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思考

2019-12-13 12:58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弃权保险法保险合同

邢 阔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00

作为通过将危险集中和分散的方法实现经济补偿的商业行为,保险不但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合同行为,是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保险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内核下的法律强制性行为规范,能够保证保险关系中的行为规范,对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保险活动有重要作用。

一、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在守信诚实、善意不欺瞒、合理平等的环境下体现的一种道德心理,是社会成员对美好社会理想的追求,而从立法角度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平衡社会关系、实现多方共赢的一种思维方式,在法律范围内,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法律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在保险法实施中,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了保险法的社会公平性[1]。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与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其自身特点,主要体现在其法律道德化、主客观统一性、开放性的特点上。在保险法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遵守和实施能够保证保险合同的顺利签订,避免合同不公平情况出现。其次,诚实信用原则能够解决保险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冲突,为保险双方提供稳定的合作基础和保障。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能够防止保险过程中道德危机的减少,在出现保险理赔纠纷中,可以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进行解约和抗辩权的争取,应对保险人的恶意保险行为。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

在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很多方面,在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三个保险参与的主要人员角色中都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保险人义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

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首先体现在保险人义务中。在保险人义务中,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等方面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在说明义务中,《保险法》中第18条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需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只有说明后该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说明义务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其次,在保密义务方面也有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体现[2]。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时需要对自身情况进行全面告知,而保险人也有义务对投保人财产、人身等情况进行保密。关于保密义务,在《保险法》第32条中有规定,而诚实信用原则是保密义务的基础。最后,在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定中,如保险人有弃权的意向,需要在保险人明确弃权的意义和弃权权利存在的基础上,这也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而禁止反言则是在英美衡平法原则基础上,保险双方善意基础上适用的原则,能够保障出现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享权利不落空,这都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证一系列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二)投保人义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

在保险合同签署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还体现在投保人义务中。首先,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也就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投保人有义务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将与保险标准相关的关键事实告诉保险人。在《保险法》第17条中有具体相关规定,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的重点。其次,投保人具有通知义务,在《保险法》第22条中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在诚实信用原则下提供保险事故相关资料及证明。而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出现保险风险增加的情况,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投保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如发生变化,出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角度衡量,需要在诚实信用原则下进行合同内容的适当调整[3]。最后,在投保人避免和减轻损害义务中,也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在《保险法》第42条中,规定如果出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责任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在合理和必要的保险标准支付范围内,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这其中都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需要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进行保险事故损失实际情况的核查和损失合理性的核实。

(三)受益人义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在受益人义务中也有所涉及。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为无偿享受保险利益的一方,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制定受益人。因为受益关系影响,对受益人的诚实信用义务的要求十分关键,需要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来减少受益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在《保险法》第65条中对受益人不得加害被保险人义务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保险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全过程,受到《保险法》的全面保护。在《保险法》的落实和执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生效、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4]。

三、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方法

为保障我国《保险法》的落实和保险行业市场的规范,并保障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权利和义务的全面保障,在《保险法》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十分关键,我们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落实的完善。

(一)构建完善的保险法,强化法律监督作用

完善《保险法》中缺失的内容,提高对《保险法》落实和诚实信用原则执行的监管十分关键。当前很多保险市场中的乱象和问题,都是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及受益人存在诚实信用问题所导致的。为杜绝这些问题,需要从《保险法》的强制力和对保险诚信问题的监督入手。保监会应该注意加大对市场环境的监督力度,借助更完善的《保险法》相关规定,紧抓市场诚信问题,用法律督促保险行业市场规范。

(二)完善保险法中的“明确说明”义务

在《保险法》中虽然有“明确说明”义务的相关要求,但是实际上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说明”义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只有较少的保险代理人会尽到说明义务。而实际上不同人对“明确说明”义务的理解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在实际保险合同签订中,“明确说明”的实际操作没有标准,影响着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所以,应该完善《保险法》中关于“明确说明”的具体标准、范围、认定方式,以保证诚实信用原则下《保险法》的操作落实。

(三)危险增加时通知义务及内容说明

在保险中,风险增加情况比较常见,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都有所体现。一旦出现人身保险中风险增加,投保人需要注意风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中,《保险法》虽然对危险增加情况有所规定,但是仍需要对标准进行完善,危险增加可以按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无过错分为两类,前者出现,则保险人可以享有解除合同或者提高追加保费的权利,而后者情况则不能解除合同,只能增加保费或者降低危险标准至原有状况。这些都是在《保险法》中完善的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办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明确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和内涵应用,对完善我国保险法立法,强化保险行业的规范性有重要作用,更多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作用,还需要持续进行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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