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设定的研究

2019-11-29 01:23贾慧芳
上海商业 2019年11期
关键词:行权净利润股权

文/贾慧芳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两权分离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代理方往往会出于自利动机做出对公司不利的事情。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就是激励制度。股权激励制度在激励公司管理层与员工的同时,也起着约束的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这一形式来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股权激励在我国公司中的运用并不尽如人意。我国股权激励起步较晚,大多借鉴国外的经验,因此,出现了很多“水土不服”“张冠李戴”的问题。

行权条件是指激励对象为了取得已授予的权利而必须达到的条件,通常表现为业绩条件。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行权条件设置的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股权激励方案是否能成功实施。因此,行权条件的设置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二)研究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整个行业面临技术创新艰难,发展逐步放缓的局面。此时,适时合理的股权激励有利于企业留住核心人才,避免企业内部矛盾,提升企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其中行权条件如何设置,选取哪些指标衡量对公司效益变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选取了该行业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作为案例分析对象,从行权条件设定的角度分析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对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提供建议。

二、文献综述

Murphy(2007)通过分析研究美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发现,样本公司在对业绩指标的选择上比较单一,且大部分公司在设定中使用了资产的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Sautner和Weber(2007)研究得出对于公司高管的业绩考核应结合其实际业绩的变化与相对于其他员工的相对业绩变化进行考核,可以增强股权激励效果,并起到约束管理层的作用。

岳颖、张成虎(2019)通过研究发现大多企业只关注净资产收益率,极易导致公司被管理层操控,无法有效的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且对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较为保守。因此应采取更多的指标,设置合理的考核标准张丽(2017)认为,在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时,行权条件的设置在股权激励中占有重要地位,决定了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达成,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激励计划对员工起到激励作用。所以,行权条件的设计意义重大。许娟娟(2017)通过实证研究2010年-2017年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得出上市公司应制定合理的激励期限,不宜过长或过短,同时要设定严格、合理的考核指标,增强激励效果。

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中的行权条件设置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目共睹,在倡导科技强国的时代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顶梁柱,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最早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业之一,因此对其行权条件的研究颇具参考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是各个行业中实施股权激励较多的行业。对于行业来说,实施适当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企业挽留核心技术人才,降低企业薪酬压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对于推动整个行业独立自强具有明显的作用。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大部分企业在设置行权条件时,选用单一的考核标准:净利润或者净资产收益率;也有公司结合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与净利润一起来评判企业的业绩。

可以看出,行权条件的考核标准比较单一,而且行业内存在一个实施股权激励成功的案例时,其他公司效仿度比较高,并没有自己的创新。因此,本文选取行业内实施股权激励比较成功的高新兴公司进行分析,对其行权条件的考核标准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整个行业提出改善和建议。

三、高新兴公司行权条件设置

(一)行权条件考核标准

高新兴公司于1997年成立于广东省,在2010年成功上市深交所创业板,公司重视对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吸引和培养,建立了完善的激励机制。

2012年公布首次股权激励计划,以限制性股票为激励方式。行权条件要求为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0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0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0万元。

2016年2月公布第二次股权激励实施计划,激励模式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为:2016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7亿元;2017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3.3亿元;2018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

2012年12月公布第三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模式为限制性股票,行权条件设置为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0万元;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42000万元;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50400万元。

2018年公布第四次股权激励计划,此次激励方式选择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设置为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0万元;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65000万元。

(二)完成情况

第一次股权激励完成情况: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53683.15万元,净利润为4536.1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73733.2万元,净利润为6834.95;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108059.32万元,净利润为13414.99。达到行权标准。

第二次股权激励完成情况:2016年度净利润30480.21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38861.4万元;2018年度净利润为52506.53万元。达到行权标准。

第三次股权激励完成情况:2017年度净利润38861.4万元;2018年度净利润为52506.53万元。2017年、2018年业绩均达到行权标准。

第四次股权激励完成情况:2018年度净利润为52506.53万元;2018年业绩达到行权标准。2019年度尚未结束因此不予显示。

除上述统计的数据之外,实施的四次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其他条件均满足。

(三)高新兴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分析

高新兴公司在第一次股权激励方案中,行权条件主要以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基础设置,在后面三次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均选择了净利润指标作为标准。

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公司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均完成了业绩指标且超额数量很大,说明公司当期设置的行权条件较为保守,公司员工达到业绩指标较为容易,激励作用较弱。第二次、第三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在2016年、2017年、2018年也都完成,但是可以看出,公司这两次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条件更具激励作用,较第一次有所改进。公司净利润标准与实际完成的指标差距较小,说明公司设置的行权条件比较符合公司当时的发展,且运用得当,起到了激励作用。

四、高新技术企业行权条件设置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

(一)问题

1. 行权条件的考核指标单一

公司的行权条件指标较为单一。在设置业绩指标时,忽视了其他财务指标,只考虑盈利指标。第一年以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两个指标为依据,之后三次仅仅以净利润指标为依据设置。衡量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管理效率如何,并不单从净利润、营业收入就可以体现出来。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 考核指标标准设定较为保守

从公司公布的四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看出,公司设定的业绩指标,每年都超额完成。尤其是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设定的条件,之后的三年实际完成情况是设定标准的近两倍。公司在设置考核标准时,缺乏科学有效的依据,制定了较为保守的标准,没有发挥积极的激励作用,员工轻易就可以达到业绩标准。

(二)建议

1. 考核指标多元化、综合化

行权条件的考核指标不仅应该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成果,还要结合企业的现金流状况,较为客观的反映出企业的投资经营能力,比如“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其次还应结合市场反应,选取“每股收益”“每股净利润”等指标来体现市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2. 设置合理的考核标准

公司在设置行权条件时,应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成长能力以及发展前景设置科学有效的业绩标准。这有利于提高员工的斗志,增强企业凝聚力、竞争力具有较大的作用。其次,企业在考虑自身发展状况的前提下,还应该结合所处行业的背景,比如行业相关政策的贯彻与实施,行业整体的发展趋势和行业环境等等。

五、结语

案例公司反映出了高新技术行业的普遍问题,行权条件的考核指标较单一,考核标准设置的较为保守,有碍于激励效应的发挥。大部分公司在设置行权条件时,一味的模仿、跟随,并没有结合公司自身的发展情况做出相应的改进,导致股权激励实施效果事半功倍。并不能真正发挥激励效应,促进公司价值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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