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研究

2019-12-13 12:58马龙青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收容管教罪犯

马龙青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而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履行和刑事处罚实施的特征主要体现在:①强制性。根据法律的基本属性,触犯法律的行为,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同样具备法律最基本的强制性。②严厉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厉、否定性最强、制裁结果最严重的法律制裁行为。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刑事责任往往是限制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处罚的力度非常大。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样表现如此。③专属性。针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往往仅限于犯罪的个人或单位不可替代或转嫁,其刑事责任结果的适用也仅限于犯罪个人或单位这些犯罪实施主体。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现象概述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

据统计,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趋势。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当代未成年人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发育水平都远超其他时期。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干扰和诱惑,特别是随着网络的普及,现在的未成年人接触的事物和思想良莠不齐,容易形成错误的价值观,进而作出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

(二)犯罪手段暴力化

未成年人犯罪手段越来越暴力化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之一。根据调查显示,很多未成年人受黑社会题材影视、书籍等影响,模仿黑社会犯罪或加入黑社会,且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系统化和暴力化。

(三)犯罪目的故意化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受其本人意志的支配。过失犯罪之所以比故意犯罪在量刑上更轻微,就是因为过失犯罪的行为结果受犯罪人意志支配较小。然而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属于故意犯罪,这表明了未成年人对犯罪结果的积极追求,对自己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知。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缺陷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缺陷

我国《刑法》中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触犯何种罪行,其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这一规定,犯罪的未成年人只能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交由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种制裁措施处罚内容和形式比较单一,惩罚教育仅限于表面,法律惩戒教管的作用并不大。既达不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罚教育功能,也难以平息民愤,树立公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二)刑种的缺陷

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上,拘役刑是比较常见的惩罚措施。这主要是针对轻微犯罪的人,刑期比较短,由公安机关就近看守所收押。然而拘役刑是适用于所有的罪犯的,因此,一旦未成年人被处以拘役刑,通常都会与社会成年罪犯关押在一起。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在这种犯罪分子聚集的环境下很容易误入歧途。这种混合关押的方式,对于未成年人很可能不仅没有起到惩戒管教的目的,甚至还会与成年罪犯形成“交叉感染”,影响更为恶劣。

(三)非刑罚方式缺陷

根据我国《刑法》等规定,单独适用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方式包括责令家长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两种。其中对于犯轻微罪的未成年人多以责令其监护人进行管教为主,对于一些特殊的则由政府收容教养。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这种收容教养也仅限于限制人身自由、并给与保护性教育的非刑罚处罚。但是这种非刑罚方式一方面处罚内容和形式比较单一,惩罚教育仅限于表面,法律惩戒教管的作用不大;另一方面,除了政府收容教养措施外,其他的处罚措施目前在法律法规等方面条文还没有给与详细具体的的行为规范和可操作改造措施实施规定。

(四)财产刑违背了惩罚教育的本意

目前我国《刑法》刑种中经济处罚措施是重要内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由于他们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和能力,大多必须依靠监护人。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经济处罚或没收财产的处罚执行上,无法起到根本的惩戒作用,也很不合理。

四、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完善建议

(一)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降至12周岁

针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我们首先应考虑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适当降低。从原来的14周岁降至12周岁,12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八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适当降低刑罚最低年龄限制,增加刑法的合理性与公平性,这与当前社会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与智力水平的提高是一致的。

(二)引入第三方心理矫正机构和专业人员

在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情况越来越复杂化,仅仅依靠家庭和政府管教无法充分实现法律管制目的,我们应考虑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心理矫正机构和专业人员。一方面,通过正规的矫正机构,对未成年人犯罪改造过程进行指导和辅助,凭借矫正机构先进的教育理念对未成年罪犯展开教育;另一方面,引入专业教育人才,针对家庭和政府管教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由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科学的辅导教育及行为纠正,提高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效果。

(三)取消未成年人刑事处罚中的财产刑罚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处罚中的财产处罚措施,对于还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大多都是由家长承担。这种处罚措施很难对未成年人正确认知自己的过失错误和违法严重性起到基本的警示和处罚效果。因此,在基于《刑法》鼓励未成年人非刑事处罚的原则下,应对未成年人财产处罚措施予以取消,增加非刑事处罚。

(四)加大非刑事处罚措施的多样化建设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知道,目前国内在针对未成年犯罪的刑事处罚上,立法原则是偏向于非刑罚重于刑罚。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罚中非刑事处罚只有家长管教和政府集中管制两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措施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管束和教育效果都存在很大的不足,甚至有些未成年犯罪意识和行为更加严重。因此,在基于《刑法》侧重于未成年人非刑事处罚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应加大非刑事处罚措施的多样化建设。比如加大未成年罪犯的义务劳动,在政府管制中,在特定的场地环境内进行分配的义务劳动,进而达到劳动教育的目的;其次,设置司法警告处罚措施。对于因过激行为、冲动等造成后果小,犯罪性质不严重的未成年人避免刑事处罚,给予适当的司法警告,在起到管制教育的同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和未来成长不受过多影响。

五、总结

综上所述,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要充分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生理、心理特点,以更人性化、更科学有效的方式进行法律约束和管制,更合理更系统的惩治、教育、改造未成年人,以达到刑法惩罚教育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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