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2019-10-21 10:20谈靖
名城绘 2019年3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谈靖

摘要:增值税和所得税均是销售业务中非常重要的税收项目,为了可以有效地帮助会计人员提高对视同销售部行为中税收缴纳工作的处理效率和质量水平,企业需要不断地加强对会计人员对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认识程度,这也是笔者将要与大家分享的重点内容。

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视同销售行为

该行为主要是指在相关规定中不以业务水平为主要核算标准,而以税法规定进行业务处理,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税收金额的一种行为方式,目前在现有的税收文献中被明确规划为该行为的销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将销售的货物交付给其他人进行代销售;第二,帮助他人代销售他人的货物;第三,将货物由一个县区通过移送的方式转交由另一个县区的机构进行销售;第四,将自身企业的产品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生产的产品用于一些非应税的工程、提供给其他经营销售的个体或者企业、股东以及投资人、集体福利、无偿赠送给其他个体等等[1]。

二、纳税处理分析

(一)增值税

该税收项目主要强调的是产品的实际用途和生产来源,该税收项目主要应用于一些具有委托加工性质、自己生产性质或者购买性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销售情况:第一,将所销售的货物用于资产开发、个人消费、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不具备生产性质的项目中,若这些货物的生产来源是由外国引进的,则需要将这些货物的进项税进行额外收取,若这些货物是由企业自身生产或者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生产,则该类产品则可以划分至视同销售的范畴中[2];第二,将所销售的货物用于偿还债务、利润分配、投资、捐赠等不具备货币交换性质的销售项目中时,工作人员不对产品的生产渠道进行归类划分。

(二)企业所得税

该税收项目主要是指除了所销售的产品在同一法人的名下进行周转流动的情况之外的行为,若货物销售行为企业内部的管理部门、设计部门、生产部门等机构进行内部流动和销售,则该货物销售行为则可以不需要额外交付企业所得税。从客观的角度上来看,该税收项目主要强调的是产品的用途、作用和影响,对货物的生产来源并未做过多的限制,其在实施过程中主要针对以下几种销售情况:第一,若所销售的货物仅仅在统一法人名下企业中不同的部门之间专业,则该销售行为不符合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因此该产品无需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第二,若企业的工作人员将货物销售行为用于职工福利,则无论该货物的生产来源是何种情况,该行为都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三、案例分析

(一)在建项目应用

对于一些将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应用于在建项目的企业,工作人员需要对货物的来源进行综合地考虑,若货物时自身企业所生产的,则工作人员在进行货物移交过程中应当缴纳增值税,并且进行销税处理,若货物时由外国引进的,则应当缴纳增值税和进项税,且不能被其他税收额进行抵扣[3]。例如,某单位将自身企业所生产的货物用于建设该企业的内部公共娱乐设施,所使用的货物总成本为326000元,经计算所得的税收价格为450000元,且增值税率为17%。在这个过程中,货物的销售行为仅仅流通在企业的内部渠道,因此该项目属于企业内部的结转,从会计的层面上来说,该项目不能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因此企业可以针对这一项目可以不额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人员可以作如下处理:

借:在建工程 402500

贷:库存商品 326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 76500

(二)对外投资应用

当企业所进行的货物销售行为是用于对外投资时,企业的总资产会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增值,且经济流动性相对来说较强,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需要降低划分至视同销售行为,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目前销售市场中的公允价值对货物的总成本进行估算,并且将其作为依据来完成税额的计算。例如,某单位将自身企业所生产的货物提供给A企业,且持有A企业3%的股权,该货物在市场中计算所得的平均价值为768000元,从会计的技术层面上来看,该货物的价值为640000元,且增值税率为17%,该货物销售行为具有一定的商业实质性。由于该销售行为的发生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影响,且该货物在流通的过程中具有商业实质性,因此工作人员可以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并且对其作如下处理:

借:股权投资 898560

贷:业务收入 768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 130560

借:业务成本 640000

贷:库存商品 640000

若该视同销售行为中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基本特性,则会计人员可以作如下处理:

借:股权投资 770560

贷:库存商品 64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 130560

(三)员工奖励应用

若企业将产品销售用于员工奖励项目上,则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福利的获益对象对该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并且对货物的生产成本、损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会计人员需要根据该货物销售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计算税收[4]。例如,某生产电气设备的企业在2018年5月价格自身企业所生产制作的家用电器作为集体福利分发给企业员工,这些电器产品的总成本为192500元,市场价格则为248800元,且增值税率为17%。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内部的经济流动出现波动,且受到该销售行为的影响,因此会计人员可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薪酬 291096

贷:业务收入 248800

应交税费——增值税 42296

借:业务成本 192500

贷:库存商品 192500

四、结束语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的种类过于繁多复杂,因此会计人员在进行税收处理工作时常常受到一些销售行为界限模糊等相关问题的困扰,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从行为概述、纳税处理、案例说明等方面对该行为的纳税工作展开了详细的論述,希望上述笔者针对企业纳税工作所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可以对相关人员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费琳琪.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业务处理分析[J].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4(02):121-122.

[2]王海默.浅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J].中国市场,2014(30):103-104.

[3]方飞虎.不同税种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的差异[J].中国农业会计,2015(02):144-146.

[4]陈秀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J].镇江高专学报,2013,26(02):143-146.

(作者单位:安徽省勘查技术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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