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校园贷的法律规制

2019-10-14 21:30李雨桥郭子祺杜鹤羽
西部论丛 2019年31期
关键词:校园贷法律规制互联网

李雨桥 郭子祺 杜鹤羽

摘 要:自从2018年普惠金融政策发行以来,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方式,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借贷和分期消费市场被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发出来,即校园贷。校园贷的飞速发展虽然一定程度上具备合理性和重要性,但其畸形发展的态势也引发了类似女大学生“裸贷”等各种负面现象。尽管中国银监会也曾联合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过暂停校园贷的通知,但也只是将明面之上的校园贷转入地下变得更为隐秘。为减少乃至最终消除互联网校园贷引发的社会问题,堵不如疏,对比学习他国相对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法律,要求在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对我国互联网校园贷法律规制理路进行创新,使其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

关键词:互联网;校园贷;法律规制

一、校园贷的现状、成因以及风险分析

校园贷原本仅仅是为大学生主体提供分期消费和现金贷款等服务的互联网贷款平台,在大学校园这样一个本应该是安全美好且充满书香的地方,却逐渐成为校园贷乱象频发的区域。校园贷的主要流程是当大学生的借款需求以及贷款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匹配之后,金融公司或者网络贷款的平台对大学生身份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等进行具体审查,最后对大学生群体提供的专有服务,为其提供贷款。与其相比银行贷款的审核要求比较严格,且程序也相对复杂,最终的贷款额度也相对较低,难以充分满足消费欲望日益高涨的大学生相关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基于此,额度高、程序简单但是利率高的大量贷款平台借此机会不断占领大学校园市场。这本是一件好事,不但可以促进消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大学生解决自身问题,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违法利用,将其当成了赚钱以及骗钱的手段;他们依靠收取高额的贷款利息、对逾期未能偿还的采取不当罚金以及收取各种手续服务费盈利。

究其根本,我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成因分为内在和外在。首先是大学生本身的内在原因。大学生作为尚未成年或者刚刚成年的一个主体,对社会认知还不完全,分辨能力还不完善,且有一部分大学生还需承担一定的家庭负担,消费需求也比较大,他切实需要一笔贷款帮助其更好的发展。而外在原因则是虽然国家现在也有助学金奖学金政策扶持,但相对约束过多,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审批过程耗时耗力,远水解不了近渴。而银行贷款往往门槛又对于大学生而言有些高,又不方便贷款,金额也低。

我认为校园贷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相关知识的淡薄,据抽样调查显示高达88.23%的学生不清楚“校园贷”的运作流程,甚至超过半数,高达60.7%的学生根本不清楚关于借贷产品涉及到的法律知识。29.53%的学生认为等用到的时候才会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还有多数大学生甚至不清楚年化利率相关知识,这些对自身保障意识的匮乏是造成校园贷风险的直接因素。其次,是平台与个人之间信息不对等,大学生借校园贷往往需要将自身的身份信息乃至家庭学校信息和盘托出,但是对于网贷平台却知之甚少,甚至有些裸贷还需要个人私密照片,这种持有信息不对等的现象很大程度加剧了风险的产生。最后是选择平台的风险。对于中国的现状而言无论是校园抵押贷款平台的数量如何增加,虽然借贷和借款方的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可能略有不同,但整体业务模型和业务都是大致相同的。

二、国外校园贷信用风险管理经验

相对中国而言,国外在以P2P为首校园贷的管理上已经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成果。例如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早在2016年,纽约联邦储蓄银行(Federal Saving Bank of New York)就曾發布了一份对于学生贷款借贷和还款趋势的研究报告,美国学生贷款总额为12.3万亿美元。如此巨大的美国高校学生校园贷市场,却并不存在专门以学生为主体客户而提供的贷款平台,而且报告中大部分贷款都是支付学业中的相干费用。而且,联邦政府提供了绝大多数的贷款,而非私人机构。对于私人贷款机构,每个美国大学生都有看完备的个人征信系统,校园贷平台通常以FICO信用分作为衡量学生信用质量的主要指标,平台根据不同的信用分给予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再看新加坡采取的是校园贷平台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对于我国而言,P2P是校园贷中存在问题最多的平台。但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高,新加坡推出了颇具效率且风险较低的P2P校园贷平台MoolabsSense便是其中的代表之一。新加坡促成了校园贷平台与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合作,专门提供针对于学生的贷款业务,不但保证了贷款资金的储备,也保证了贷款渠道的正规,更有利于学生通过校园贷平台对接的方式迅速获得资金。

三、我国互联网校园贷法律规制建议

目前我国对待校园贷大多还遵循民间借贷的方式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十二条禁止事项清单增加到了十三条,禁止事项在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十二条基础上增加到一条即“该债权转让不得从事非投资者之间的行为,以及高风险地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为新增禁止行为。但这些仅能应对一般的校园贷问题,对于那些社会反响尤为恶劣的包括以女大学生为主体的“裸贷”,这些条例很难发挥作用,法律能保护的也只是合法借贷关系部分。《合同法》相对第7条还规定,“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看出,对于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内容应该是无效的,但最近社会上又确确实实发生了“裸照”事件,即以裸照为抵押,这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公共秩序善良习惯的基本准则。

四、结语

校园贷的屡禁不止也许正是反映当代大学生经济需求,与其一味将校园贷视为豺狼虎豹,洪水猛兽,不如将其开放,既可有利于大学生,又可对社会经济做贡献。只是必须要合理合法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免不法分子趁虚而入。

参考文献

[1] 刘鹏飞.校园贷的成因及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20(03):106-107+110.

[2] 钟华, 陈梓旭, 陆铭恒. 校园贷的发展现状及风险防范[J]. 文学教育:下, 2017, 000(011):158-159.

[3] 工业技术与职业教育:第16卷.杨丽丽.大学生校园贷成因及对策思考[M].2018(9).

作者简介:李雨桥(1999-),男,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学生。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9年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互联网校园贷的法律规制”(项目号20191024500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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