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导向的背景知识产权差异化定价方案

2019-10-08 05:45杨成斌孙胜祥魏华
市场观察 2019年8期
关键词:技术创新

杨成斌 孙胜祥 魏华

摘要:针对我国装备采购中的背景知识产权定价问题,根据知识产权来源项目接受国家财政资助程度,将装备采购中涉及的背景知识产权分为三种不同类型,提出了分类定价方案。在“权利义务对等、投资回报相当”的基本原则下,以实现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应用有效激励为基本导向,设计了不同类型背景知识产权的定价方案。

关键词:装备采购;知识产权定价;技术创新

先进武器装备及其配套系统、设施、设备等的获取和发展是保持和提升军事实力的重要保证,是关系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利益的重大问题。武器装备采购除了具有鲜明的定制性以外,还有着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和长周期的特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各国对装备性能指标的不断追求,装备的技术体系结构日益复杂,装备采购面临的经济、技术和进度风险越来越大,须探索更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对装备采购全过程实施管理,以控制装备采购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技术和进度风险,保证装备采购任务的完成。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够起到激励科技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的作用,对避免重复研发,提高研制起点和装备采购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装备采购中,对背景知识产权的确认和定价是影响知识产权人切身利益进而影响其行为决策的关键要素,不同的背景知识产权定价方案将对知识产权持有者参与装备采购的积极性,以及知识产权人和承研承制单位的利益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从而对装备采购的整体效益造成重要影响。本文对装备采购中的背景知识产权的来源项目进行分析,对背景知识产权分成三类不同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背景知识产权设计不同的定价方案,在体现国家和知识产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投资回报相当”原则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有效激励,能够为贯彻落实国防知识产权定价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背景知识产权概念及分类

装备采购中的背景知识产权,与产生于装备采购项目实施过程的“从属知识产权”的概念相对,是指应用于装备采购过程某特定阶段,且在该实施项目之前业已存在的知识产权。在装备采购过程中,对引用的背景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定价,确定应向知识产权人支付的使用费,既是落实装备采购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激励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和促进技术转化应用的必然要求。根据装备采购中背景知识产权来源项目接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情况,可分三种不同的情况来考虑与之相适应的定价方案。

装备采购中的背景知识产权按其来源项目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其来源项目受到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知识产权,不妨简称为受国家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另一类是其来源项目未受到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知识产权,简称为非国家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对于受国家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根据来源项目接受国家资助的程度,可以进一步分为受国家全额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和受国家部分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由于国家和知识产权创造方在前期的投入比重有所不同,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因而相应的背景知识产权定价方案也应有所区别,以更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投资回报相当”的基本定价原则。

二、受国家全额资助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定价方案

对于应用于装备采购的、受国家全额资助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国家理应享有为国防目的的免费使用权。为完成装备采购任务而应用知识产权是符合“为国家目的”的标准的,因此理论上国家可以不用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而只需根据实际需要向知识产权人支付必要的知识产权实施费用。因此,对于在装备采购中应用的受国家全额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基准价格为该知识产权的实施费用。为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对于装备采购中应用并取得很好的积极效果的受国家全额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也可以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一部分奖励金作为对知识产权创造单位的激励,背景知识产权价格可以表示为:

背景知识产权价格=知识产权实施费+奖励金

背景知识产权价格中奖励金的份额一方面取决于该知识产权对本次装备采购的实际贡献大小,另一方面取决于该知识产权来源项目与本次装备采购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背景知识产权的应用对本次装备采购的实际贡献越大,则奖励金额理应越高。把背景知识产权来源项目与本次裝备采购之间的关系也作为影响奖励金大小的一个因素,主要是考虑到,合同目的范围内的转化应用是实现有计划的和可预见的,很多时候甚至是势在必行的,其转化应用难度明显要低于合同目的范围之外的转化应用。从促进技术转化扩散,减少重复研发,提高研制起点和创新效率看,对合同目的范围之外转化应用激励,应当是确定知识产权奖励金时考虑的重点,因此需要进行力度更大的激励。

三、受国家部分资助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定价方案

对于受国家部分资助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国家至少也应当有用于国家目的的免费使用权,因此其价格构成也可参照受国家全额资助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仍然由知识产权实施费和奖励金这两部分组成。同时,为体现投资回报对等的原则,并更好激励非国有单位和私人参与国防科技创新,相对受国家全额资助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而言,同等条件下,受国家部分资助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应得的奖励金应当有所提高。

四、非国家资助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定价方案

对于应用于装备采购过程且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非国家资助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由于国家没有在该知识产权研发阶段有过任何投入,为激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努力创新,并积极向装备采购领域推荐优质的知识产权,同时考虑到技术创新的高投入和高风险,在确定背景知识产权价格时,不仅要包含知识产权实施费和相对国家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更高的奖励金,还应当对知识产权人的研发投入予以适当的补偿。对知识产权人的研发补偿的金额应当是研发投入的合理分摊,即根据该知识产权的历史实施情况以及将来的实施转化前景综合平衡确定补偿额度。如果该背景知识产权在用于本次装备采购之前已经被实施且取得了丰厚的经济回报,而且在将来的实施转化前景依然十分可观,那么,由于其研发投入已经得到了较多的,甚至超额的补偿,而且在将来还能够继续得到补偿,则本次分摊的补偿金额应该适当低一些;反之,如果该背景知识产权此前并无实施转化记录,且将来在其他领域的实施转化前景也不甚明朗,则本次分摊的补偿金额应该适当高一些。非国家资助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的价格可以表示为:背景知识产权价格=知识产权实施费+研发补偿+奖励金

结语:根据来源项目是否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以及受国家资助程度,将装备采购中的背景知识产权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分别设计了知识产权定价方案。在设计定价方案时,考虑到了国家投资在背景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以及由此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考虑到激励国防技术创新和促进技术转化应用的要求,对同等条件下的受国家资助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的在合同目的外的转化应用,以及有私人投资成分的背景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加大了奖励金的激励力度。对于完全由私人投资形成的背景知识产权在装备采购中的转化应用,在知识产权价格构成中增设了研发补偿项,以适当分摊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以实现对技术创新和优质知识产权向国防领域转化的更好的激励作用。

作者简介:

杨成斌(1990年-),男,江西上饶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装备科研管理;

孙胜祥(1969年-),男,湖北武汉人,教授,博导,研究方向:装备价格管理;

魏华(1981年-),男,河北深州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技术定价。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下民技军用定价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BGL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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