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队校办”现状分析与影响因素研究

2019-11-26 16:15李文文周金平苏小刚杜维平须诗暄
少年体育训练 2019年1期
关键词:体育局教练员陕西省

李文文,周金平,苏小刚,杜维平,须诗暄

(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新时代下,体育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们对体育的需求与体育供给不均衡之间的矛盾。体育作为人民精神追求的一部分,其服务主体已逐渐由“唯竞技论”转向广大人民群众。传统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正受到市场化的巨大冲击,并逐渐转型为多种模式并存,协同发展的局面。如俱乐部模式、清华模式和“省队校办”模式等。其中,“省队校办”是“体教结合”的一种新模式,在国内许多高校付诸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国内学者对竞技体育“省队校办”模式进行了很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形成了很多共性认识。研究多集中于“省队校办”的优势、“省队校办”模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体育系统与教育系统之间的融合渠道等方面。陕西省作为一个教育大省,具备推行“省队校办”模式的先天优越条件,但有关陕西省“省队校办”的实例和研究却并未见诸报道。为此,本文以2021年全运会在陕举办为契机,对陕西省“省队校办”的现状进行调查,以厘清问题,查明原因,为陕西省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1 研究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陕西省“省队校办”发展现状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以“省队校办”“学训矛盾”“体教结合”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查阅了1999年到2018年间收录有关省队校办科研论文56篇,为本研究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持。

1.2.2 专家访谈法 通过对陕西省体育局、教育局相关领导、陕西省省队各项目中心的教练员及各大高校教练员的实地访谈,听取专业人士对陕西省“省队校办”现状的分析和建议,为本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2 结果与分析

2.1 陕西省“省队校办”的开展情况

通过文献资料查询和实地访谈得知,目前,陕西省尚无高校实施“省队校办”模式。但陕西省体育局正与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安工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等几所高校进行磋商,拟推行个别项目的“省队校办”模式。

2.1.1 推行的步骤 (1)由陕西省体育局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各自职责和义务;制定合作协议,明确规定教练员的待遇、运动员的待遇与管理、成绩的认定与归属、奖金的分配等。(2)由陕西省体育局相关负责人与各高校领导、体育部(或体育学院领导)进行磋商后,征求高校教练员意见。(3)各方无异议后,签署相关协议,正式执行协议文件。

2.1.2 推行的进度与困难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陕西省体育局正与陕西师范大学田径队和排球队、西安工业大学排球队、西安交通大学和西安工业大学篮球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足球队进行磋商,但由于高校教练员和体育局在合同细节上尚未达成一致,工作还在进行中。双方的分歧主要存在于:高校教练员认为体育主管部门对于“省队校办”模式的成绩要求过高,难以完成;运动员与教练员的管理和训练保障问题缺乏具体的解决途径;高校教练员所承担的职责与待遇不匹配;运动员的待遇与生源引进渠道落实不明确等。

2.2 影响陕西省“省队校办”模式的因素

2.2.1 后勤保障因素 运动员的营养补充是运动员训练时身体恢复的必备物质基础。高校运动员和普通学生一样在学生食堂用餐,营养问题已成为制约竞赛训练的主要因素。此外,当前陕西省高校没有专门为参训学生提供独立的休息环境,运动员和普通学生混住在一起,睡眠时间难以保证,训练质量就无从谈起。同时,由于饮食问题得不到解决,运动员的兴奋剂隐患难以杜绝,从而使其成为高校教练员自身难以克服的难题和承担不起的责任与风险问题。

2.2.2 学训矛盾因素 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是体育和教育部门共同的工作目标。长期以来,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各自独立运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的“学训”矛盾(文化课学习与体育技能训练的矛盾)始终无法解决。经调查发现,“省队校办”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运动员的学训矛盾问题。因此,如何在学习和训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至关重要。

2.2.3 经费投入因素 陕西省省队的训练经费主要由陕西省体育局从专项经费中拨付,训练经费相对高校的训练经费来说较为充足。同时,省队可以利用省队的场地器材举办一些大型的比赛,在比赛过程中通过拉赞助获取一些训练资金。高校运动训练的经费主要是学校拨付,由于学校的主体任务是教学和科研,用于运动训练的经费十分有限。同时,各校情况不同,相关领导对体育训练的重视程度也千差万别,因而在训练经费的拨付额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体育局与高校在训练经费的投入方面需要制定详细规则,才能保证“省队校办”运动队的正常运行。

2.2.4 成绩归属与认定因素 所谓成绩的归属,是指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应该属于省队还是属于学校。运动员优异的成绩有利于提高省队和高校的知名度,提升学校和省队的形象,增强学校和省队的吸引力、竞争力,进而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赞助、支持。由于我国的竞赛体制制约,参加全国职业赛事需要通过各地体育系统进行注册,代表地方参加比赛,比赛的秩序册上标明的代表单位是各省代表队,并不出现具体的高校名称(传统体育院校除外),因此,比赛成绩在高校很难进行认定。这就需要陕西省体育局与具体高校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认定,以保障高校和教练员利益。

2.2.5 运动员的训练年限因素 运动训练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一名运动员的成长需要经过长期的系统培养。而学校的学制一般为四年,运动员刚刚步入高水平训练阶段,就面临着毕业问题。对于那些训练基础差、训练年限短的运动员来说,在短短的四年内要练出优异的竞技体育成绩就更加困难。因此,体育局如何与高校协调解决运动员的继续求学问题(研究生)也是制约“省队校办”模式推行的因素之一。

2.2.6 运动员参赛资格因素 运动员参赛资格是运动员从事体育竞赛所具备的必备条件。“省队校办”运动员一旦注册参加职业赛事,再参加大学生运动会时,由于参赛组别的变化和竞技水平相对较低,会对运动员在该类赛事中的成绩和名次产生重大影响,使得高校教练员在注册时权衡利弊得失,难以接受,这成为制约“省队校办”模式推行的瓶颈。

2.2.7 教练员因素 经调查发现,目前,陕西省教练员每年接受专业培训3次以上的只占1.5%,培训1~2次的各占9.62%,每年培训不到1次的占13.02%,还有75.86%的教练员没有接受培训。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陕西省教练员培训学习的次数较少,无法达到新时代下竞技体育对教练员的要求。面对新时代下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教练员不能像以往一样,单单依靠自己的训练经验,教练员如果长时间与现代运动训练的方法和手段相脱离,就会造成训练水平降低、训练成绩不理想的后果。当前,陕西省教练的训练水平不能满足竞技体育发展的需要。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 论

3.1.1 目前陕西省还没有高校正在实施“省队校办”模式,有部分高校正在计划筹备当中。

3.1.2 制约陕西省“省队校办”模式的因素有:后勤保障、学训矛盾、经费投入、成绩归属与认定、运动员训练年限、运动员参赛资格和缺乏高水平专业教练员等。

3.2 建 议

体育主管部门应与高校进行充分磋商,体育主管部门在“省队校办”模式推行前期不宜期望过高的成绩要求,给予高校教练员过高的压力,应循序渐进,给予一个平缓的过渡期。高校可利用过渡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运动员进行科学训练,使之达到预期的期望值,双方共同推进“省队校办”模式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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