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公、检、法共享办案系统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019-09-17 09:50张冠楠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效率

摘 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检察院、法院已经进行了检察官、法官的员额制改革。为了更好地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为了更加巩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现代高科技有机融合,部分地区也已经开始进行了探索和实践,试图利用科技及互联网推动刑事诉讼领域司法办公系統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共享办案系统 办案质量 效率

作者简介:张冠楠,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70

目前,我国各自办案系统逐渐趋于完善,但除浙江外,其他地区公、检、法三机关办案系统仍各自处于独立状态,某一个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除非人工送达,否则其他两个机关不可能看到,更无法实现文书网上传递和共享。另外,三个办案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存在重复性,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如果能够全面推进公、检、法三机关共同拥有一个统一的办案系统,不仅能够有效的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整合司法资源,还能够使三机关更好的相互沟通和制约,共同履行好预防、打击和惩治犯罪的目的。

一、公、检、法各自办案系统现状及弊端

(一)案件材料重复录入,法律文书流转仍需人工送达

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报捕和起诉为例,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上传至自己的办案系统后,需要派人将批捕或者起诉的案件纸质卷宗和法律文书送到检察院案管部门,检察院案管部门将案件录入检察办案系统并逐页扫描形成电子卷宗。之后案管部门将案件分至具体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再将纸质卷宗内容打字输入办案系统形成相关的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审查意见书、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审查报告。同样,检察机关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检察院案管部门也需要人工将纸质卷宗移送至同级人民法院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受理并分配后,法院承办法官仍需要再审阅纸质卷宗后再次打字输入法院办案系统,形成相关的审理报告和判决书并形成电子卷宗。这就意味着同一本卷宗材料要经过三次打字录入和电子卷宗的扫描,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办案期限控制未完全衔接到位

由于现阶段三机关各自拥有一个办案系统,案件在一个机关办理过程中,其他两个机关一般无法得知案件办理进度和流程。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来说,检察院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官办案系统显示案件在检察机关的期限就会停止,直到公安机关再次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案管部门后,办案期限才再次计算,也就是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就算超过一个月退补期限,检察机关办案系统也不会显示案件超期。而且据笔者了解,公安机关现在使用的警务信息综合应用系统,也不会对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退补期限进行显示,只能靠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或者由办案人员人工记忆,这就有可能造成某一退补案件由于疏忽而超过一个月退补期限。再比如已经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其在押的期限每走一个节点或者流程均需要进行换押,以防超期羁押,此举意在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在这些换押手续均需要制作完成后由人工送达,如果案件已经流转至下一个节点或者下一个机关,而换押手续未及时送达,看守所系统就会显示羁押超期,这就使现有的期限控制未达到无缝衔接。

(三)缺乏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

除上述期限的相互监督外,对于案件证据和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尤为重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刑事的侦查权却具有相对独立性,检察机关对其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其移送的案卷进行审查,以及对其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这种监督是被动的、事后的,监督效果并不理想。要对侦查行为实现全过程的监督就必须提前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制度。从其含意上来看,此时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并没有移送检察机关报捕或者起诉。而现阶段由于三机关办案系统是独立的,检察机关只能通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汇报或者查看相关卷宗材料了解案情,不能随时随地跟进侦查进度,更不能及时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更谈不上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公、检、法共享办公系统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资源共享和传输

笔者认为,建设统一的办案办公系统,不仅应包括现有三个系统的全部应用和数据,更应实现最大程度的办案资源共享。这就包括电子卷宗、法律文书等和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和办案期限控制的传递和共享,更应该包括各自原有办案系统内部信息查询的共享,比如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和网逃系统,检察院、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判决查询系统等,这会给三个机关的办案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条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以往的案例、判决情况对照现有案件进行有效的证据收集,从而提高案件质量。检察院、法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涉案人员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等情况,也可以通过网逃系统查看追捕、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抓获进度,以形成更好的监督。

由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的卷宗材料往往多达十几本或者几十本,人工录入工作量极大,还容易出现错误,共享系统就可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的云存储和云计算功能,这样传输卷宗材料、法律文书、视频文件等既快速安全,又减少了工作量,避免了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这些科技手段一般出错的概率极低,保证了案件质量。

(二)讯问系统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报捕或者起诉时,会将之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视频资料光盘一同移送,但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视频资料一般会存于看守所系统或者自己机关办案区系统,不会制作相应的视频资料光盘。几次讯问下来的视频监控存储位置不同,时间久了还可能因为光盘毁坏或者系统内存有限而导致讯问视频丢失。共享办案系统内讯问系统的设立就可以完美解决上述问题。讯问系统设立后,所有的讯问视频均存在于一个系统内,方便查看。强大的云存储空间还可以满足大量讯问视频同时存储。另外语音转换文字功能也会在讯问结束后马上生成电子版讯问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电子签名。

