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审查实践中网络证据真实性的验证方式

2019-09-19 11:40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快照博文

王 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00

一、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文章率先在网络中发表,这些文章作为网络证据逐渐被引入到专利审查过程中,作为现有技术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因此,专利审查实践所使用的网络证据,由于其所具有的易修改性、公开时间不确定性等特点,其是否构成现有技术,能否用于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容易受到申请人的质疑,是审查实践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如何对网络证据的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间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从而提高网络证据使用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是专利审查实践过程中需要仔细思考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介绍两种验证网络证据内容和公开时间真实性的方法,以期在专利审查实践过程中给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判断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

案例1:

某案,使用网络中博客园发表的博文(http: // www. cnblogs. com/ rainman/ archive/ 2011/ 02/21/1960044.html)作为对比文件评述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本案申请日为2012年02月08日,博文网页上所呈现的公开时间为2011年02月21日。申请人认为该博文是一篇网络日志,作为电子记录载体,其公开时间、公开范围以及公开内容是可以实时修改的,不符合专利法对现有技术的规定[2]。

对此,可以引入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对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进行验证。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是设立于美国旧金山的非盈利机构,其建立于1996年,定期收录并永久保存全球网站上可以抓取的信息。对于不同的网站,其收录的网页数量和收集周期各不相同,大型网站可能每天都会被“备份”一次,每次可能收录数十个以上的网页,而一些小型网站可能每年收录几次,每次只有几个网页。用户通过互联网档案馆网站的“Take Me Back”输入网站域名,可以查看该网站的收录历史。

对于本案,通过互联网档案馆网站的“Take Me Back”输入本案所引用的博文的网址,可以发现在2011年02月25日至2016年04月04日之间,互联网档案馆对该网页进行了37次抓取和存储备份,具体如图1所示:

通过进一步获取其具体备份的网页内容核实后发现,2011年02月25日互联网档案馆所备份的网页的内容与使用本案所引用的博文的网址直接获取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互联网档案馆所抓取、备份存储的网页内容,是存储在互联网档案馆的服务器中的,与所爬取的该博文的原始所属网站(博客园)没有数据存储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档案馆与本申请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通过上述验证可以确定:本案所使用的博文的内容在2011年02月25日时已经处于被公众所知的状态,内容真实可靠;其公开日期,参考上述核实的2011年02月25日这一备份日期,也在本申请的申请日(2012年02月08日)之前。因此,本案所引用的博文构成本案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本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案例2:

某案,使用太平洋电脑网上发表的文章(http: // pcedu. pconline. com. cn/ 380/3808736. html)作为对比文件评述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本案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5日,太平洋电脑网网页上所呈现的公开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申请人认为太平洋电脑网上发表的文章的电子日期经处理可以变更且不留痕迹,公开日期难以确认,不能仅凭网上下载的文件及其记载日期证明其在该记载日期公开发表。申请人同时还从技术上给出示例证明网站技术人员可以修改网站上文档的日期。因此,太平洋电脑网上发表的上述文章不能构成该案的现有技术。

对此,可以引入搜索引擎的网页快照,对其引用的网络证据的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间进行验证,以确定其是否被网站技术人员修改过。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时,对网页进行备份,存在自己的服务器缓存中。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点击“网页快照”链接时,搜索引擎将爬虫系统当时所抓取并保存的网页内容展现出来。

具体到本案,以微软必应搜索引擎(http: // cn. bing. com)国际版为例,在搜索栏中搜索对比文件的网页地址,在搜索结果页面中,可以获得搜索命中结果,在该结果所呈现的网页链接之后,有一个朝向下方的小三角,点击,出现“cached”,点击该“cached”,获得跳转页面,得到网页的快照。

可以看出,跳转的页面最上方的英文文字部分明确了该跳转页面的来源:获得的快照页面是网页http: // pcedu. pconline .com. cn /380/3808736.html的快照,该快照是该网页在2013年11月14日的快照,2013年11月14日是微软必应搜索引擎的爬网程序最近访问该网页的时间。

经核实发现,上述快照所呈现的文本内容与使用本案所引用的文章的网址直接获取的文本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从上述快照所呈现的公布时间来看,其与使用本案所引用的文章的网址直接获取的网页上显示的公布时间也是一致的。微软必应搜索引擎所爬取的网页内容,是存储在微软必应搜索引擎方的相关服务器中,其与所爬取的网页的原始所属网站方(太平洋电脑网)没有数据存储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微软必应搜索引擎与本申请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从微软必应搜索引擎方所存储的网页快照数据可以反推出太平洋电脑网在2013年11月14日公布该文章以后,截至本次核实时间截止,并未对该文章的文本内容以及公布时间进行过修改。因此,通过上述验证可以确定本案所引用的文章的内容在2013年11月14日即处于公众可知的状态,公开内容真实,其公开时间是2013年11月14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因此,本案所引用的太平洋电脑网上发表的文章构成本案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本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三、小结

网络证据作为专利审查过程中使用的常用证据之一,其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间的真实性、可靠性的判断越来越成为申请人和审查员工作中的难点。幸运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立第三方进行网络信息的抓取和永久保存,让网络信息的回溯、查找和真实性验证成为可能,并且更加的便捷。在专利审查实践过程中,应当善于发现并结合不同的中立第三方进行网络信息保存的特点,合理有效加以应用,从而对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有效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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