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耕制与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

2019-11-17 19:10代国玺
社会观察 2019年11期
关键词:一夫秦汉战国

文/代国玺

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经济为主体,农作方式不仅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同时也影响当时的生产关系。大约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内外学界逐渐形成共识,认为秦汉时期的北方地区属于以铁制农具为基础的连种制农业,较诸春秋之前以木石农具为基础的休耕制农业,生产力进步非常明显。有关秦汉土地制度、田税制度与亩产水平的研究,基本都是以此说为基调展开的。不过,从不断出土的简牍材料来看,这个问题并非如此简单,秦汉连种制的共识可能还需进一步讨论。

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与汉代的复种指数

尹湾汉墓出土的木牍《集簿》,系汉成帝元延年间(前12~前9)“东海郡上计所用的底稿或副本”,其所载关于东海郡土地与户口的内容,对于理解汉代的耕作制度,很有价值。《集簿》条目与垦田数关系最为密切者为:“□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学者多注意到数字“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而未曾留意其后的“十九万百卅二”。实际上这个数字,应该就是东海郡此年的垦田数。又据《集簿》,东海郡此年“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十□顷”、“春种树六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四亩”,则播种面积不过113966.94顷,仅占垦田面积的59.94%而已。那么另外40%的垦田作何处置?合理的解释只有一个,就是东海郡存在普遍的休耕现象。此年有40%的耕地不种粮食,藉以恢复地力,保证未来播种时取得稳定收成。

尹湾《集簿》反映的休耕制,是不是西汉全国的普遍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先需探明战国秦汉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

种地与耕地不同。《九章算术·均输》言种地有四个步骤:发、耕、耰、种,发、耕属耕地阶段,加上耰、种才算完成稼事。耕所受时间限制少,只要土地不冻结,都可从事。种则不然,播种有其节令,错过则作物难以生长。这是农学常识,战国秦汉时期为人所熟知。播种、收获既然有其时限,在特定技术条件下,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就是稳定的,有限度的。战国秦汉对此有明确的统计。《管子·巨乘马》曰:“一农之量,壤百亩也;春事二十五日之内。”《管子·山权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汉书·食货志》载李悝之言:“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食货志》载晁错上书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足知战国秦汉的技术条件下,五口之家有能力耕种的土地就是一百亩。这也即我们所熟悉的“一夫百亩”。战国秦汉,亩一般有百步之小亩,有二百四十步之大亩。此所谓“百亩”到底为小为大?

诸多证据都表明,一夫能种之“百亩”确为小亩。《汉书·食货志》载:“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叁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周秦汉皆以三百步为里,地方百里即为九亿步;九亿步为“九万顷”,则一顷为万步。可知“治田百亩”之亩为百步之小亩。银雀山汉墓竹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存者一岁作□□□食〕之,亡者一岁作十二月食之。”农夫的体力与勤劳程度不同,种地面积即有别,这里指明了不同农夫每年所能耕种的田亩数字。据此可推知普通农户的种地能力。五口之家,能田者一般为夫妇。农夫无疑为主要劳动力,取最高值,以“王者”计,种24大亩。农妇体力一般不如农夫,亦取高值,以“霸者”计,种19大亩。则五口之家耕种的上限应为43大亩。《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之“大亩”,为二百四十步之亩。43大亩合百步之亩103.2亩。足证五口之家所能种者之百亩为小亩。

从战国文献到西汉晁错上书,皆指出“五口耕不过百亩”,表明战国秦汉的生产力条件下,普通农户所能实种的耕地也就是100小亩。再来看《集簿》反映的情形。东海郡此年有民户266290户,实种面积约为113966.94顷,则每户实种约为42.8大亩,合102.7小亩。考虑到东海郡此年户均人口约为5.25,略高于五口之数。故《集簿》恰好印证战国以来五口之家百小亩的种地通则。

《汉书·地理志》载元始二年(前2年)全国民户为“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为“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据此可知,全国户均约为4.87口,户均垦田约为67.6亩。而战国秦汉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为百小亩,即41.7大亩。口不足五人的农户,要实种67.6大亩的耕地,无论如何是办不到的。这只能表明休耕制是汉代的普遍耕作方式。

结合《汉书·地理志》与《续汉书·郡国志》注的记载,可以看出,西汉元始二年至东汉本初元年(146)百余年间,人口与垦田的比率,基本保持在人均14亩左右;复种指数,基本保持在0.6上下,这揭示的正是早期传统农业的经济规律。

