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证券投资咨询乱象分析及监管建议研究

2019-10-25 16:07邓林莉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7期
关键词:互联网

邓林莉

摘 要:当今社会,互联网及新媒体在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信息传播已经成为主要方式,这对资本市场的信息传播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中的“荐股骗局”、“股神”、“黑嘴”、市场操纵等各种问题频繁出现,并进行了升级和演化,进而也对市场秩序有了严重的影响。所以,有关资本市场一定要重视证券投资咨询乱象,要根据“先规范,后发展”的监管思路实施严格管理和整治,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针对互联网环境条件下的证券咨询乱象的表现和危害、产生的各种原因等进行了详细分析和研究,同时提出了对投资咨询乱象进行有效根治和监管的建议,希望可以给资本市场管理和治理提供一定帮助和借鉴,进而促进证券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

关键词:互联网;证券投资咨询;咨询乱象;监管建议

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是传播证券信息,有着信息传播的规范、敏感、经营等责任。现在互联网及新媒体在快速发展,对资本市场的信息传播有直接影响,证券信息传播及相关投资咨询活动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特征。传统 “荐股骗局”、“黑嘴”、市场操纵等问题逐步升级演化,扰乱了资本市场信息传播及公平交易的秩序,改变了社会危害及风险特征。

1、互联网环境下证券投资咨询的表现和危害

1.1“荐股骗局”

“荐股骗局”“黑嘴”、非法咨询等乱象相互联系,各种违法行为相重叠,其逻辑相同。“荐股骗局”具有代表性,表现出模式化和商业化,其行为步骤是,首先进行散布广告,得到相应流量,表现合规形式[1]。其次劝诱转化,应用的方法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收益、滥用牌照等。再次应用各种渠道发布荐股信息,改变信息传播形式。最后滥用信息的传播和影响力进行市场操纵。

1.2信息型市场操纵

互联网环境下,荐股机构滥用信息传播及影响力实施市场操纵。首先,不用依赖主流媒体大众。现在的互联网荐股具有了相应的传播力,而且信息传播中具有隐蔽性和针对性,可以避开市场当中的理性力量。其次,转移获利程序。行为人服务费名义收费,不能需要进行反向交易,只制造短暂虚假行情,操纵难、风险低,比如,收盘期间以涨停板机制进行开盘价格操纵,或者分布虚假建仓出货信息等。第三,难监控、难取证。有多元信息发布渠道、私密、隐蔽、动态性、转移状态,可以避开监控范围。通常行为人不应用自己账户进行操纵和参与,客户账户比较分散,没有实控关系,难以看穿信息端机交易端。第四,难认定。如今进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包括蛊惑交易、特定时间操纵、抢帽子交易、尾市操纵、开盘价操纵等形式,认定推定因素有拉抬、打压、锁定或反向交易获利等行为,并没有包含荐股机构各种操纵行为。第五,进行的操纵行为和市场有着正反馈。因为规模不断扩大,客户信任、具有市场操纵能力,进而有了聚集效应。很多机构利用互联网定时进行荐股信息传递和发布,利用互联网建立利益共同体,联合操纵,骗取服务费。

1.3其他潜在风险和危害

互联网环境下咨询乱象风险及危害发生了改变。在宏观上,存在“荐股”模式营销激进行为,对客户诱导,增加了市场的非理性及投机性行为,对价值投资及长期投资理念有严重影响,同时加剧了羊群效应。在微观上,对风险识别能力弱的中小客户有严重影响,影响市场基礎,具有群体事件风险。业务模式扭曲下,退款变成了有些机构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要支付退款,一定要扩大和保持机构业务规模,进而有 “资金池”风险,如果该模式破产,会激化矛盾。

