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羁押必要性审查证据标准证明规则的构建

2019-10-21 07:42肖凤
锦绣·下旬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被告人检察

肖凤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以罪刑条件来推定社会危险性的具备,以此得出有羁押必要性的结论,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等问题存在不同理解,而现阶段并未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则体系,使审查人员可以有方向、有目的地去收集事实材料并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再危害社会的风险以及羁押必要。目前实践中,审查人员宁愿用高标准,也不愿冒可能的风险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这一定程度上导致审查流于形式。故要确立证明规则,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来解决上述困境,使审查的內容和审查标准明确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证明规则的构建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而实现由“办事”向“办案”的转变。

一、确立证明规则的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地位。若一直停留在前期审查逮捕时已经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构罪即捕”,就代表有社会危险性,就很难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既然已经厘清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两者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有所不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也应当独立于其他程序,证明规则的确立能强化其独立性。

二是有助于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诉讼化。目前,刑事审判已经逐渐突破原来固有的“实体性裁判”范围,而衍生出“程序性审判”,也就是指那些为解决控辩双方存在的程序性争议而举行的司法裁判活动。1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运行中还是带有行政化的色彩。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虽然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中立办理,但由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履行审查逮捕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同属于检察机关,其中立性仍然可能受到质疑。此外,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审查主体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从而导致在此项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不对称,证明规则的确立则有助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诉讼化构建,这也是基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二、证明规则的具体建构

一般来说,证明规则的构成要素应当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三个要素。

1.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需要予以证明的对象是是否还有羁押的必要和再危害社会的危险,体现在对捕后变化性、社会危险性、变更可行性以及否决项目的证据审查和评估上。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履行审查逮捕职能的部门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了证明,但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所涉罪名、相关的事实材料、可能判处的刑期等都可能发生一定的变化。2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也会对这些内容进行审查,但审查时的侧重点与履行审查逮捕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有所不同。履行审查逮捕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侧重点为犯罪嫌疑人不仅具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社会危险性,这种危险性还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通过其它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其发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的重点即是羁押必要性审查证据要证明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再危险社会,同时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进程顺利进行。

2.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指相关主体承担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羁押的必要以及是否存在再危害社会等因素的责任。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履行审查逮捕和起诉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羁押场所看管部门(看守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从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划分来看,对应的证明责任,可以从以下角度区分:

一是履行审查逮捕和起诉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要承担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案卷材料、工作记录、《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诉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无罪或者宣告缓刑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和解书、谅解书、赔款收条等书证。

二是羁押场所看管部门(看守所)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要承担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报告人体检报告、病情通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等。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解书、谅解书、赔款收条等书证;相关机关出具的户籍、身份、前科等证明材料证明保证人资格;提供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或其他材料;证实有共同居住的近亲属需要照顾或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证实家庭确有实际困难,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照顾的具体情形;户籍资料、残疾证、在校学生证明、鉴定意见等书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七十五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在校学生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是否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和收入,平时在单位、学校的表现及工作、学习情况的证明材料;保证人户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保证人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要承担的责任:一是审查上述主体提交的相关证据,二是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前的认罪悔罪态度,上述主体若没有出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存在自首、立功、认罪悔罪、退赔退赃等表现证明材料的,要自行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羁押期限是否即将届满,是否属于羁押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或者羁押期限已满四年的久押不决预警案件。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载《法学家》2011年第3期.

[2]李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之证明规则研究—以依申请启动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为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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