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下,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

2019-10-21 07:58蓝宏晖
好日子(中旬) 2019年7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

蓝宏晖

【摘 要】代位继承是我国目前的继承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并且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但是现行的《继承法》颁行于上个世纪80年代,沿用至今,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社会基本情况,在《继承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再适应于当下社会的实务。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呼声。

【关键词】代为继承 代表权说 法定继承 直系血亲

代为继承制度是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其在实现遗产的合理分配,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其制定的社会背景以及当下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其缺陷已经凸显。目前,在学术领域,对于修改《继承法》的呼声很高,以我国学者杨立新为代表。可见《继承法》的完善与修订已经是非常具有必要的社会需求。其中代位继承的相应完善是本文的重点。

一、代位继承制度的出现的社会背景及其原因

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第十条中将法定继承人分成了两个顺序,其中并没有将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女列入其中,出现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当时的家庭结构组成的。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我国,计划生育刚刚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多年根深蒂固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丝线观念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人口结构是老年人少,而年轻人多的情况。即我们常常看到的金字塔型的人口结构。老年人占的人口比重少,一对老人膝下几对儿女,儿女又有几个孩子的情况十分常见。由此可见,在当时的那种情况下,将上述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列为法定继承人是并不合适的。但是,由于当时的医疗保障水平有限,人的寿命处于比较低的水平,经常发生继承人先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为了保护继承人子女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实现,实现遗产的公平继承,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当时的立法者在《继承法》的第十一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制度。

二、代位继承制度的概念与概述

(一)代位继承制度的概念

代位继承制度是指在法定继承中依法律规定,在某些亲系的血亲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卑血亲按照其继承地位和顺序,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性质

关于代为继承的性质,学界有着两种学说:代位权说和固有权说。具体的分类笔者不再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代位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之规定和《继承法意见》第二十八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施行的《继承法》实行的是代表权学说。

(三)我国行使代为继承权的条件

根据我国目前施行的相关法规,可以总结出以下行使代为继承权的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二是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三是被代位人具有继承权;四是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三、代位继承制的缺陷和不足

由于现行的代位继承制度是上个世纪80年的产物,距离今天已经三十多年过去了,其弊端缺陷以及不足日益凸显。从学术的层面来说,笔者认为我国采用的代表权说,这一学说本身存在极大的瑕疵,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正在当代社会中,已经被多国所抛弃。其次在立法方面由于三十年来的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也让原本的代位继承体系变得不合时宜,不符合实际的社会状况和社会需求。

(一)代表权说的理论瑕疵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民事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按照代表权说的观点,代为继承权是一种从权利,则当其主权利即被代位人的继承权消失时,代为继承权也会自动的消灭。因此 代位人不可能基于一个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的主权去行使权利。再者,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公民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如果被继承人子女实行了《继承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行为,按照代表权说的观点,将剥夺被代位人的继承权,这一情况违背了“责任自负,反对株连”的原理,也与我国的民法原则起了冲突。

(二)代位继承在当下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行了三十余年,社会的人口结构产生了一些变化。其中主要体现在,人口老龄化以及人口数量图呈现三角形状态老年人多,年轻人以及幼儿越来越少。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放开了二孩政策,但是随着妇女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大,当下的年轻人一代生育欲望不强,甚至出现了丁克家庭的现象。可以说当下的社会情况与当时制定代为继承制度的社会背景已经有着很大的不同。而这种情况的产生,很有可能是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的,也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不相符

四、代位繼承制度的完善

(一)采用固有权说

固有权说相较于代位权说具有许多优越性。首先,固有权说符合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按照固有权说,代位人行使的代为继承权是源于自身的固有权利,被代位人因各种原因失去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的,不影响代位人的代位继承权利,这体现了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其次固有权说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在的当下,许多父母因为其工作或者其他原因,将自己的子女交由爷爷奶奶看管照顾,祖孙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情谊,因此,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继承老人的遗产也是合情合理的,固有权说保护了直系卑亲属的代为继承权,保护了其利益。

(二)扩大代位人、被代位人的范围

以现代的角度来看,因为独生子女的出现,导致很多在原本立法的时代存在的亲属关系消灭,以及不复存在,因此为了保障继承人及其子女的继承权合法有效的得到实现,扩大代位人以及被代位人的范围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我国在立法层面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手段。依据目前的现实情况,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如若独生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可能导致被继承人的财产无人继承最后收归国有的状态,但大多数时候依据我国国情,大多数人还是想将遗产留给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亲人。因此扩大代位人、被代位人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论代位继承的现实不足与完善. 王子越. 法制与社会. 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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