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欺诈任职被解聘,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

2019-11-24 09:34小保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9期
关键词:补偿金有权欺诈

小保:

一家公司在招聘工程部技术员时,明确要求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岗位经验和本科以上学历。我伪造了工作时间和文凭应聘,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任职七个月后的近日,得知真相的公司决定将我解聘并拒绝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曾玉霞

曾玉霞: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一方面,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八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你在公司对应聘人员有着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伪造工作时间、文凭应聘,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向公司如实说明与签订劳动合同密切相关之基本情况的义务,而且这一故意告知公司虚假情况、隐瞒实情的行为,构成欺诈。而《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也有类似的内容。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将你辞退。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再一方面,公司有权拒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做了七大类的明确界定,其中并没有包括因劳动者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被解除的情形,故你无权索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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