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辩中“关联型”诡辩的逻辑分析及破斥*

2019-12-13 14:50曹红辉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关键词:谢某论题刘某

曹红辉

普洱学院,云南 普洱 665000

诡辩,是论辩者以主观性、虚假性、片面性的内容,利用语言表层含义,故意违反逻辑规律、推理规则和论证规则,为某种谬论所进行的似是而非的论证。本文的“关联型”诡辩是诉讼辩论者依靠的论据与所要论证的论题具有某种微弱的或虚假的关系,而诉讼辩论者则把这种关系夸大为必然的内在联系,以此进行诡辩。其中,具体包括“事实关联”型、“条件关联”型和“结构关联”型三种形式的诡辩。

一、“事实关联”型诡辩及破斥

“事实关联”型诡辩是指辩论不是采取正确的途径,而是依附于与论题没有本质联系的某些事实,诱使他人支持自己的主张,以达到用诡辩取胜的目的。“事实关联”型诡辩的实质是论证的论据与论题在事实上貌似相关,而不是本质上逻辑的相关。“事实关联”型诡辩是论证诉诸于情感、情绪、态度和信念等与事实弱相关的因素,而正确论证的要求是在逻辑上诉诸于理智和真理,依靠逻辑的力量挖掘事实的真相,而不是仰仗于情感、情绪、态度和信念等因素。

诉诸情感式诡辩。情感是由一定的事物所引起的主观体验和反映。当一个人对某些事物持有欢迎或趋向的态度时,他在接触这类事物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喜悦、欢快等肯定性情感;反之,当一个人对某些事物持有反对或拒绝的态度时,他在接触这类事物时,就会产生憎恶、反感等否定性情感。诉诸情感是指辩论中煽惑对方或他人感情,用可怜或富有激情的言词影响法庭上听众的感情,使他们同情己方,甚至转移法庭上听众的注意力,影响听众的心理,干扰法庭审判程序,企图使庭辩中心发生偏离。对待诉讼辩论者玩弄诉诸情感这种诡辩手法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来予以破斥:第一,庭辩中,将对方诉讼辩论者那些满含感情的、不规范的自然语言,在不改变其原意的前提下进行修剪,迅速敏捷地将其整理为符合逻辑规则及法律要求的语言形式。第二,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在转移论题,要求对方诉讼辩论者就事论事地阐明自己的主张。第三,指出对方诉讼辩论者那些具有煽动性的、蛊惑听众的言语不具有支持其论题的逻辑性,运用逻辑推理不能正确地推出结论。

诉诸无知式诡辩。诉诸无知式诡辩是指在法庭辩论中以自己不知道或尚未证明的命题为依据,来确定论题的真假,企图以无辜者的身份麻痹听众以得到支持,从而达到躲避惩罚的一种诡辩形式。潘某和刘某参加朋友宴会因喝酒不敢开车,于是在酒店开房睡下。刘某半夜醒来看到潘某的包(内有4万现金),想跟他开个玩笑,便把包藏起来。潘某醒来发现包不见了,问刘某,刘某想等退房时告诉他,就说不知道。潘某报了案,警察询问刘某,他还是说不知道。后来查出来是刘某所为,对其刑事拘留。法庭上,潘某为朋友辩解,称是刘某和自己开的玩笑,不能当真。刘某也为自己辩护,称实在想不通,这次玩笑与潘某以前与他开的玩笑差不多,怎么就犯罪了呢?[1]事实上,虽然刚开始刘某有可能存在开玩笑的动机,但随着事态的发展(警方介入调查就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他在主观上态度发生了转变,演化成犯罪故意,这种情况下,刘某已经触犯了法律。表面上看似说得过去,但实质上论题缺乏法律依据作支撑,是典型的法律意识匮乏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即法律无知行为。对待诉讼论辩者运用诉诸无知这种诡辩手法时,应采取以下措施来予以破斥:第一,宣读与该案相关的法律条文,运用推理有效形式推出对方因其行为所触犯的法律。第二,通过逻辑论证,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运用法律知识结合逻辑推理形式分析由于对方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及损失,层层剥开“无辜者”伪善的外衣。

