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法律规制的相关分析

2019-12-13 12:58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冷暴力受害人规制

蒋 漫

富驿时尚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 100089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人们物质条件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家庭冷暴力这种新的家庭暴力形式开始滋生和蔓延,给社会带来了较大危害。因此,还应加强对家庭冷暴力的危害认识,以便采取有效法律措施进行规制。

一、家庭冷暴力及其危害

在立法和理论界,尚未对家庭冷暴力的内涵进行界定。结合实践,家庭冷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通过语言或不作为等非暴力形式处理家庭矛盾,表现为用侮辱性语言诋毁对方、讽刺挖苦对方自尊心、冷淡漠视对方等,或者采取经济控制、限制自由等方式使对方受到精神折磨。相较于家庭暴力,家庭冷暴力更加隐秘和持久,将给受害者带来较深精神伤害,导致现代婚姻家庭遭到破坏。伴随社会变革,现代家庭发生了功能转变,使得家庭冷暴力日渐增加。从家庭角度来看,受害人长期处在冷漠、紧张家庭氛围中,容易出现精神崩溃或心情抑郁问题,除了生活工作受到影响,还有可能出现轻生问题。对于这种家庭的子女来讲,或面临父母离婚的局面,或面对缺少温暖的家庭,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容易出现自我封闭、冷漠、自私等问题,甚至出现自杀或报复社会等问题[1]。作为社会基本单位,家庭和睦与否将给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带来直接影响。家庭冷暴力的产生将导致大量家庭破裂,使得家庭成员通过吸毒、寻求外遇等不法行为获得精神慰藉,甚至出现杀人、报复等犯罪行为,造成社会犯罪率增加,威胁社会安定。而身处家庭冷暴力困境的受害人由于尊严、人格等权利受到侵害,难以全身心投入社会生产生活,也将导致社会负担加重,继而给社会进步带来负面影响。

二、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家庭冷暴力立法问题

从法律上对家庭冷暴力进行规制,还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2016年,国家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采取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2]。但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界定家庭冷暴力,给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规制带来了困难。目前在法学界,针对家庭冷暴力立法问题,部分学者认为不需要通过立法对家庭冷暴力进行规制。这类学者指出,“冷”作为感受缺乏统一标准,在法律上通过立法干预难以真正解决家庭中的消极不作为问题,将造成法律形同虚设,无法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另外,无限扩大家庭暴力外延也将导致人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违背了立法本意。但实际上,现代社会精神上的暴力行为屡见不鲜,正因为如此更应出台完善法规对精神侵害行为进行防治,以便使法律漏洞得到逐渐修补,从立法上加强人权保护。

(二)家庭冷暴力认定问题

采取法律规制方式,最大问题在于家庭冷暴力如何认定。因为不同于“热暴力”,冷暴力具有隐秘性,难以在行为或结果上进行“捕捉”。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上,遭受家庭冷暴力的人在婚姻家庭中多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提出充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无法做伤害鉴定,将导致案件取证困难,使受害人处于不利司法地位,大大降低了受害人胜诉的可能性。对于施暴者来讲,在法律无法对其行为进行认定和规制时,其气焰将更加嚣张。对于受害者来讲,则将陷入到有冤无路诉的困境中,使其进一步陷入到精神折磨中。但是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又容易导致被告一方合法利益无法得到维护。因为在家庭冷暴力案件中,侵害者也难以提出未实施过某种行为的证据,最终将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因此针对家庭冷暴力进行规制,还要在法律上解决其认定问题。

(三)家庭冷暴力惩治问题

针对家庭冷暴力行为,如同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一样,需要得到惩治,才能达到法律规制的效果。实际在婚姻续存的情况下,从经济上难以实施制裁施暴者的措施。按照现行《婚姻法》,也只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相关规定中,有关家庭冷暴力救济规定也大多不具可操作性。在家庭冷暴力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惩治的情况下,反家庭暴力成为了一种“姿态”,未能真正为解决家庭冷暴力问题提出有效途径,给司法操作带来了较大困难。单纯从事后索赔角度进行家庭冷暴力惩治,也难以达到改善家庭关系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目标,继而导致家庭冷暴力立法陷入尴尬局面。

三、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规制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上的缺失,直接造成司法苍白无力。为保证家庭冷暴力发生后受害人能够利用法律保护自己,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结合国外经验和实际国情,可以出台《家庭冷暴力防治法》,对家庭冷暴力法律责任、表现形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将其纳入到家庭暴力防治范围,促使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为给法官提供明确衡量裁定依据,还要通过相应司法解释对家庭冷暴力的责任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考虑到家庭冷暴力与一般家庭暴力的区别,家庭冷暴力应当形成长期实施的损害人身权利的行为事实,带有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的特点。因为家庭冷暴力并非是偶发性伤害,其对人造成的精神侵害应当为长期行为,最终造成人的意志力被压垮。在实施过程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因此在家庭冷暴力立法中需要加入“存在长期行为实施的过程”这一必要条件。

(二)扩大认定证据形式

在家庭冷暴力认定方面,考虑到举证难和法律公平性问题,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度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具体来讲,就是仍然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而在原告举证不力时,同时由被告对没有实施家庭冷暴力的主张进行举证,以便对诉讼成本进行合理分担,使受害人诉讼信心和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在此基础上,需要完成辅助证明的材料搜集。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冷暴力进行认定,可以通过证据形式的扩大化实现。具体来讲,就是可以通过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合法可信材料的收集,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街道调解书、医疗机构诊疗材料、家庭成员保证书、未成年子女提供的年龄、精神等相适应的证言及相关证物等都能够当成是家庭冷暴力证据,在司法判决中进行采信。

(三)依法采取惩治措施

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这一法定财产制,司法实践中开展反家庭冷暴力工作还应遵循预防为主原则,采取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惩治措施,使受害人权益得

到保护。针对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还应实施“EAP+法律”一体化援助模式,为家庭成员提供EAP心理干预援助,走进社会、家庭开展“律师大讲堂”,对存在家庭冷暴力问题的家庭成员实施教育,通过早干预和早治疗对家庭冷暴力问题进行防治[3]。针对婚姻关系已经终止情况,需要酌情由施暴方对被侵害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并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被侵害人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和名誉权赔偿,赔偿金额根据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书和家庭冷暴力实施时间及社会影响进行确认。

四、结论

家庭冷暴力在给和睦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带来危害的同时,也将威胁社会安定团结,因此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制。为此,还要加强家庭冷暴力立法完善,以便使家庭冷暴力的认定和惩治做到有法可依,继而有效进行家庭冷暴力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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