2、产生证券投资咨询乱象的原因

2.1互联网快速发展对信息传播的影响

互联网的发展对资本市场信息传播产生严重影响。首先,信息传播的渠道呈现去中心化和多元化,新媒体代替了传统媒体,是现在网民进行信息发布和获取的主要渠道。其次,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范围,增强了信息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如今应用各种智能网络技术,信息载体呈现多元化,容易识别各种信息,传导效率高[2]。最后,新媒体传播信息有各种各样形式,各媒体表现的公众属性、市场影响力、新闻舆情属性等各种特征。另外,证券咨询行业对互联网咨询类广告不能有效约束,微博客、搜索引擎等广告的发布者责任处于牌照审核边界,存在大量“擦边球”。不能更好的约束发布和传播荐股信息,进而不良信息传播发展迅速。

2.2没有很好的落实现有核心制度

互联网环境下,现有法规有着不具体、不适应、不完善等问题,增加了监管难度。如今,很多机构试探监管底线,打折、变通适用制度。第一,没有充分落实管理适当性。投资顾问业务的明显定位就是适当性。进行适当性管理的有效落实,可以对投资者需求有效适应,能够对利益冲突缓和,更好的促进市场自我调节和自治管理,并且,咨询业务创新也有了安全空间。另外,如今的咨询客户主要是一些中小散户,缺乏风险识别能力,要进行保护。可是,具体实施时,咨询机构并没有真正落实适当性管理体制。第二,不能有效落实限制向公众推荐具体证券制度。有关规定指出,不能利用公众媒体进行建议具体证券投资,可是这类行为很难在法律上适用。如今微博、博客、股吧、视频直播等形式,也存在监管不足问题。第三,不能落实从业人员资质准入机制。《证券法》确立了资质准入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约束执业行为、推动行业专业化发展,可是,如今的行业中,还存在无证上岗、越位服务、虚构身份等行为,现有监管体制不能有效约束和控制从业行为及荐股活动。

2.3处罚力度差,违法成本低

整体处罚力度严重不足,不能产生震慑。如今的监管看着好像很严,可是很多违法机构不该不停。有很多监管措施,可是处罚少,很少有撤销牌照,或者移送司法处罚,不能产生监管威慑力。另外,不能严格查处变相承诺收益、误导性宣传。这些行为是“荐股骗局”中的重要部分,是,违规重灾区,而对其认定查证简单,查处力度不足。同时,也缺少进行新型变相违法的认定,不能进行有效教育和处罚。

2.4制度滞后,监管不足

首先,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咨询机构取消年检以后,监管没有新抓手,警示函、责令改正等措施不能触及机构根本利益,有责而不改现象。而且,监管执行没有相应的后续保障,一些责令暂停还在开展业务的机构,没有相应法律进行对其处罚,有些机构有责而不停现象。另外,辖区监管权责不匹配,有监管套利空间,不能有效实施公司暂停业。其次,业务监管和行业业态不相应,缺乏监管力度。缺乏管理和约束股东资质及行为,有些咨询机构股东有着复杂的背景,没有透明的控制关系,增加了公司经营风险。缺乏内部控制及法人治理,很多咨询机构都没有与之业务匹配的内部控制及法人治理,存在股东越位、分公司各自为政、内控失效等现象。重大变更没有相应规制。有些有劣迹的机构利用名称、地质、股东等变更进行逃避监管。缺乏长期约束监督机制。最后,缺乏规范的互联网证券信息广告及传播机制。互联网信息内容及广告管理具有严峻性和复杂性,

行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和工商、网信等部门协同配合。可是如今证券监管部门还没有和网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证券信息网络传播的制度。另外,互联网广告管理没有更好的针对咨询领域。

