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人身检查制度

2019-12-13 12:58韩玉婷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人身刑事诉讼法机关

韩玉婷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一、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人身检查尚未适用于各种类型

相比其他国家,我国尚未形成对刑事人身检查的必要分类,在进行人身检查时只是按照笼统规定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侦查机关在进行人身检查时,无论是体表伤痕检查,还是内部器官检查,在有需要时可以忽略种类划分,这样就对被检查人身权构成影响。

(二)实施刑事人身检查的基本原则尚未确立

由于实施刑事人身检查的基本原则尚未确立,因此我国无法有效控制实施刑事人身检查的条件,在案件破获过程中,侦察机关在检查时,有时为了达成目的而忽视了检查手段的应用,只要检查有利于案情侦破,就不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措施,不计一切代价进行刑事人身检查,这样有可能损害被检查人的权益,不利于建设更加完善的法治社会。

(三)缺失实施人身检查的具体程序规定

相比我国,其他国家对刑事人身检查有着非常具体的规定,而我国仅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行为进行简要提及,因此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刑事人身检查程序。首先,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行人身检查的适用对象,其次,我国时常会忽略对被检查人权利的维护,在立法中没有提到维护被检查人的权利。

二、我国刑事人身检查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分权制衡理念

我国历来对权力的重视程度要甚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因此人权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是排在首位的,这样法律就很难对权力滥用进行制衡,并且利用权力来限制权力更不在考虑范围内,因此追诉机关在对被检查人进行刑事人身检查时就具有很大权力检查行为是否规范,而不是通过中立机关对其进行审查,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在缺乏监督的权力下实施案件的发生,也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注重实体真实的司法理念

我国司法观念中对实体的重视程度要重于对程序的重视程度,这样就很难体现其程序价值,因此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很容易忽略对人权的保障。一旦国家追诉犯罪利益影响到公民个人权益,应该将公民个人权益放在首位。

(三)人权保障意识淡薄

中国民众目前还不具备较强的人权意识,遇到国家权力机关执法时,不敢就个人利益与机关进行抗衡,经常出现忽视个人利益而维护国家利益的事情。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尚未完善,追诉机关在对被检查人进行刑事人身检查时经常忽略对个人权利的保障,随心所欲进行人身检查,这样就很容易损害公民的个人权利。

三、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构建

(一)从理论上对各种刑事人身检查进行必要的分类

由于我国尚未在该领域进行立法,因此在现阶段应该强化公众对人身检查手段的认知,明确检查分类,这样一方面可以强化民众维权理念,另一方面也方便司法机关人员了解人身检查不同于一般侦查,想要进行强制性检查也需要遵循一定规律。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侵入性人身检查,那么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如果对被害人进行刑事人身检查,那么就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办事。

(二)在立法上单独规制刑事人身检查制度

法治国家应该重视对民众基本权利的保护,采取强制的措施会侵犯民众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第105条中,其具体规定应该进一步的进行明确及补充,要明确规定人身检查措施,将强制性人身检查脱离出勘察范畴,列入强制措施中,并且要针对这一强制措施制定相关规范。这样既可以保证侦查人员在进行人身检查时有法可依,又可以保证其在进行人身检查时按照程序办事,可以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护。

(三)确立刑事人身检查实施的基本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在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这一点是需要首要建立的。除此之外,还应建立比例原则,并应当将其贯彻于刑事诉讼中。并且应该明确规定刑事人身检查细则。此外还应该建立并完善司法审查原则。笔者认为,应该参照国际做法,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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