二、“条件关联”型诡辩及破斥

“条件关联”型诡辩,是指辩论者所依靠的条件与所要论证的论题存在某种虚假的关系,或者即使与论题相关的条件真实,但条件与结论之间仅存在某种弱相关性,因而不能必然地推出正确的结论。诸如弱相关型诡辩和虚关联型诡辩。其中虚关联型诡辩有虚假前提、虚假原因和虚假论据。

弱相关型诡辩。弱相关型诡辩,是指辩论者所依靠的条件与结论之间存在某种微弱的关系,辩论者凭借这种微弱的关系进行强词夺理的争辩,企图达到其辩论的目的。从立论者的角度说,就其所持的论题而言,辩论者会搜集各种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来进行论证,甚至不放过具有弱相关性的证据,但往往这种具有弱相关性的证据很牵强,不具有说服力,也容易使辩论者强词夺理,从而陷入诡辩的陷阱。孙某出海捕得黄花鱼若干,他将写有“今捕得黄花鱼若干,如果需要请及时与我联系”的字条贴在经常到他那儿买鱼的张某家门上。张某看到字条后因天色已晚,到第二天才去找孙某买鱼。孙某告诉张某鱼已被刘某买走。张某很生气,要求赔偿损失,被孙某拒绝,于是将孙某诉至法院。张某称孙某已向自己发出了要约,不应该将鱼卖给他人,因此应当赔偿他的损失。[1]张某的论据与论题之间,似乎存在某种关联性,但是仔细一分析,它们没有必然的联系,仅是存在弱相关性。如“需要”不等于“一定需要”,“孙某有一些黄花鱼”不等于“这些黄花鱼就一定要卖给张某”。实际上,张某把“要约”和“要约邀请”混为一谈。张某违反了同一律,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

虚关联型诡辩。虚关联型诡辩,是指在辩论中利用虚假条件而得出虚假结论的诡辩类型。诸如虚假前提、虚假原因、虚假论据等。虚假前提,是指由于庭辩中要依据一个命题进行辩论,诉讼辩论者所依据的命题其本身是不真实的,即使其推理形式有效,得出的结论却为假的一种诡辩形式。谢某被××大学录取,第一学期末谢某因两门课程不及格,被降级。学校将决定口头通知谢某,谢某提出异议后仍一直跟班学习,学校未提出异议,其间十余门课程考试合格,随班参加了毕业实习。之后,谢某参加的“量子力学”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谢某参加了补考。这次考试只有谢某一人参加,试卷未标明分值,事后被告知谢某没有资格也不可能参加“量子力学”的补考,这样谢某除“量子力学”外,其余各门功课成绩合格。××大学认为谢某“量子力学”课程无成绩,拒绝给谢某颁发毕业证。[2]事实上,如果认定谢某降级,那他应转班,不应参加补考,而谢某没有转班,仍然跟原班级学习,并参加了补考,××大学说“谢某已降级”与事实不符。谢某只有在没有参加“量子力学”正常考试和补考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他“没有资格也不可能”参加“量子力学”的补考,而谢某参加了“量子力学”的正常考试和补考,这一事实应视为认可谢某考试的资格。虚假前提不能必然地得出结论,这种诡辩往往是建立在虚假前提基础上的推论。虚假原因,是把本来没有因果联系的两个事项,硬拉到因果联系中加以论辩。在法庭辩论中,被告常常隐瞒真实原因,或者转移真实的目的,用似是而非的理由作为冠冕堂皇的借口来掩盖事物的实质。被告黄某因故被某厂解除劳动合同,他多次写信上访,均没有得到他认为满意的答复。黄某通过新闻得知以白色粉末状的炭疽杆菌夹在邮件中寄往有关部门引起公众恐慌,遂怀着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先后写了4封信给相关部门的领导,并在信中夹带了白色粉末状的麦淀粉,冒充炭疽杆菌。事后辩称自己只是针对某厂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满,不是对社会不满,写信并夹寄淀粉只是想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3]黄某的辩解是犯罪动机的反映,不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本原因,他将原本没有必然联系的两个因素连在一起,想博得人们的同情,逃避法律的惩罚。事实上,黄某的行为造成恐怖气氛,引起人们的心理恐慌,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黄某主观上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已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凡主观上和客观上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已具备触犯刑法的条件,无论黄某如何诡辩,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虚假论据又称虚假理由,是违反充足理由律要求的逻辑错误。充足理由律要求:在论证中对结论的断定必须以充足理由为根据。如果在论证中以假理由为根据,或者理由虽然是真实的,但理由与推断之间没有关系,形同虚设,就会犯虚假理由(论据)的错误。朱某到商场准备买部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柜台售货员介绍一款手机除了具备一般手机功能外,还有自动摄像功能。朱某信以为真,买回家却发现并无摄像功能,于是要求退货,售货员以卖的都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手机为由拒绝退货。[1]这里,商场提供的论据与事实不符,不能成为阻止顾客退货的充足理由。商场销售的手机虽然是合格产品,但隐瞒了产品的真实功能,违背了负有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证明的过程是从已知为真的论据推出论题真实性的过程,如果论据虚假,就不能保证推出论题必然为真。