3、根治证券投资咨询乱象监管思路及建议

3.1有目的的塑造监管权威

结合当前法规,以现有行政方法,增大持牌违法成本。要严格实施相应处罚,对一些违法严重的机构及个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对重点案件、承诺收益、营销欺诈等活动要严格查处,塑造监管权威。第一,管住“流量”。增强针对咨询机构违规宣传广告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微博客、财经网站、搜索引擎、证券网络社区、数字电视频道、直播平台等领域的广告筛查,对违法机构及形式及时曝光增强主流媒体甄别违法广告能力和力度。第二,管住“转化”。 对承诺收益、夸大、虚假、误导等宣传严厉查处,加强以案释法及教育作用,与主流互联网媒体有效联合,强化非法荐股类信息监测力度。对留痕、信息告知、风险揭示严格管理,细化管理执行标准。第三,管住“影响力”。一定要严格控制咨询机构利用公众媒体进行荐股信息的发布。严格管理从业人员,规范荐股对。

3.2有效明确标准,规范行业管理

第一,對资质准入严格管理。对于一些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及证券从业资质人员,严禁对客户提供咨询建议。对非投资顾问要严格管理,严禁其以“老师”名义进行误导客户[3]。对未注册的投资顾问有严格控制,严禁以客服、助理等名义对客户提供咨询建议。投资顾问要根据客户具体情况,提供适当性、适用性咨询建议。第二,对痕迹及信息发布管理。咨询机构不能利用微博、博客、股吧、视频直播等媒体进行荐股信息发布,严格把控咨询机构利用即时通信工具或者自建APP对客户进行荐股。咨询机构应用网络工具进行咨询服务,一定要有效内控管理。

3.3完善制度,提高监管效能

第一,一定要坚持原则,有针对性调整和完善现有制度。要对控股股东的资本实力、持续经营、实控背景、业务匹配、诚信情况、资质要求等实施适当提高,要对自然人控股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和约束股东行为。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定实施有效细化,对分支机构备案及设立要求进行有效完善,规范管理人员任职行为和条件。完善制度处罚和衔接根据,明确各种合理处罚依据。强化诚信监管,对名称、股东、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各种变更要严格管理。强化建设基础制度。第二,强化不同地区的监管部门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对量罚标准和规则实施统一认定,以全国范围进行相应的权责明确、信息共享、分工合理等监管格局的合理构建,促进咨询机构监管工作有效实施。第三,与网信、司法、工商等各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和完善证券信息传播活动相关制度,和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体系更好的衔接。有效明确各网络运营者证券信息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措施。与公安司法机关密切协调沟通,完善行刑衔接。

3.4有效定位,实施有效监督

第一,定位明确。首先,咨询机构要明确定位监管、创新、扶优限劣等,对公司非理性创新方向及业务模式等要敢于质疑和否定,监督咨询机构回归本源。实施服务内容实用性及方式适当性的定位,对仔细机构对客户的咨询服务有效明确,一定要了解客户,结合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合适的投资建议[4]。其次,实施市场影响力的有限性及服务对象私人性的有效定位,禁止咨询机构利用公众媒体及即时通信工具等对客户提出投资建议。最后,要鼓励和引导机构转向工具、资讯、辅助、数据类等服务, 实施价值和价格的匹配咨询服务方式。第二,扶优限劣。实施分类引导,对规范治理、适应监管、风险可控、资本实力强的机构要坚决支持,要先做大做强,有效限制内控缺失、治理混乱、违规经营等无序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环境下,证券投资咨询也出现了乱象,这对证券资本市场有严重影响,对中小散户投资影响更大。因此要对相应乱象危害及原因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和相应方法进行根治和监管,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有效保护客户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林雯, 黄坤, 王琦. 互联网环境下证券投资咨询乱象分析及监管建议[J]. 证券市场导报, 2019(7):73-78.

[2]何竞平. 互联网广告乱象的成因及监管建议[J]. 青年记者, 2017(5):16-17.

[3]邱晶晨. 浅析新媒体环境下网络直播中的乱象分析[J]. 新闻采编, 2017(5):56-59.

[4]翟文娟, 王梦茹. 新形势下“校园贷”乱象分析及对策建议[J]. 中外企业家, 2017(6):23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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