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客户关联方的界定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之基础

2019-11-28 08:39
金融经济 2019年4期
关键词:关联方法人关联

一、引言:问题的引出

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指引》对集团客户的定义强调了企事业法人“控制”层面的典型特征,同时兼顾了其他所有可能导致非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关联关系。《指引》的核心理念在于如何切实防范及强化管理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即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如何界定关联方或关联关系自然成为集团客户识别及管理的首要问题。这部分内容《指引》却没有给出较为明确的答案。

二、关联方的界定:思路及范式

目前对关联方或关联关系给出明确定义的现行制度主要包括: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1月8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以上交所《上市规则》为例,该规则于2012年7月7日发布并实施)。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8种特征之一的关系。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则定义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了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识别的核心要素包括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构建了关联关系网络的基本框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立足服务于税收管理,量化了对关联方识别的股份比例(较会计标准实际上提高了门槛比例),同时增加了特定借贷关系、供销关系等构成关联方的情形;《上市规则》主要用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侧重点在于上市主体资产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如门槛持股比例大幅降低,排除了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等,具有明显的特定适用范围。更为重要的突破还在于,《上市规则》引入时间维度,强化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可以更为有效地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进行监管。

总体来看,银监会《指引》对集团客户范畴的界定是较为开放的,它赋予了商业银行根据上述四个特征并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单一集团客户范围的自主权。《指引》的核心宗旨在于规范及提升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的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在识别集团客户时,首先应具备囊括尽可能多关联关系的广度视野能力,诸如在判断企业关联方关系时甚至可考虑非家属成员的亲密关系、企业间的战略联盟关系等符合中国国情的特色因素,同时应根据单一集团客户自身特点,确立具有针对性的重点目标清单。以上所列关于关联关系的制度,尽管各有侧重,甚至个别环节存在量化标准缺失的瑕疵,但确实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尽可能详尽探究关联方的一种思路及范式。

三、集团客户识别存在的误区

目前商业银行在识别及界定集团客户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误区主要包括:(1)对集团客户范围的界定基本等同于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一般来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权力: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可见,合并报表范围的核心体现为表决权的控制力,而股权比例是最直观的外在特征。这也难怪相当一部分的集团客户授信调查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最大的兴趣点在于关注集团本部对哪些企业的持股比例超过50%,但采用这种标准无法全面反映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总体情况,额度计算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不利于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2)片面强调授信主体数量,被动进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指引》自2003年发布以来,其立法宗旨在于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监管本身并非《指引》目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的外延不仅包括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的风险,还包括了集团客户存在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的风险,其内在特质决定了集团客户授信主体的数量标准并不是引入集团客户识别及管理的当然属性。尤其在集团客户管理本部申报授信的情形下,集团客户的认定工作更是势在必行。况且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主动进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工作更加应该早早提上日程。(3)将集团客户划分为紧密型或松散型两种类型集团客户。简单来讲,紧密型集团客户就是存在法人形式的集团本部,且本部对其他成员主体存在明显控制权,并可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客户。除此之外,其他均为松散型集团客户。这种分类称谓极易导致一种思维误区,很显然同为某个自然人控制的多个法人实体的紧密程度并不比法人控制显得“松散”或“非紧密”。况且,随着股份制以及混合所有制的日益推进,纯粹的由法人集团本部控制的集团“大家庭”正日趋向复杂化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演变。负面的影响还可能导致经营机构对于所谓“松散型”集团客户的管理要求及投入大大缩水。从近期频频爆发的不良资产来看,相当一部分均源于此类“松散型”集团客户的管理缺失。

四、管理政策建议

根据上文的介绍与分析,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在集团客户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当:(1)加快内部管理制度梳理,重塑集团客户识别与界定的管理依据。制度是管理的基石和保障,随意践踏制度的管理注定是失败的管理。制度梳理首先要重视管理的主动性,制度的导向性应注重摒弃可能产生管理误区的不合理安排,从而使商业银行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管要求和谐统一,使监管标准内化为商业银行内部操作规范。尤其是对关联方的界定,这项工作是集团授信管理的起点和基础,更需要深刻领会监管对关联方认定依据,否则制度框架的理论基础就很难夯实。(2)加强集团客户前期调查和评估,积极构建授信客户关联关系网络图谱。授信客户关联关系的尽职调查是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经营机构应充分利用企业工商登记、组织管理架构、资金划转对手、上下游交易客户、征信互保信息、关键人员家庭关系等动态信息去发掘现实及潜在的关联方,切实主动做好尽职调查,理顺成员间的法律关系。调查评估过程中,务必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对复杂交易结构要执行“穿透”原则,去伪存真,要善于从一些典型性案例中吸取管理经验和教训,全面梳理授信客户的关联族谱,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控制集团客户授信风险。(3)创新集团客户管理模式,但管理投入上应注意区分割裂式的成本削减和科学化的成本控制。针对各个集团客户的“族谱”特征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及方案,是创新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根本落脚点。商业银行任何管理都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集团客户管理也不例外。通过集团客户的图谱分析,确定出“远亲”与“近亲”、“重要性”与“非重要性”的关联方,量体裁衣,有取有舍,制定出合理的弹性管理方案。成本控制并不意味着为了节省管理投入,弱化或省略部分对集团客户前期调查和评估工作。否则,很可能仍在上述管理误区范围内原地踏步,无所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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