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以及免税认证新规的若干问题探讨
——以重庆某协会为例

2019-12-08 18:41李旭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营销界 2019年34期
关键词:净资产非营利会计制度

■李旭(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基金会、贸易协会、跨境电商协会不断增加,根据数据显示近两年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数量较往年呈现大幅增长。主管单位往往为地方民政局,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本文中的重庆某协会,主要业务活动范围为信息交流、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有较高影响力,在册会员单位约有40名,年会费收入约有73.90万元,该协会在所在的学术领域与企业、高校等强强联合,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将高校的学科优势与企业的实务相结合,发挥着行业引领作用。

笔者在年审业务执业过程中发现,很多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多数在兼职企业会计的核算工作,在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处理中常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照搬过来,实际上《企业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区别,核算出现误差后,根据2018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将会影响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其免税资格的认定。笔者就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主要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的差异、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本情况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要实质是需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入来源;第二,核算监督其资金运作是否符合基本章程和规则,如非盈利组织不能运用自身的资金进行营利行为;第三,内部费用情况,尤其是协会内部职员的薪酬制度。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这就决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目标设立上既要达到公开透明,又要满足公益性的要求。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的差异

核算和监督作为会计的两项基本职能,同样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凡是不影响核算及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该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以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比较特殊的科目进行分析。

(一)资产类和负债类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增加了“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这两个科目发生在受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当协会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当受托代理资产为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如果是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二)净资产类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净资产类科目设有“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是指其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或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时间限制要求资源只能在特定时间内或规定的日期之后使用,用途限制要求资源用于特定目的。

例如重庆市某企业于2019年向本文中的协会捐赠100万元,但要求该协会只能在2020年后才能用于特定目的。可见,捐赠者为该协会什么时间使用此项捐款设置了时间性限定。若捐赠者捐赠的资金是为了扶持当地轨道交通技术的发展,要求资金只能用于会展申办等等,则是设置了用途限制。当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解除时,应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同时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若无规定具体时间限制解除,一般默认为五年时间,借记“限定性净资产”,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损益类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收入类的科目主要设有“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员费,计入“会费收入”;协会开办会展、提供咨询等取得的收入计入“提供服务收入”,笔者在审计重庆这家协会时,经会计介绍,地方税务局要求他们对该类收入扣抵对应成本后,申报所得税。费用类的科目设有“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日常银行手续费费用支出计入“其他费用”科目。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银行的利息收入和日常银行手续费支出的会计核算都应计入“其他收入”“其他费用”科目,而对于初期接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处理的人员,往往将其列入“筹资费用”科目,这是错误的做法,需要特别引起注意。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2018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3号文件,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证设置了新规定。文件要求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需要财政和税务的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有限期为5年,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上述文件一经颁布,原财税[2014]13号文件同时作废。

其中新规定中对非营利组织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达到控制其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对非盈利组织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时,要求其必须提供薪酬制度,以及重要人员的工资薪金信息。

综上所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核算看似简单,但从事过企业会计的财务人员在接触到此类账目时,依然会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就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核算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就大家所关心的免税资格认定等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研究,以期对从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工作人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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