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浅析

2019-10-23 03:49庞晓林
法制博览 2019年9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摘 要:司法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国家改革发展进程中对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司法不公,就无法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与信任。对于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我们怀着无可比拟的热情与希望,希望对国家法制进步能起到重大促进作用,希望对整个法制队伍能是一次有效的创新。我们怀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投身于伟大的法律事业,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值得大家的尊重与关怀。所以,进行司法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是一项重大改革,也一定会取得显著效果。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精英化;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259-01

作者简介:庞晓林(1996-),女,满族,辽宁本溪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7级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法学)专业。

一、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发展

我国法官员额制发展史较为短暂,这和一直以来法律职业人才专业化不强有着极大关系。自清末编撰法律以来我们的大多数法律是参照日本,德国等。本土的一直流传的法律因为隶属于皇族统治,有着极强的极权统治情形,并且大多数极为严厉残酷,大多已经成为历史。少数得以保留的条款也不成系统。员额制的想法始于第十八届三中全会。这一建议打开了中国法制发展的新的大门,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新。随后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轰轰烈烈的提议及之后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项目若干问题的框架建议》,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席卷开来,并且效率之高,成效之快都令广大法律人及人民群众感到震惊。[1]

二、我国法官员额制的现状

我国法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确实存在。一些法官确实法律专业素养不够,业务水平也不高,这些人需要从法官队伍中剔除出来,担任其他一些非审判工作。同时一些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往往专业功底不够深厚,年轻的科班出身的法官又缺乏经验。

目前的法官队伍中,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现象确实存在。从当前各地法院的反馈意见来看,我国法官的基本人事管理方面还大都承袭公务员的相关规定,特别之处并不多。法官员额制就是要建立一系列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对法官的编制、薪资待遇、职位晋升、任免等方方面面都要进行改革创新。

法官担任的案件审判工作,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同时关乎到我们国家法制发展,公平正义的实现。确实是任务重,责任大。所以法官的各方面待遇理所应当高于普通公务员水平。同时,建立法官员额制,办理案件终身负责制度既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法制信仰的负责,意义重大。目前各地法院一个突出的问题仍然是“案多人少”,立案登记制改革等使得案件数量剧增,法官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三、对于完善我国法官员额制的建议

(一)完善法官考核评价体系及准入制度

要想快速改进法官质量,就必然要大幅削减人员,一些能力不强,业务水平不高的法官需要从法官队伍中出来,同时法官的任免也要越来越严格。优秀法官同时担任行政工作的现象要改变,要做到法官主导裁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其他一切工作都围绕这以核心职能展开,都起着辅助力量。真正树立起“大法官”的思想意识。法官工作本身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责任和重要性。即使是法院院长,其法律地位也不应是高于法官的。要培养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使命感。这确实不是一项普通的公务员工作,这是一项伟大的,特别的,责任重大的,无比重要的工作,是国家法制工作最为重要的一环。

(二)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首先,应该解除法官们的后顾之忧,生活保障做到不用法官们自己操心是基本。其次,对于法官们的家属也应给予一定照顾,真正解除法官们对日常生活琐事的担忧,使得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在子女的教育抚养方面应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2]这些是完善法官晋升制度,以案件审判质量为核心,剔除其中的行政成分及学术方面的硬性要求。回归到审判工作本身,法官遴选制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重点,相关规定应更细化,更具体,如法律素养方面,司法业绩方面,职业道德水平方面等等。

(三)完善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运用得当,将极大减轻现今法院部门办案压力,而且对于刚刚进入法院队伍的新鲜力量也是很好的锻炼,为他们将来能够胜任法官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法官助理不会造成司法队伍的冗长,相反注入这样的新鲜血液能够帮助法院输送人才的同时,吸纳年轻劳动力,将大大减轻法官办案压力,案件承办质量也会显著提高。法官助理来源可以从各高校法学院应届毕业生中,未能进入员額法官的法院工作人员中优选。这样一来,将大大减轻法官办案压力,工作负担。同时,我们要注意理清法官与法官助理职责界限,让他们能够建立更好的合作关系,高效展开工作。

[ 参 考 文 献 ]

[1]刘子阳.693家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N].法制日报,2016-07-18(第003版).

[2]杨奕.欧洲法官工资薪酬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律适用,2015(12):1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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