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社会中的督学

2019-10-20 21:50陈映达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督学政府教育

陈映达

【摘要】:教育视导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教育事业的重要制度,具体到地方,这个制度的执行人就是各级督学。这些督学,尤其是最基层的县级督学,直接参与到地方社会的实践中。他们无疑通过自己的中介性质的身份,为在地方社会中贯彻政府的教育理念、意识形态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就督学本人而言,又是地方官僚系统这一体系中的一部分,乃至是边缘的一部分,在地方社会或者说地方共同体中,扮演着与之身份相称的角色,而这一角色,又实实在在影响着—很大程度上是制约着—督学职能的发挥。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县督学 教育视导 地方社会

“方督学突然来了,程校长心头一片慌乱,忙得奔来奔去。”1947年,作家陈残云在香港的《青年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县督学》的小说。在这篇小说中,“方督学”被叫做“县府派来的老爷”,而被其巡视的学校的“程校长”则对他又敬又怕,大献殷勤。虽然是虚构的故事,也同样是时人眼中督学与地方社会互动关系之反映。

从时间上,近代教育督导制度贯穿了整个民国时期,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批规范教育督导制度的规章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各省也纷纷建立起基层教育督导规范。督学作为个体,在地方社会,尤其是地方教育系统中,扮演着特殊的社会角色,同地方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的社会互动关系。

对于这一问题,即督学与地方社会的问题,学界往往从督学在地方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机制形成深入研究。然而,如果真正地将督学这一社会身份置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整体的地方社会中去考察,那么,真正的问题就是,对于地方社会——尤其是同教育紧密相关的人群——督学意味着什么,即是说,督学在地方社会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社会角色。对于县级督学与教育督导来说,这一问题更有标志意义,他们与最基层的地方社会发生直接关系。

一、教育督导与县督学的权力

虽然各省教育厅都出台了自己的县督学条例,但其实大同小异。江苏省教育厅在于1927出台的《江苏省县督学暂行规程》中拟定了县督学的九条职权,其中,第二条规定:“视察学校教学方法及学校成绩,并考校指导之”,第四条则赋予了督学监察各教育机关财政的权力:“遇必要时,调阅各区学校及其它教育机关各项簿册,并审查内部经济”。

虽然条例并未给出具体的视察细则,然而事实上,督学对于各地方学校的视察内容几乎是无所不包的。1935年,《河南教育月刊》上用14页的篇幅刊载了一县的教育视察报告,其内容从教育行政、教育经费到各学校的教学情况无所不包,而针对各学校,则组织、编制、经费、校舍、教职员以及具体上课之情形等方面均有涉及。而更有意义的是,在一次视察结束后,依照视察意见,该县将教育经费“奉令增为六角”,这足以体现出督学对于地方教育行政的实际影响力。除了关于教育经费的权力,督学所掌握的另一项重要权力是对各学校教职人员的考核权,在各地学校教职工的叙任奖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实上,督学的意见往往就决定了教职人员的的奖惩待遇。

二、作为政府与社会中介的县督学

实际上,县督学就成为了政府与地方教育机关的中间人,一方面代表政府掌握公权力,直接介入地方社会之中;另一方面,充当政府之耳目,将地方教育机构之一切情形报告与政府,以供政府对教育机构之管理。因此,督学直接体现出政府掌控地方教育的要求,而这一中介性质集中反映为在地方上对政府意志的贯彻,无论这一政府意志是关于普通教育还是意识形态上。地方学校作为生产、传播知识的中心,为政府宣传其官方意识形态,而督学则确保了这一过程顺利实施。抗战前,国民政府就通过督学推行雪耻救国的思想,1933年山东省的一位督学在视察报告中对教职工强调“对于国难经过,各教职员尤应彻底明了,随时利用教学管训机会,暗示学生,以期增強雪耻救国之系统观念及动机。”抗战结束后,毫无疑问,监督“新生活”、“三民主义”等政治口号的宣传,就变成督学的重要人物。

当然,除了推进官方意识形态,督学也在其它各个方面同社会发生关系。在某些时候,这种互动的关系表达为一种双向的博弈。地方教育机关不止为督学左右,也受地方士绅、官员的影响。督学在指导地方教育时,不能不寻求这些地方势力的支持。尤其是钱款方面的支持。福建省永泰县督学陈崇侃在对推进县教育所提的建议中就强调“另设国民教育捐,由全县中等以上的殷商富户,分别等级每月负担三角起至二元止的捐款。”这即是说,县督学的权限并不仅仅局限于教育机关内部,凡是同地方教育相关的,都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建议。另外,地方基层政府对于教育视导工作也很重要,一位督学写到“教育行政工作,如调查学龄儿童,调查不识字民众,选派学童,都需要区署方面帮忙办理。”

