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局”预审故事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

2019-11-17 06:58吕燕群口述蓝向东执笔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5期
关键词:劳动教养张辉定罪

吕燕群 口述 蓝向东 执笔

“浙江张氏叔侄奸杀冤案”中就出现了一个叫袁连芳的“狱侦耳目”。2004年4月,袁连芳现身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与该案中的张辉同号。当时,警方根本没有掌握张辉、张高平二人任何物证痕迹,相反,鉴定显示,女受害者的指甲中的陌生人DNA并不属于这对叔侄。一进监室,袁就多次问张辉“有没有做过”,张否认后便遭到了袁的毒打。此案一审有罪判决中的26条证据几乎都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只有袁连芳作证称:张辉在看守所里自称曾奸杀过一名女子。在袁连芳这一“狱侦耳目”的帮助下,警察最终将张辉、张高平二人定罪。而万幸的是,张氏叔侄在服刑近10年之后,因“真凶再现”最终被浙江高院宣判无罪。袁连芳则因“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获得减刑,第一次减刑1年半,第二次减刑10个月,早在2004年9月就已出狱。

可见,“狱侦耳目”虽然被相关部门认可,甚至作为一种侦查手段被长期使用,然而却需要全面反思警醒。司法侦查权本是神圣的公权力,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并且还必须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严格限制,如此才能保障公民不受冤枉,显然不能授予所谓的“狱侦耳目”。袁连芳等狱中人员为自己的立功减刑,无所不用其极,袁连芳在“浙江张氏叔侄奸杀冤案”中逼供、作伪证就是明证。因此,“狱侦耳目”应受到严格限制和规范,而不应该被随意使用或者说不受约束、有违司法精神地使用。

正确看待口供的证据地位是突破口供的基本前提

上面说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也许会有人说了,不让使用“刑讯逼供”等一些“非常手段”,我们的办案人员又怎么能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呢?如果犯罪嫌疑人什么都不说是不是就拿他没办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犯罪嫌疑人口供虽然历来被称为刑事司法领域的证据之王,但很大程度上是缘于过去有限的侦查手段,口供往往成为某些案件的关键证据,也是以往办案过程中最易获取的直接证据。但随着社会进步,法治昌明,依赖口供定罪,奉行“口供为证据之王”的传统,显然已经过时,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同时,一味地强调口供的重要性也容易误导侦查方向,甚至催生“刑讯逼供”等行为。不可否认,口供确实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我们需要正确看待口供的证据地位。

回到我们刚开始的话题,面对什么都不说的犯罪嫌疑人,我们的侦查人员又怎样突破口供呢?其实答案有很多,例如讯问策略、谈话技巧、心理学分析等。但就算方法再多,也还是会有零口供的案件,也还会有对抗到底的犯罪嫌疑人。但再狡猾、顽固的犯罪分子,在扎实的证据面前,也只能束手就擒。所以突破口供的最佳方法应该是做好扎实的客观证据,而不是单纯依靠审讯技巧,在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条前,即使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也依然可以定罪。随着侦查技术的提升,刑事办案应当转变观念,从“口供中心主义”转移到“物证中心主义”,减少对口供等各类言词证据的依赖,要依靠实物证据来搭建证据体系。因此,我们才说正确看待口供的证据地位是突破口供的基本前提,也只有不再过度依赖口供,摆正心态,扎实做好其他证据工作,案件才能实现真正的突破。

另外,正确看待口供,还要转变执法思维,重视听取嫌疑人的辩解。口供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不仅仅是对嫌疑人定罪处罚的重要依据,更是查实案情的重要线索。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不能局限于打击、追究犯罪的思维框架,司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事实。而查清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最直接手段之一就是听取并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能够查实,或者较为合理而不能排除怀疑,那么就应当严格依照刑事司法的原则,对其予以出罪。正确看待口供不仅是正确看待口供认定犯罪的证据地位,还要正确看待通过口供核实嫌疑人辩解,从而排除合理怀疑、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意义。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主体的变化

故事当中,“张提审”办案过程中收受请托人钱款,后来东窗事发,被“炮局”送到市局七处。说白了就是涉嫌受贿了,既然是涉嫌受贿了,那当然就涉嫌违法犯罪了。很多不了解情况的人看了故事以后,也许还以为,受贿犯罪就像其他犯罪一样也归公安机关管呢,要不然“张提审”怎么被送市局七处了呢!然而根据法律的修改,今后包括受贿罪在内的各种职务犯罪应当由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进行侦查工作。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在职务履行过程中涉嫌的犯罪,即犯罪行为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有着必然关联的犯罪。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常见的职务犯罪就包括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等。

劳动教养已彻底成为历史

故事中,因“张提审”收受他人贿赂,最后被劳动教养3年,送到天津茶淀去了。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劳动教养,并不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均不能适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但除了法院判决以外,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部分行政机关经法律授权亦可对部分违法行为直接予以行政处罚。一般这类违法行为是指犯罪行为较轻微而又不需要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例如在北京地区,一般盗窃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而盗窃2000元以下的则不构成犯罪,但属违法行为,这类违法行为,一般就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了。在过去,劳动教养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如今,劳动教养已经成为历史了,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彻底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在过去很长时间都是我国一种饱受争议的行政处罚手段,主要原因在于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其过于严厉。作为一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手段,劳动教养最高可4年,其严厉程度已超过许多刑事处罚。因此其在适用上本应当慎之又慎,并通过严格的程序予以适用。但在废止之前,有关部门无需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即可对嫌疑人处以劳动教养。这显然不符合法治精神,废止之前亦受到多方批评。正因如此,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教养终究成为历史。

(未完待续 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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