休耕制与战国秦的授田制

汉代既为休耕农业,则战国秦普遍实行休耕,应无疑问。我们知道战国秦皆为授田制,其授田额度也是“一夫百亩”。不过,此所谓“亩”乃新制亩,而非周制百步之亩。新亩制虽大小不一,或为一百六十步,或为一百八十步,或为二百步,或为二百四十步不等,但其“百亩”显然都超过“一夫”即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所以,战国秦授田,既授农户以播种田,也授以轮换的休耕田。战国秦的授田制实际上是以休耕制为基础的土地制度。

西周春秋前期,农具以木、石、青铜材质为主,生产力不如战国。从《诗经》所谓“菑、新、畬”与《周礼·遂人》所谓“田莱”制看,此时的主要耕作方式为轮荒耕作制。土地分莱与田两种形态,定期轮换。至于土地的占有方式,则属于大家族所有制,主干或核心家庭没有能力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随着铁制农具的出现与推广,耕作方式遂逐渐由轮荒变为休耕,主干或核心家庭亦逐渐具备独立的生产条件。由此则引发了土地制度的变革。

春秋战国之际晋六卿改革亩制,秦孝公用商鞅“制辕田,开阡陌”,无疑都是要打破宗族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将个体小农确立为土地权利主体。所谓“制辕田,开阡陌”,“辕田”也即“爰田”“自爰其处”之田。盖轮荒制下,土地为共同体所有,田内没有疆界,莱内亦无疆界,田与莱都是一大片,田莱轮换,得由共同体决定。而休耕制下,个体小农要想确立土地权益,必须有明确的份额,表现在土地形态上,就是有“阡陌封疆”。在政府授定田地的疆界之内,个体小农自行决定休耕轮换,即为“自爰其处”。此种有明确疆界、有明确权益主体的所授田,遂称“爰田”“辕田”。故《史记·秦本纪》所载秦孝公十二年“为田开阡陌”,《商君列传》所载“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汉书·地理志》所载“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皆指秦实行以休耕制为基础的授田制度。

授个体小农以“爰田”,必须有明确的数量。数量如何确定呢?无疑既要考虑个体小农的种地能力,也要考虑休耕方式。《周礼·大司徒》有个设计,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汉书·食货志》解释曰:“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周礼》的这种设计,综合考虑了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和土地的肥瘠程度,实行差额授田。其优点在于,所授土地的总体质量是公平的,受田者每年的收成大体均衡。但缺点有二。一是政府要确定如此大面积的土地的肥瘠程度,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二是受上田者,每年只需耕百亩,而受下田者,每年所耕却达三百亩。收成虽均,但受田者的辛劳程度差别甚大。所以,这种设计似未被采纳。各国实际上推行的是形式公平且操作容易的等额授田之法。

等额授田,意味着将个体农户的种地能力与休耕方式,作整齐划一式的处理,基本不再考虑土地质量差异问题。春秋末以至战国,各国的田制,大抵都是这样设计的。临沂银雀山汉简《吴问》曰:“孙子曰:‘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是(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畛,其□田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是(氏)次。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是(氏)次。赵是(氏)制田,以百二十步为畹,以二百卌步为畛,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俭)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这反映的是春秋战国之际晋六卿的亩制改革。据《吕氏春秋·乐成》载魏襄王名臣史起之言“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则六卿基本推行等额授田,除了特殊地区,一夫所授皆为“百亩”。此所谓“亩”,无疑指改制后的新亩。新亩的特点之一是“畛”分二“畹”。可知六卿统一按“种一畹,休一畹”来处理农户的休耕问题。

休耕方式外,五口小农种地能力也作统一处理,不再考虑其差别。六卿的畹制,即是由此而来。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曰:“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存者一岁作□□□食〕之,亡者一岁作十二月食之。”五口之家,能种地者夫妇二人。设若夫妇皆“王”,则种48大亩,合11520步;夫“王”妇“霸”,则种43大亩,合10320步;夫妇皆“霸”,则种38大亩,合9120步;夫“霸”妇“存”,则种33大亩,合7920步。取六卿田制以相较,就会发现:赵国百“畹”之大小(12000步),与夫妇皆“王”之家的种地能力近似;韩、魏百“畹”之大小(10000步),与夫“王”妇“霸”之家的种地能力近似;知氏百“畹”之大小(9000步),与夫妇皆“霸”之家的种地能力近似;范、中行氏百“畹”之大小(8000步),与夫“霸”妇“存”之家的种地能力近似。这应该不是巧合。可知,六卿的畹制差异,主要是因为各政权对于五口之家的耕种能力有着不同的估价,或取低值,或取均值,或取最高值。但不论如何取值,各政权都是按此统一标准,向农夫授田。而这正是等额授田的题中之义。