虽然督学对于地方士绅或是基层政府有如此种种要求,可督学的愿望并不总是能实现。首先在增加教育经费的问题上,督学也有诸多掣肘,以河南省柘城县为例,在该县教育视察报告中对教育经费增加的要求就被省教育厅发回该县士绅大会审议对。事实上,县督学在工作中就经常遇着来自地方尤其是地方基层政府的麻烦,福建莆田县督学就抱怨区署存在“区公所时代的传统思想,所谓行有余力,再来办教育。其他工作多了,教育工作只能延缓。”因此,理论上督学是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对地方教育以及同教育相关的地方社会事务进行介入,以贯彻政府的教育理念,可实际上他的工作不仅依赖于各类地方人士,而且处处受到掣肘。

三、作为官僚体系中一员的县督学

对于地方学校的教职员来说,督学自然是以众多官僚中的一员的形象而存在的。一位新晋县督学在日记中提到友人对他的叮嘱“你如果抱着吃饭拿钱的主义跑到那儿去是可以的,如果督什么学,给你失望还是侥幸,怕的要你染上满身的污泥。”实际上,这位县督学自己也十分清楚“从前我看各县督学的报告书,几乎是千篇一律,成了毫无用处的记账式的官样文章。”

可是,这位县督学是抱着“教育救国”的理想来任职的。社会也期望县督学“有高尚的道德,光明的行为,足为教育界的领袖及学生模范者。”可现实却与之构成强烈的反讽,在地方社会中的县督学即便有如此高远之志趣,也往往无从实现。

在地方政府体系中,教育系统本身就处于边缘位置。在福建省组织的《二十一县科长督学对于县教育推行之困难及改进意见》中,大多数督学都提到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霞浦县督学直言不讳地指出“三年来教育经费,减少颇巨,最显著的田赋附加一项,全年由七千二百余元减至二百余元。”前文所及的那位督学在日记里对教育局的环境颇有微词“局所设在一座破祠堂里,右厢房只剩了一片空地,左厢房也几乎是露天的。”教育系统本身如此,县督学亦不能例外,宁德县督学在记录一次视导时不无自嘲地讲“我这一次只带了八块钱的视导费,还辛苦我的两只脚不辞辛劳,胃口也不合吃好东西,废然而返县城。”在地方教育机关可以当“老爷”的督学,竟辛苦至此。

实际上,督学正是靠着附着于其官位上的权力参与到地方社会的互动中的。在地方教育机关中,督学在一定程度上操控着生杀夺于之大权,甚至同教育相关的一切行政领,督学都可以干预。可他并不能直接对地方教育行政工作进行改变,一切建议都需交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所以,督学的权力也就到此为止了。

得到这样权力的督学被期望成为政府同地方社会在教育层面的中介,推进政府教育意志—不管是意识形态教育或者其它—在地方上的贯彻。可督学在地方社会中仍然是一地方官僚体系中的一员,甚至是因教育在地方官僚体系中的的边缘地位成为其中边缘的一员。倘若督学本人只会做些“记账式的官样文章”,不管是被寄予在他身上的期望还是对兴办地方教育的期望,都无甚益处;即便督学本人也有着“教育救国”等高远的理想,作为官僚体系整体中的一员,对于地方教育以至于地方社会,他能否发挥理论上的作用也是值得讨论的。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项目“视学与近代社会——社会史视野下的近代教育督导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陈残云:《县督学》,《青年知识(香港)》1947年新20。

【2】《规程:江苏省县督学暂行條例》,《青浦教育》1927年第1期。

【3】孙运梅:《从抗战前山东的“视察报告”看督学作用》,《当代教育科学》2009年第26期。

【4】陈崇侃:《二十一县科长督学对于县教育推行之困难及其改进意见:永泰县》,《福建教育》1937年第1~2期。

【5】魏弼:《二十一县科长督学对于县教育推行之困难及其改进意见:莆田县》,《福建教育》1937年第1~2期。

【6】学多:《一个县督学的日记(未完)》,《艺术与教育》1932年第一卷第3期。

【7】钟连标:《二十一县科长督学对于县教育推行之困难及其改进意见:宁化县》,《福建教育》1937年第1~2期。

【8】仝菊圃 曹竟成 吴浦云:《怎样做县督学》,《江苏教育(苏州1932)》 1935 年第4卷 第5/6期 。

【9】黄煇如:《二十一县科长督学对于县教育推行之困难及其改进意见:霞浦县》,《福建教育》1937年第1~2期。

【10】缪超:《二十一县科长督学对于县教育推行之困难及其改进意见:宁德县》,《福建教育》193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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