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与道德

2019-11-13 08:28甘琴重庆工商大学重庆400067
新生代 2019年13期
关键词:法治道德法律

甘琴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67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二、法律与道德的评价作用的对比

(一)道德评价

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但是具体到评价作用上来说的话,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有较大的不同。道德评价是指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们,依据一定社会的道德价值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对他人或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善恶价值判断,以表明褒贬态度的道德活动。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总是在有意识和无意识之中,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对自己身边的人和事进行着道德评价,通过在情感、言论和行为上的倾向性态度表达自己的认识和看法。根据道德评价主体的不同,道德评价可分为自我道德评价和社会道德评价。

(二)社会道德评价是人们凭借自己的善恶观念、生活经验或者传统习俗,对某一社会现象、事件和行为自发表达的看法和态度。自发的社会道德评价往往与一些偶然的行为事件联系在一起,因而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随意性。由于参与自发的社会道德评价的人各自的善恶观念和生活经验都不相同,因而往往对同一事物和现象会有自己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在评价的结果上就会经常出现毁誉参半、褒贬不一的情况。

法律评价活动在法治时代的位置是法治时代特征的重要表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所以法律评价的范围会比道德评价小,甚至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上,法律往往会让人觉得有一种疲软的感觉。法治时代意味着社会生活中的人们拥有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在生活实践中自觉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树立法律的权威。

三、法律评价的必要性

(一)法律评价的优势

法律本身具有着评价的作用,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却常常使用道德来评价人。这一方面是法律评价的层次较道德低,有些不违法却违背道德的事情不能得到符合大众的评价;而另一方面在于有些人则希望通过道德评价来强迫别人做符合他利益的事情。所以法律来作为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优先评价是可行的或者说是必要的。法律作为以规范的条文来制定标准以及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是否需要收到惩罚都是明明白白不受主观因素影响。道德对于人的评价是多方面的,这也导致了道德标准的不一致,比如同态复仇的事件,有的人为之叫好,而有的人则认为是很恶劣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而法律作为相对客观的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很好的去定义行为好坏,通过它是否违背了法律。道德很难割裂的来看,一个人在其他方面是好人,那么如果他为恶,可能从道德会比较包容。这一点可以从最近的张扣扣杀人案中看出,张扣扣本人持刀杀死三人,而因为他从军的背景,以及媒体片面报道的所谓为母复仇的动机,让他受到了不少同情与支持。

(二)两种评价方式相互联系

以法律来代替道德作为评价,并非是放弃道德,只看法律。胡适曾经说过,“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都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法治时代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社会是稳定的、发展的,并且是可控的时代。在法治时代,由法律评价活动得出的法律评价结论具有法律意义的固定性,法律所维护的安全和稳定的秩序也会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从已有的法律评价活动中寻找和预测自己的行为。这样人们就不仅仅或主要不是依赖从各种势力(包括道德舆论等势力)中获得保障,而更多地是指望从制度和法律的稳定性中获得自身的表达,并实现各种合法利益。

四、正确处理社会舆论带来的影响

社会舆论是“一定社会群体内相当数量的成员对社会现象所发生的倾向较为一致的议意见”。其既可以指向本群体内的个体和权威机构,又可以指向本群体外的某个体。这种指向具有普遍的参与意识和实践意向,因而对对象造成压力,迫使其按照社会舆论的倾向性要求行动。所以马克思认为社会舆论是一种“普遍的、隐蔽的强制力量”。社会舆论往往以非强制的形式即“普遍的、隐蔽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于所指对象而言,社会舆论可谓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甚至会出现“千夫所指,无疾而亡”的情况。面对社会舆论的影响无论法律还是道德的评价都可能会发生偏倚,所以在处理想关热点问题时,要正确处理好社会舆论的影响,并采取一些措施来使社会舆论产生好的影响。

结语

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而在评价事物的作用上,用法律代替道德,会让争议变少,也显得客观,当然这也不是排斥道德作用,而是要将法律的评价作用放于首位,道德评价应该是法律评价的补充而非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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