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共享的风险及知识治理对策

2019-10-21 06:45高婷婷
学习周报·教与学 2019年48期

高婷婷

摘  要: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共享的功能已跃升为知识服务;但共享也面临风险,功能实现由此遇阻。对此我国宜依照知识治理理论,优化共享有关的组织、激励共享者彼此协作、强化信息权利保护,以此来应对风险并促进知识服务的有序开展。在评估风险治理的绩效时,我国应当着重参考共享者对于知识服务的满意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共享;共享风险;知识治理

一、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共享的知识服务分析

主体个性的数字、符号及其组合即为个人信息,它通常表现为家庭住址、求学经历、网络用户名、微信账号密码等。公共机关、电子商务企业、用人单位等机构下属的信息管理部门在对信息进行收集后,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归类与存储,进而提供给腾讯、亚马逊与阿里巴巴等国内外云服务商;后者在对信息进行处理后,传输给机构与个体等用户加以利用,前述过程被《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第一章称为信息共享。在功能论的意义上,个人信息共享是用户获得知识服务的基本途径。毕竟在大数据技术(如区块链与云计算等)被广泛应用的背景下,云服务商得以对信息通过特定方式(如深度的加工、挖掘、集成)进行处理。受此影响,用户已不再满足于获取零散和具体的数据与信息来接受大众性与一般化的信息服务,而是期待信息被提升为知识,以便于他们消除决策中的不确定因素,进而满足其专业化与个性化的需求。由此在大数据时代中,信息共享已跃升为知识服务。

二、现有信息共享风险对策的研判

(一)共享者内部信息安全的管理

根据信息管理学家阐发的信息安全理论,信息安全的维护是评估共享治理绩效的重要尺度,信息安全又包括了真实性、隐秘性与可用性等要素。由此学者们建议共享者通过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来促进共享。该学说有利于我国通过引导共享者完善节点内的管理措施、制止管理人员破坏信息安全来应对共享风险,因而已被用于实践。

(二)信息供应链的治理

针对前述不足,情报学家与信息管理学家提出供应链治理理论。论者在系统分析个人信息共享的各个环节(包括收集、存储、传输与利用)后,将它们作为一个完整的供应链,进而建议治理者鼓励共享者通过彼此协作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确保供应链的高效运行。大数据下,信息集中收集与传输是共享特征之一,由此共享整体高效有序的需求凸显,该理论因试图回应这一需求而已被我国据以构建治理机制。

三、风险的知识治理对策的提出

(一)知识治理对策有利于调和信息共享中的矛盾并排除知识服务的障碍

组织经济学与新经济社会学的学者们认为,治理者应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调整引导与规制其知识服务等活动的參与者行为,并规范其彼此间的关系,以此来构造适于活动开展的组织环境与社会条件。根据这一被学界称为知识治理的理论,我国得以运用知识治理手段规范知识服务活动赖以开展的社会关系,同时调和共享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此来应对大数据下的信息安全被破坏、信息传输受阻碍等共享风险,进而回应大数据时代下共享者对于知识创新的需求。

(二)该对策下的措施灵活多样,以便于消除共享风险的诱因

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共享风险的重要诱因在于,负责不同区块链节点的共享者在信息安全风险维护与共享促进等方面缺乏协作。对此我国应依据知识治理理论,设定非正式机制(如行业自律规范)来激励与引导共享者通过完善内部组织管理与加强彼此合作来应对风险,进而促进知识服务的开展。风险的另一诱因在于,云服务商滥用在共享中的优势,侵害主体和用户权益并破坏共享整体秩序。对此我国应根据知识治理理论,制定权威性与强制力的法律来确认与维护主体与共享者的权益,同时通过设定义务与责任来拓展云服务商的有限理性。这就弥补了信息安全管理与供应链治理等措施在强制性上的不足,有利于我国维护共享的正常秩序,并消除知识服务因共享风险所面临的障碍。

四、该对策下具体治理措施的构想

(一)合理配置治理权限,从而为风险应对提供组织保障

依据知识治理理论,我国宜通过如下措施调整个人信息共享者内外的科层与组织关系。对于涉及到共享者内部有序的关系,将下列治理职能下放给共享者,从而引导其通过完善内部组织来应对信息传输受阻的风险:第一,将信息安全管理等权限授予给各节点;第二,依据安全管理规则,发挥机构内的信息技术、管理经验等优势,评估节点中的风险几率;第三,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手段,从而确保知识服务的高效开展,并就风险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组织责任。

(二)激励共享者彼此协作,从而消除信息共享与知识服务的障碍

在个人信息的共享和知识服务的促进中,共享者之间的合作主要由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是云服务商与用户等其他共享者之间。按照信息科学的控制原理,云服务商运用云计算等大数据技术集中传输信息,由此处于控制他方的优势地位;二是同样被云服务商控制的共享者之间。为有效应对共享风险,用户所在行业的自律组织宜设置行业规范等非正式机制,从而激励与促使用户通过协作来抵制云服务商对信息安全的破坏及对知识服务秩序的扰乱;对于云服务商而言,我国除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来促成它们与用户协作,还需要通过制定法律这样的正式与权威的途径,来遏制其对共享秩序的扰乱与对知识服务的阻碍。

(三)强化保护信息共享中的权利,从而促进共享与服务的有序开展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视野中,个人信息共享实质上是共享者对信息以及信息之上的权利进行交易的过程。因而我国应依据知识治理理论,通过设置权利来应对共享风险,并以此来促进信息共享与知识服务。不同于公共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的是,个人信息识别着主体因而属于其私人信息。由此我国应首先为其设定权利,从而满足其人格尊严与自由等诉求,进而激励其生产与提供信息来促进共享与知识服务活动的开展。在区块链与云计算技术推广运用下,信息管理部门与云服务商在共享中处于集中收集与传输信息进而提供知识服务的优势地位。为确保共享及知识服务的整体有序,我国宜将前述权利配置给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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