需要注意的是,等额授田制度下,各政权对休耕方式与实种亩数的统一设计,毕竟只是政府规划而已。它未必就是农户的实际耕种方式。譬如晋国六卿,范、中行取农户实种能力的基本线,以8000步为农户的实种地,但不少农户的实种能力是超过此数的。所以,这些农户实际耕种,未必如政府所规划的那样,采取种一半休一半的方式,而是颇有可能在其百亩之内,种多半而休少半。至于赵国,取农户实种能力的极限值以定田制,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农户并没有能力实种12000步,更无能力完成24000步的耕垦任务。故赵国农户在其百亩之内,只能是能耕多少耕多少,能种多少种多少。而种不了也耕不了者,只好留以为草田。由此可以看出,赵取最高限以定田制,实际上是期望农夫农妇竭其所能以力田,尽量多耕多种,明显有鼓励耕种的政治用意。

秦自商鞅以后推行授田制度,亦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夫授顷亩。青川郝家坪秦墓16号木牍曰:“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氏臂更(脩)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畮(亩)二畛,一百(陌)道。百畮(亩)为顷,一千(阡)道。”“袤八则”为二百四十步,则亩制正与赵国同。秦的授田制下,土地形态有受田、垦田、舆田、税田之分;田税种类有作物税(包括粮食税与枲税)与刍稿税之别。以普通农户论,受田乃政府授予农户的可垦田,而垦田乃农户所能实际耕垦者,其仅为受田的部分,余则为草田。舆田乃实种的垦田,其仅占垦田的部分,余则为休耕田。税田为作物税之所出,其以舆田为征收对象。而刍稿税则以受田为征收对象。

“顷亩”与西汉的田税制度

汉初承秦旧制,土地制度与田税制度大体与秦同。这种田制与税制,到了文帝时期才有重大变革。史籍所载文帝租税政策变动不居,或“赐民租税之半”,或“除民田之租税”,其详情虽不可得,但可能都属于新土地制度下调整租税征收方式的尝试。授田制不再推行后,粮食税的征收办法发生改变。西汉自景帝起实行三十税一。三十税一的具体内涵,目前主要见诸《盐铁论·未通》。《未通》篇载时当御史言:“先帝爱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之后,文学批判说:“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认为此制不如“什一而籍”可以“丰耗美恶,与民共之”。所谓“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顷亩”是理解问题的关键。前人对此语解说颇多。实际上,“顷亩”也即“百(小)亩”,此处取其引申义。因战国秦汉言“地量百亩,一夫之力”,即一夫所能实种者为百(小)亩,故常以“顷亩”代指“实种地”。也就是说,西汉自景帝后,粮食税是按农户的垦田数而比例征收,而非按农户的种田数比例征收,如战国、秦及汉初所为。这种不论种与不种而通税之的办法,与“什一而籍”相较,确实有“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的弊病。不过,由于西汉休耕方式大体为“种三休二”,每年实种约60%的垦田,景帝将税率降低为三十税一,较诸秦及汉初针对实种地的什一之税或十五税一,农户的实际粮食税负担总体上是减轻的。

相关探讨

明确休耕为战国秦汉的主要耕作方式后,需要重新认识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些重要问题。

一是汉代农业的发展水平。农史及经济史学者大多认为,汉代北方农业以集约化经营为主,属于精耕细作农业,劳动生产率很高。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汉代农业以休耕为主,集约化程度并不高,实际上仍处于集约农业的准备阶段。

二是中国古代农业的发展进程。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战国秦汉是精耕细作农业的成型阶段,魏晋以降则为精耕细作农业不断发展的阶段,反映在耕作制上,秦汉为连种制定型时期,魏晋以降为复种制不断发展的时期。这种共识颇有问题。魏晋南北朝时期,休耕仍为主要的耕作方式。集约农业普遍定型,不会早于隋唐。

长期以来,我们已将土地利用率高视为中国传统农业的重要特征,认为中国农田连续使用两千余年而地力基本没有衰竭,实属世界农业史上的奇迹。这种认识失之偏颇。休耕农业实际上在中国古代有着颇为悠久的历史,它同样构成了传统农业的重要内容。在探索发展生态农业的今天,这种传统颇值得我们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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