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如何验证原产地

2019-11-29 10:03刘慧芝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9年2期
关键词:原产地信用证产地

文/刘慧芝 编辑/韩英彤

综合ICC案例的意见分析,证明原产地最标准的表述,就是明确表明GOODS ORIGIN:X (国家或地区),或者COUNTRY OF ORIGIN:X(国家或地区),或者类似明确、清晰的证明语句。

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证书,作为货物的国籍身份证,是一种重要的进口报关凭证,用于进口海关确定货物适用税率,以及实施差别关税和贸易管制措施(如进口许可配额、反倾销反补贴等)。对于信用证下的原产地证书如何审核,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有关规范已日趋完善。其中,作为证书的最基本功能——证实货物的原产地,ISBP745 原产地证书一章的L1段要求如下:“当信用证要求提交产地证明,提交一份显示与发票载明货物有关,并证明该货物产地的经签署的文件将被视为满足要求。”那么证明原产地这一关键信息该如何表述?又会出现哪些争议?对此,下文将通过几则ICC案例意见来加以分析。

关于货物名称与产地

R320: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会出具的产地证,受益人提交的产地证上显示了“200包苏丹生棉”。议付行以产地证没有提及货物产地为由拒付;受益人认为拒付不成立,因为产地证上显示了货物的产地是苏丹。ICC的意见认为,苏丹生棉这一货描可能是某种产品的品牌,不能要求银行对此加以判断。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该产地证没有清晰地表明货物的产地,不可接受。

相关分析:实务中,货物名称含有产地在日常并不鲜见,如龙井茶、贵州茅台、烟台苹果等。这种通俗的商品名称上的产地代表一种地理标志,通过这种特定地理标志往往暗示了产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声誉,一经注册登记就以商标的形式获得法律上的地理标志保护。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来源地,即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产品的所在地,它具有特定的经济、法律含义,确定原产地是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来判别,且与国家的贸易政策措施紧密相关,一般与产品的质量没有必然的内在关联性。所以地理标志和原产地标志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并不能等同。同时作为银行审单人员无需对这些行业规则进行判断,信用证下的原产地证明书,必须按照ISBP L1要求,明确、清楚地表明相关货物的原产地。这是其基本要求和功能体现。

关于生产商和原产地

T A 7 7 2:信用证要求由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受益人COMPANY ABC提交的原产地证由商会出具,并在“COUNTRY OF ORIGIN” 栏位显示“SEE BELOW”。在紧接下来的栏位“OBSERVATIONS”中标明“PRODUCED BY COMPANY A B C, S W I T Z E R L A N D(由A B C S W I T Z E R L A N D公司生产)”。咨询者认为,原产地证没有标明货物的原产地,P R O D U C E D B Y只能表明货物的生产者,不能代表货物的原产地。受益人认为,原产地证标明由“COMPANY ABC,SWITZERLAND”生产,足以证明货物原产地,且该原产地证符合瑞士非优惠原产地证法规的要求,并经商会盖章签署,表明其为有效文件,满足单据的功能要求。ICC意见认为,“PRODUCED BY”只说明了货物生产者是谁。虽然生产者的国别可能是建立货物产地的一种标准,但并不等同于产地国。因此其结论是,原产地证没有清楚地表明产地,不能满足其功能要求,不可接受。

相关分析:根据前面的原产地定义,确定原产地的依据包括生产、自然获得、加工制造等几种方式,且当货物的生产/制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一般以最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所以说生产者的国别并不能等同原产地国,这一点也体现在了商会意见的结论之中。在格式由官方固定的区域贸易优惠原产地证中,如“FORM P”“ FORM F”“ FORM N”,证书格式中包含“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COUNTRY”一栏,但同时在出口商声明栏中包含声明“ALL THE GOODS ARE PRODUCED IN__ COUNTRY”来表明原产地,审单实务中通常也接受这种“PRODUCTED IN X”“MADE IN X”(X代表国家或地区,下同)原产地标注的方式,但是没有相关的商会意见对此评述或者支持。对于出口方,最稳妥的做法还是在证明中明确指出“GOODS ORIGIN:X ”或“COUNTRY OF ORIGIN:X”,或类似的确切表述。

关于产地标准和原产地

TA864:信用证要求提交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受益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中澳原产地证书,并由澳大利亚商会盖章签署,同时并标明货物符合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的要求。单据提交到开证行后,开证行拒付,提出不符点“原产地证书没有表明原产地”。但是受益人银行认为,根据ISBP745 L2,该证书格式是符合要求的,并且其格式和签署已经足以证明货物的原产地而无须另外声明。ICC初稿意见的结论是,因没有标明原产地,该单据不符。但是后来经过ICC专家们再次认真的讨论和研究,TA864REV终稿中增加了一条分析,即中澳原产地证书中BOX 10栏位的原产地标准“WP”“WO”“PSR”并不能代表原产地国家是澳大利亚或者仅澳大利亚。其最终结论修改为,在产地证既没有显示产地也没有显示产地标准的情况下,该单据不符。

相关分析: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是中澳政府间自由贸易协定的官方格式,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其相关栏位也是固定的且被双方接受的。因此,尽管该证书并没有明显标明产地的栏位,如“COUNTRY OF ORIGIN”或者“PRODUCTED IN XX COUNTRY”,但是从该证书的格式、签署等方面来看,其已经由出口商填写并签署,并且由澳大利亚的授权机构签发,单据本身已经满足其证实原产地的要求,符合政府间官方协议规定,能够满足实务报关的需要。上文多次提到的原产地标准是什么呢?原产地标准是判断产品究竟在哪个国家生产的特定规则,尤其当产品含有多个国家的原材料或者在多个国家加工生产的情况下。比较普遍接受的原产地标准如完全获得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适用产地标准,即使采用了相同的标准也可能采用相同或者不同的产地标准缩写,比如中澳的“WO WP PSR”,中国智利的“P PVC PSR”,中国东盟的“WO XXPCT PSR”等。可见,单看原产地标准与产自哪个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指向性,这也是TA864REV分析中新增一段所表达的意思。但是,放在一定的区域贸易协定下的产地标准,就特指产自协议双方或者多方,同时还结合了产地证格式、出口方、签署方等各要素,实务中从该证书不难判断货物的原产地,而且提交至进口国海关时还需要核对产地证签发印鉴、产地证要素等佐证。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审单的表面一致性原则,银行审单员无需了解这么多的实务背景,也无需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内容以及其中产地标准的含义所在;但是无论如何产地标准是区域贸易优惠产地证的必输项,即出具时该产地标准栏位(ORIGIN CRITERATION)必须填写。所以结合上述ICC TA864REV的结论,显示原产地或者标明原产地标准满足其中一项,该产地证即可接受,信用证下审单实务中遇到的澳洲商会出具的中澳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基本是可以被接受的。类似的情况还有内地与中国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产地证明书》。

在审单实务中,还有一些其他原产地的不准确表述,如“GOOOS EXPORTED FROM COUNTRY X”“ GOODS CONSIGNED FORM COUNTRY X” 等。综合上述ICC案例的意见分析,证明原产地最标准的表述,就是明确标明“GOODS ORIGIN:X”,或者“COUNTRY OF ORIGIN:X”,或者类似的明确、清晰的证明语句。在固定格式证书本身没有证明原产地的相关栏位的情况下,出口方最稳妥的做法就是在证书的货物描述栏位或者备注栏位等地方主动明确标明货物原产地,以避免信用证下不必要的纷争和拒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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