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警务活动对公安部门的影响与策略研究

2019-12-13 12:58吴潇玮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本职工作警力警务

吴潇玮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警察作为正义与勇敢的化身深受人民群众的敬仰与崇拜,但也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厌恶和憎恨。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都从小教育孩子“遇到困难时找警察叔叔帮忙”,所以,“有困难找警察”的意识深深的印刻在每个人的脑海里,这也导致许多非警务活动的产生,大大增加了警察的工作量,更是因为一些存在矛盾的非警务事件的发生而降低了警察的公信力。因此,减少非警务活动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干扰,提高公安机关的公正、公平以及正义形象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警民服务问题。

一、目前的非警务活动的存在状况

(一)非警务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

公安机关参与处理的非警务活动的范围十分广泛,且非警务活动的内容也比较多。本文将其总结如下:(1)受到相关部门的指派而参与警务活动。比如一些房屋拆迁时的群众安全维护,政治市场,维护某些政府活动的现场秩序等。(2)接到群众求助后参与的非警务活动。比如对弃婴的安置问题、夫妻争吵问题,甚至部分群众出现丢失钥匙的情况都会选择报警。(3)部分警察滥用职权进行的一些非警务活动。诸如此类问题,都属于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的情况。

(二)非警务活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非警务活动一般都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所以就依靠政策进行弥补,但是许多政策性文件在实际落实时都会存在较大的偏差、随机性,甚至存在矛盾的情况,这就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非警务活动时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同时,非警务活动的内容以及涉及的范围较广,这也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时需要随机应变。

(三)存在严重的行政越权现象

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与政治法律法规的编写中,甚至是一些行业法的的法律责任制定时,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偏向公安机关的制裁权,这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权力范围,使得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也变得非常复杂。再加上一些执法行为的规定存在交叉的情况,在实际落实时就很容易发生行政越权的现象。例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私有财产没收等工作,在管理权限的划分上会存在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等都具有行使的权利,这就很可能出现越权的情况。

二、非警务活动对公安机关的影响

(一)影响公安机关开展本职工作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其中主要涉及到14个方面的内容[1]。但是,受到大量非警务活动的影响,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些非警务活动时浪费了大量的警力资源,从而对公安机关本职工作的开展产生很大影响。比如,有研究统计在全国的“110”接警中,就有近70%的报警求救电话属于非警务活动,这就导致警力资源被严重占用[2]。而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群众对警察的基本职能的掌握较少,遇到困难的第一时间便是寻求警察的帮助,这也说明了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不充分,社会服务行业的建设还不够完善。此外,一些权力性的非警务活动,在这些活动中,警察具有强势地位,比如处理一些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问题,帮助税务局征收税费、推进农村计划生育的实施等。总的来说,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分散了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导致许多警力资源浪费在非本职工作中,而对于一些真正需要警察帮助的警务活动却难以有效、及时开展,最终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导致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

非警务活动具有随意性以及范围较广的特点,公安机构在参与警务活动时就会无形中拓宽其职权范围,从而出现一些滥用职权的现象。由于部分民警的自身修养与素质较低,在参与非警务活动时容易产生谋私、腐败、特权等思想,导致其在处理非警务活动不能保持公正、公明以及法制力度。腐败思想的产生会大大降低民警的工作效率与质量,甚至会存在以公谋私的情况,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也遭到负面影响。

(三)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与正义的形象受到影响

部分非警务活动的处理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与政策指导,导致民警的处理方式有失公允,从而受到群众的指责与唾骂。另外,部分政府机关或部门出现群众纠纷与矛盾问题时,经常指派民警参与群众矛盾的处理中,从而让群众对民警的正义形象的认可降低,甚至爆发警民冲突的事件。紧张的警民关系让公安机关的许多正常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甚至出现群众不配合的情况,使得公安机关出现取证困难的现象,给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实施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降低公安部门非警务活动参与率的策略

(一)加强警察职权的宣传与普及

首先,警察应对自身的工作内容具有清晰的认识,积极学习相关的职权规定文献,清楚的掌握自己的职权范围,针对一些具有明确规定不能参与的非警务活动,警察应禁止参与其中。充分根据宪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使用警力。其次,国家各级党政部分与单位也应当清楚的了解警力的使用范围,改变警力使用的态度,在使用警力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核。然后,加强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宣传,通过电视、网络媒体、报纸等方式向群众推广警察的职权范围,促进人民群众对警察职权的学习与了解,从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救活动;改进人民群众对困难事件的处理方式,要求人民群众在遇到一些非警务活动时,尽量寻求行政服务以及社会服务的帮助。

(二)提高警察经费的投入与管理

许多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时都会出现经费短缺的情况,这也致使部分警察通过参与非警务活动的方式来获得经费。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警察经费的保障问题,提出“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3]。”但是,实际情况是,能够被公安机关使用的经费往往较少,使得他们不得不通过接“私活”的方式来改善自身的处境。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加强活动经费的管理,保证每一笔经费都来去有踪,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并不断提高经费的利用率。针对部分警察“以公谋私”的现象,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进行防治。广泛的权力很容易导致民警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所以,公安机关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监督、及早发现,及早治理,保证各项民警活动都符合法律规定。

(三)加强民警的素质教育,增强民警的执法能力

民警的素质主要从业务能力与法律水平两个方面表现出来。首先,应加强民警自身业务能力的培训,将以往宽泛的民警服务进行规范化,并不断提高民警收集证据、打击犯罪分子的能力,为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提供充分的保护,从而逐渐建立起公安机关公正、威严的形象,提高人民对公安机关的信赖。然后,针对法律水平较低的民警,公安机关应定期组织民警学习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民警依法办事,用法律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针对一些不属于警务活动,尤其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民警参与的非警务活动,应当明确拒绝,保证更好的警力资源处理自己的本职工作。

四、结束语

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人身猜猜安全的基础力量,在实际的工作中总会受到一些非警务活动的干扰,导致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在处理时存在人力不足的情况,甚至出现公安机关形象受损,发生警民冲突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公安机关没有严格规范自己的职权范围;其次是部分行政单位对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认知不充分;然后是人民群众没有充分的了解警察的工作内容。因此,需要加强警察职权的宣传与普及、加强民警的素质教育,增强民警的执法能力、提高警察经费的投入与管理等,使得公安机关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的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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