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

2019-09-17 09:50樊纪兰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关联性证据规则

摘 要 刑事诉讼中的任何一个证明活动要保障其公正性,都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就难以去保障。而关联性作为刑事证据基本属性它贯穿于证据运用的始终,引导公安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审查和判断证据。因此关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在我国证据学理论界讨论了许多年,目前来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我国自身法律体制运行的基础之上,结合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相对成熟的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希望在司法改革步伐中保障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能发挥其固有的作用,能够被更好的使用。

关键词 证据 刑事证据 关联性 规则

作者简介:樊纪兰,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44

一、刑事证据关联性概念的界定

关于如何界定证据的关联性,国内外学者不同程度的都阐述过自己的观点,综合和研究他们的观点,笔者认为,证据的关联性就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属性。然而,它要能作为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效的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刑事案件的证据武器,刑事证据关联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决定此证据能否进入刑事诉讼阶段的重要前提。如何界定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这是难点。在美国,证据法学家乔恩·R·华尔兹曾言:“相关性实际上是一个很难用切实有效的方法界定的概念。相关性容易判断,但却不容易描述。”因此各国的学者对刑事证据的关联性的界定也各异。

(一)两大法系的界定

1.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上,我们很难寻找到明确的对于刑事证据关联性概念的界定,是因为自由心证制度长期以来影响着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的适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决定对证据的采纳与否可以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来实现。其为了避免立法上和司法实践的冲突,因此,大陆法系的国家对证据的规定大多是分散在各种诉讼中去规定,并没有形成统一规定。

2.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对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早在1872年以史蒂芬为领导的英国学者们起草的证据法典当中就规定“如果某一事实通过本法中关于事实的相关性之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与另一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则可以说该事实对另一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则可以说该事实对另一事实具有相关性”。同样,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这样规定“相关证据是指证据具有某種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上述两方面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者们对于刑事证据关联性定义是做了明确界定。

(二)我国学者对刑事证据关联性的界定

我国法学界对证据关联性的深入研究起步比较晚,在对刑事证据关联性的界定上,我国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近年来在学理上,我国对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虽然到目前来看,我国在立法对于证据关联性规定比较分散杂乱,观点各异,还没有比较统一的规定。但是随着我国诉讼模式不断向前发展,学者们对于证据的关联性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刑事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其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的产物。”

二、形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地位

(一)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决定可采性

刑事证据的关联性在证据规则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直接决定着该证据能否进入到刑事诉讼当中来,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说,关联性是刑事证据进人刑事诉讼的第一道门,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证据关联性决定了可采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也就失去了在法庭上出示的资格。

(二)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保障司法公正

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官的的素质不可能完全一致,对于缺少经验的法官来说要让他们准确无误判断证据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没有谁能够保证在对证据的适用时准确无误,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法官。然而,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存在能够较好的指导法官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纳到庭审中,相应的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三)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规则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在英美的证据法上,证据的关联性具有重要的地位,他们将法庭调查的范围限定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要求进入诉讼的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将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排除在了案件诉讼之外,大大缩小了证据的范围,将复杂的证据简单化,精确化,使得诉讼中的法官能更快更好的审查证据,从而也使得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分歧,矛盾减少,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

三、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一)证明性判断

刑事证据既可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也可能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谓的直接证明就是对待证事实一步到位的证明,如果刑事证据被肯定和接受的话,它就能够直接指向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例如一个故意杀人的案件中,与被告人相关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经过的供述,其对于案件的证明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关刑事证据证明性的问题事实上主要是针对间接证据而言的。要推论出争议是否存在可以通过间接证据事实来推论,有时直接证明的事实被认定是真的,但是并不能保证证明了案件中的最终事实主张,所以,这种单独的证据必须依赖一系列的证据,才能够发挥其对某个主张的证明作用。

(二)实质性判断

要判断刑事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关键点在于观察案件的待证事实是不是刑事证据将要证明的事实,所以要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首先就要理清楚什么是“案件的待证事实”,以此为前提才能判断出证据的实质性。在通常情况下,案件争议的事实说白了就是案件待证的事实,因为只有存在有争议的事实我们才有证明的必要性。国内有学者主张:“与争执点有关的事实可以分为两类:即争执中的事实和从中能够推断出争执点的事实的其它事实,即环境证据”。国外有学者主张将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归结为以下几种:“在案件中,争议中的事实就是原告为了获得胜诉而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为成功抗辩而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从实践来看,研究争议事实的意义,主要在于注意除了争议中的事实以外的其他争议事实,因为与其他争议事实相关的刑事证据也具有实质性。如何确定这些其他争议事实,从而确定有关证据是否可以采纳,会遇到一些困难;因此要充分重视不同的争议事实,只要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刑事证据才具有实质性,也才会具有关联性。

四、我国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现实状况

从我国现实规定来看还比较分散,还没有对证据的关联性规则进行统一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却都有所体现及运用,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们不难看出在此条文中法律要求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问题范围只能是与案件有关,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是有权拒绝回答的,此规定在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同时也体现了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可见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会被法庭采纳也就进入不了法庭调查。

五、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构想

(一)证据关联性的定义在立法上明确

证据要产生证明力,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是关键因素。一个证据能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由证据的关联性来决定的。证据的关联性既包含有证明性要素,又包含着实质性要素。探究案件事实真相是公安司法工作者的职责,因此,在立法上明确证据关联性的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正当地利用证据对办案人员产生影响,避免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制度中明确证据提供人和搜集人责任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供证言者有如实提供的义务,搜集证据者必须依法搜集证据,在司法实务中不少的错案,是由于缺乏证据的客观性和搜集过程中的非法性,导致了证据丧失了关联性所致;所以应当明确提供证据者对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和情节之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不同环节,确保刑事诉讼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形同虚设而是得到落实。

(三)制定明确的刑事证据采纳规则

应当有明确的制度去规范刑事证据采纳,如果没有明确规范规定的情况下,再加上公安司法工作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积累程度的差异,这将导致搜集的证据和客观实际不符,缺乏客观性和合法性,以致证据丧失了关联性,从而产生冤假错案。因此制定明确的刑事证制度、明确采纳纳规则,不仅是保护当事人诉权,防止司法不公正确之选,也是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

(四)制定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适用程序

虽然证据的关联性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得以体现,但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常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分歧,通过制定相关的程序来保证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适用使其能够积极发挥其作用是很有必要的。

总之,证据对于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我国证据法学是非常必要的。证据的关联性在证据法上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它直接关系着案件真实情况,直接关系着证据事实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我们首先要面对的就是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是我们的司法改革所需,也是提高诉讼效率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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