(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建设也应包括在共享办公系统内。因为在现阶段,公安机关起获的涉案财物一般都会扣押在自己的办公场所,少部分会返还给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大多数还是会随着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最终移送至法院。这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存放混乱,场所有限等等,所以不仅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亟待建设,共同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也应配套管理到位。这样既省去了制作手续后人工移送涉案财物的时间,又避免了移送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造成损坏,或者由于疏漏造成财物丢失。

(四)法院开庭审理系统

由于现在的开庭审理除特殊案件外都进行互联网直播,所以共享办公系统中設立专门的法院开庭审理系统意义重大。开庭审理系统除应具备普通的共享功能外,还应增加语音转换为文字功能。出庭前检察机关将相应的举证、质证提纲、公诉意见书共享,法庭书记员提前下载后就省去了在庭审中即时录入,语音转换为文字功能也能准确将庭审参与者所说的话转换成文字,避免了由于公诉人、辩护人等语速过快,书记员没有及时录入而耽误庭审进程的情况发生,大大提升庭审的效果。

三、推进共享办案系统建设的意义

(一)提高办案效率

共享办案系统建立后,完全可以做到案件材料一次录入、法律文书一键衔接。纸质卷宗无论是由哪个机关录入,其他机关均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系统查阅、复制,大大节省了重复打卷的时间。同时相关法律文书也可以通过系统一键送达和接收,这种让“数据跑腿”代替“人工跑腿”的方式可以大大节省送达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比如公安机关报捕案件,公安机关承办人只要通过系统点击报捕节点并一键送达法律文书后,检察院案管部门就可以立即审查是否接收该案件,如果决定接收,就可将接收案件通知书通过系统送达公安机关并将案件分至检察院某一员额检察官系统,该检察官也不必等待纸质卷宗的送达,就可以马上通过系统查阅电子卷宗,为案件是否批捕打好提前量。再比如案件起诉判决后,现阶段公安机关如果要使用相关的起诉书、判决书,只有亲自派人去检察院、法院调取,没有其他途径能够获取。共享系统建立后,上述文书已经上传至系统,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下载后直接使用,省去了制作调取手续和人工取回的时间。另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起诉等需要给看守所送达抵押手续,共享办案系统建立后,一键换押将成为现实,也就加快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公自动化进程。

(二)节约办公成本,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

如前所述,共享办公系统可以大大减少纸、笔、印泥等办公用品,实现了少纸化办公,既环保又节约了办公成本。同时由于某些证据材料并最原始的数据并不是人工输入的,只是最后形成了电子卷宗,所以系统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电子卷宗进行自动识别并转换为文字材料。同样,一键送达、一键流转功能将大大避免人力资源和时间的浪费。比如法院通知开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决定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等等,既节省了电话通知和送达的时间,又保证了程序的合法性和连贯性,可以基本实现人工办案向自动化办案的转变。

(三)促进司法公正、规范

1.系统不讲人情,更加客观、公正

由于系统不同于人工,不懂得人情世故,并不会因为身份的不同而讲究情面。办案人在系统上操作的每一个节点,每一份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都是公开的,其他两机关的办案人在系统上都会查看到,可谓处处留记录,处处留痕迹。比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检察院的批捕、审查起诉时间,在录入起始时间后,快到期时系统就会出现预警。但这些不仅仅是对办案人员的限制和制约,相反从某种程度上看是对办案人员的一种保护。比如笔者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认罪态度特别好,如实供述了犯罪动机和经过,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讯问时又进行了翻供,辩解理由是其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受到了刑讯逼供,所以当时的供述不属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调取办案系统上公安机关讯问时的视频监控,该监控的内容就可以证明其辩解是否属实,这样既还原了事实真相,又维护了讯问人的权益。

另外,共享办公系统应设置电子数据检测功能。对于公安机关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供的视频资料进行自动检测,以确定是否系原始版本,是否进行了后期剪辑。因为现在三机关的系统不具备这项功能,要鉴定只能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无形中增加了办案时间和经费,如果系统具备该项功能,既节约了办公成本,更能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同时,由于共享办公系统的每一个法律文书的建立、每一个节点的进行都是公开的,无形中会对办案人的操作造成制约,使其执法、司法行为更加规范。

2.加强互相间的制约

还拿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为例,共享办案系统建立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就可以从系统上查看到案件侦查进度,可以及时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更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侦查监督,及时纠正和规范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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