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2019-12-09 11:01杨舒
营销界 2019年37期
关键词:收汇交单进口国

杨舒

一、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一旦货物到达进口国时的市场行情由畅转滞,出现价格下跌,势必影响买方支付货款的积极性。进口方可能会以货物品质差、包装不良、数量不足或有其他供货商所报价格更低为由要求给予降价,并有意拒付或承兑,甚至承兑到期后仍拒绝付款,导致货物压仓、压港,出口商因此变得非常被动。

(二)进口商信用风险

进口商信用风险主要在于,一方面,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或者资金周转不灵,资金不足,无法支付进口所需货款。另一方面是道德风险。进口商借口出口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交货时间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拒绝按约定付款,或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

(三)进口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首先,进口国政府轮替、国内局势变化如战争、骚乱、罢工等政治风险,都可能会对进口商对外支付造成影响;其次,进口商所在国家保护本国产品或消费者,像需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类似特别证明的商品,进口商若一直未取得这类文件,在货物到港、单据到达或付款期满时,货物会被禁止进口或被处罚;再次,进口国若实行外汇管制,进口商很可能不能及时申请到足够的外汇来按时付款提货;最后,进口国出台新的政策,如实施新的外汇管理办法,未收汇的货款政府不予供汇。这样,进口商如要付款就定会在汇率方面蒙受损失,其会要求出口商给予价格优惠或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除此之外,进口国如果发布针对出口国的敌对性新法案、有关海关管理和检验的新规定都可能对进口手续带来影响。

(四)出口商自己产生的风险

由于出口商自己产生的风险主要有:第一,托收方式选用不当产生风险。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时,尽管出口商可控制货物,但付款交单的时间比较长,风险会比即期付款交单大。而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来提货,出口商面临的风险更大。第二,贸易术语选用不当产生风险。在采用F组术语、CFR、CPT的条件下,出口商不负责保险,如果货物在被提货前有损而遭到拒付,会货款两失;即便进口商已经为其办理了保险,但保险单被进口商所拥有,出口商仍须通过进口商来找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极其被动。第三,不熟悉进口国海关相关规定而产生风险。如巴基斯坦、叙利亚等国的海关有如下规定,必须由进口商来办理进口商品的退运,这使得货物被托收方式下无理拒绝付款的进口商所掌握,若其不去对货物办理退运,海关就会将货物存放于公仓,最终被拍卖,而原收货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四,不熟悉进口国银行的托收惯例而产生风险。某些地区、国家的银行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和做法,比如拉美地区的银行,将远期付款交单作为承兑交单来处理是它们的习惯,进口商可以直接提货,无需付款,然后隐匿。当出口商试图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时,代收行会以此处理方式是惯例为由推卸责任。第五,不熟悉跟单托收流程,听由进口商任意指定代收行而产生风险,如若代收行资信不佳,出口商会面临收汇风险。

二、跟单托收结算中的风险成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进口商信用风险中,信息不对称尤为突出。从事国际贸易交易的企业双方地理位置普遍相隔较远,货物的流转与手续处理流程的周期相应较长。贸易双方都会受此影响,最终甚至会导致结汇环节问题和索赔纠纷的出现。

(二)跟单托收业务流程本身存在缺陷

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所有操作都是通过单据,出口商发货后制作单据通过交单来完成他的责任;进口商通过对单据进行付款和承兑来完成整笔业务,但委托行和托收行没有审单的义务。另外,出口商采用D/P远期付款交单的方式,而有时代收行在进口商对远期汇票承兑后就将单据释放给进口商,在未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就可凭借单据提货。代收行这样的操作,使出口商在未收回货款时就丧失了货权,若进口商信誉不佳,出口商很有可能钱货两空。

三、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充分调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在交易前,出口商应当事先经由网络、银行、专业咨询公司和国外商会、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等多方途径调查客户资信,包括以往的经营作风、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对于不同进口商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其授信额度。日常业务往来的时候,应注重考察客户并做好记录。出口商还应该谨慎对待曾经违约或不按时付款,以及借口要求对其降价的进口商。

(二)掌握授信额度和交单条件

在了解买方资信情况后,出口商还应当妥善细致地制定其授信额度,控制成交的金额和交货的进度。有些出口合同金额较大,对此可以分批装运,而且在时间上,每一批次需要有一定间隔,原则上一批货物从发出到收回货款的这段时间时间最为合适,这样一来,即使遭受损失,也能将其控制在较少范围内。

(三)熟悉进口国相关法规政策和银行习惯做法

出口商必须熟悉进口国的有关政策规定。若该国实施进口管制,发货前应确认进口商是否已经获得有关法定部门的进口许可证或类似证明文件;若该国实行外汇管制,应确认进口商是否已经取得相关外汇额度或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宜贸然发货。同时,透彻了解各国海关的规定,以免在进口商拒绝付款收货时,不能对货物及时进行处理而被当地海关压仓拍卖。

另外,出口商还应了解进口国银行的习惯做法。跟单托收业务中,对于即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操作、双方各自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各当事人通常没有争议,但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存在较大分歧。有些国家的银行习惯上把D/P远期改作D/A处理。针对此情况,在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时,必须格外慎重,及时咨询当地托收银行有关细节和风险。

(四)托收与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可将托收和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以确保收汇安全。第一,将预付款与托收结合使用。卖方在收取一定预付款后发送货物,余额采取D/P即期方式收汇。若进口商没有去银行付款赎单,出口商可将货物运回,已收取的预付款基本可以支付来回所需承担的运费、保险费、和其它相关损失费用;出口商也可以对货物进行降价转售。除此之外,由于进口商预付了货款,一定程度上遭受牵制,其拒绝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也随之降低。第二,将信用证与托收结合使用。一笔货款以信用证结算一部分,剩余的部分采用托收方式。这种做法虽然托收部分仍存在一定风险,但由于部分信用证有所保证,能够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第三,将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结合使用。当进口商拒付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时,出口商可凭借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

(五)谨慎地选择代收行

不要由进口商任意指定代收行,而是应当交由托收行选择,将其在付款地的联行或者关系较密切、资信状况良好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防止由于代收行的擅自放单行为或不规范的操作给出口商带来损失。此外,出口商也可事先在进口地安排代理人,如果有不付款或不承兑的情况发生,代理人可办理货物的存仓、转售和运输等相关事宜。

(六)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跟单托收的贸易术语的选择上,出口商应尽量争取以CIF 或CIP价达签订合同,并自己来办理保险,从而有效保障自身利益。即使货物在中途有所损毁,遭到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仍可持相关单据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四、结论

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日趋加深,国际贸易飞速发展,国际结算方式也随之逐渐发生变化,跟单托收的结算方式越来越普遍地被使用。出口商在力求扩大对外出口时,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时刻保持警惕,但是也不能因为对风险的畏惧而丧失出口的机会。只要出口商熟悉托收统一规则,做好了解客户及交易的基础工作,谨慎行事,采取事先和事后风险防范措施,出口托收的风险还是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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