人”这一概念后,这个理论的概念也就并不完全等同于大家所理解的字面意思了,笔者认为,天生犯罪人的理论是具备可研究性和实用性的,毕竟是龙勃罗通过收集大量数据,来总结出的一种犯罪人的共同特点,以现在的角度来看,颇有些大数据收集的意味,我们应该肯定其科学性。

五、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修正与发展

出于不同原因的思考,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龙勃罗梭很早也提出来,促成一种犯罪,是多种原因混杂在一起导致的。所以,对犯罪成因进行研究的话,应该对各个原因进行全面考察。

从基因决定到综合因素决定,这就是龙勃罗梭对犯罪原因认识的经历变迁,这也是从主观到客观的变迁。不只关注犯罪遗传这些先天因素,他认识到,一定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导致堕落的这些后天因素同样作用巨大,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矫治》一书中,也正是因为龙勃罗梭考虑到了这些其他因素,从而将也将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逐渐降低,在该书中把犯罪人的比例下降到了只占33%。

龙勃罗梭突破性的运用生物学理论来研究犯罪原因,认为犯罪是基因带来的,无法根绝,是一种必然的现象。十九世纪后半叶,龙勃罗梭又将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及康德实证主义的方法引入了犯罪原因的研究,开始以人类学的眼光来研究犯罪人,并提出了“欲揭示犯罪的原因,必先研究实施犯罪的人”这一振聋发聩的重要观点。

天生犯罪人理论是龙勃罗梭的代表理论,即便有刑法学界和许多学者对他的这个理论质疑并不认可,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以理论的划时代意义和价值。虽然很多人批评这一理论过于主观,但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的理论是依靠对犯罪人的观察,以及通过大量解刨数据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并不是凭空臆造抽象臆想出来的。由此也为今后犯罪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开创了新的方法,也就是將实证主义与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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