三、“结构关联”型诡辩及破斥

“结构关联”型诡辩是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全),把属于某一部分的原因夸大后应用于整体或把关系到整体的因素缩小到某一部分,以逃脱罪责。诸如以偏概全式诡辩、以全代偏式诡辩等。

以偏概全式诡辩。以偏概全式诡辩,指辩论时以特例或非典型事例为根据而概括出关于该类事物的一般结论的诡辩形式。在简单枚举法中经常看到此类诡辩。这种类型的诡辩就好比“守株待兔”,以概括所依据事例的非典型性和偶然性为主要特征。李某患“易性癖”做了变性手术,某晨报记者郝某对他作了采访,且拍了照。郝某以李某的真实姓名并配发其照片将文章发表在晨报上,此文在李某工作所在地引起轰动。遂李某向法院起诉,称郝某发表的文章是对其个人隐私的大曝光,使其无法工作生活,侵害了他的名誉权。郝某辩称:文章所涉及的情节和事实都是真实的,谈不上侵犯名誉权。[4]郝某的辩护运用的是以偏概全的诡辩手法,事实上,凡是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都构成名誉侵权。郝某用论题的部分论证来代替整体的论证,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

以全代偏式诡辩。以全代偏,与“以偏概全”相反,指辩论时以某一类事物的一般性结论为依据推出类似该类中某部分情形的一种诡辩形式。平常人们说的“用老眼光看人”、“生搬硬套”、“一棍子打死”属于此类诡辩。通常说来是正确的道理,并非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因为事件有可能是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如果用一般性结论来解释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事件,很容易就会犯以全代偏的逻辑错误。谢某半夜起身入厕,见史某(男,16岁,送奶员)骑自行车从门口经过,认为形迹可疑,遂尾随查看。见史某拐进小弄,用手开一户人家的窗户。谢某问史干什么的,史答:“你管我是干什么的!”谢拿起铁叉向史头部打去,击中史的嘴部,致7颗牙齿脱落。随后邻居认出史某系送奶员,谢某也发现了自行车篓筐中散落在地的牛奶瓶。经法医鉴定,史某构成重伤。谢某辩称,史某半夜送奶,并开一户人家的窗户,形迹可疑,问是干什么的时,对方没有作出明确答复,故自己只是出于正当的防卫。[1]这是以全代偏的诡辩手法,谢某把“凡是半夜出门且形迹可疑的人都是贼”这个全称肯定命题用来代替“有些半夜出门且形迹可疑的人不是贼”这个特称否定命题,二者构成矛盾关系,一个假另一个必真。由于谢某存在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即客观上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根据相关法律和本案相关事实,推出“谢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卫行为”的结论。人们在判断是非时,往往将经验和常理挂在嘴边,有些事情表面相似,其实不然,谢某就是用常理来判断例外事件,一不小心就掉入了诡辩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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