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宜照搬诉前公告

2019-09-17 09:50刘海燕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摘 要 当下,在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口号的倡导下,检察机关审视了自己的只能定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公益诉讼工作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民事公益设施和行政公益诉讼的配套法律规定日渐成熟,但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缺乏,实践中的做法也是参差不齐。尤其是诉前公告,是否需要依照环保法等法律中的规定必须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检察系统内部存在不同认识。本文认为,既然已经由检察院提起了刑事公诉,从确保程序连贯性以及节省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无需履行诉前公告。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公告

作者简介:刘海燕,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45

今年两会中,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依法开拓公益诉讼,履行公益保护崇高使命” 全年共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4393件、行政公益诉讼108767件,可见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两大案件类型,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已经在全国开展的如火如荼,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初具形式。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被法律所确定 ,但是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而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相关配套法律依据缺乏,实践操作混乱等现象,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履行诉前公告在实践中并无统一标准,本文以案例分析为支撑,期待能为实践中的困惑提供些许解决的思路。

一、 实践中的困惑

案例一:

吉林省辽源市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中,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人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指控被告人徐某等人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告,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最后龙山区人民法院并未采纳该意见,并主张诉前公告程序是民事公益诉讼提起的前置条件。

案例二:

2018年5月王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被移送江津区公安局处理,公安机关查明王某在制作鸭血和猪血的过程中添加福尔马林溶液,并且将猪血和鸭血贩卖给火锅店、市场以及消费者,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并同时发布公告,督促建议由相关机关和团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民事公益设施,但是公告期内并未有符合条件的机关或团体起诉,而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的状态,因此江津区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三:

江苏省海安县的张某在制作包子时添加了含铝泡打粉并销售给消费者,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同时,认为张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广大不特定人民群众的利益,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上述案例当中,可以看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到底是否需要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困惑。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宜照搬履行诉前公程序。

二、民事诉前公告程序之合理性分析

诉前程序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应该依法督促、建议法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或检察建议书后依法办理 ,检察院前述主体没有提起诉讼的前提下,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如果侵害的公共利益属于环境方面或者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检察院还应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督促其他有权主体起诉或支持起诉。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设置诉前程序,有其合理性。

(一)连贯相关法律规定的需要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能够起诉的适格主体。到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也具体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能够起诉的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确实有很多例如中华环保联合会和绿发会等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紧接着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2018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设施和行政公益诉讼的需要履行诉前公告。由此可见,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前公告体现了制度和法律规定上的连贯性。

(二)检察机关自身职能定位因素

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应该体现出法律的谦抑性,具体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作为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首先履行督促职能,例如诉前公告,监督它们依法起诉,只有在相关机关或团体不起诉的前提下,检察院才作为适格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履行诉前公告程序能更好的体现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这一职能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