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S跨境贸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3 22:03杨璐源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争端成员国跨境

杨璐源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0

从目前来看,在我国同GMS地区进行跨境贸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区域合作中法律制度建设的欠缺,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设定有一定的差别,使得法律设定衔接不是非常到位,在跨境贸易时,难免会出现一些分歧甚至摩擦,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探讨有益的解决对策,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同GMS跨境贸易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GMS跨境贸易发展的现状

GMS区域地理位置优越,是非常重要打击经济地区,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经济发展日益完善,成为了世界上十分重要的贸易区。我国非常重视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区的贸易往来,近年来形成了非常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在一带一路理念的推出下,我国同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合作与交流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双方的经济往来,不但可以实现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发展,也有助于我国西部地区的良性开发,同时也可以相应地优化我国的贸易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

客观而言,在不断发展过程中,GMS区域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同我国云南省和广西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我国的两个省成为了重要的经济引领,无论是农产品和工业品的生产,还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都离不开我国经济的支撑。虽然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形成了良好的互通模式,但是在发展中也可以认识到,一些规章制度以及手续实施并不是非常协调,并且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有效支撑,而GMS签订了多个法律文件,希望以此推进经济发展,实现整体的合作与交流,但是客观来讲,当前该区域的发展,法律的引导和有管控作用仍然不够,一些法律的缺失以及法律设置的不合理,使得一些正常的跨境贸易无法顺畅开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良性合作模式的开展,同时也对一些企业的投资信心带来了很大的打击。正因为如此,在未来发展背景下,GMS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构建更加合理完善的法律机制,从而有效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二、GMS跨境贸易的法律问题表现

(一)GMS贸易便利化法律问题

目前,为了强化互助合作与交流,GMS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简化相应的流程,提升贸易的便利化质量,为此,当地出台了《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该框架规定贸易便利化是否生效,取决于实施得利的海关措施,并要求统一税则、简化协调海关的制度,而在贸易和物流方面,GMS设定了各经济走廊相关的跨境交通规章制度,批准相应的协定,且鼓励人员自由流动,并认可普及性的检验疫标准。该框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客观来讲,贸易便利化仅仅是一个框架性质的文件,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例如便利措施指南,无法约束国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也可以预测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则。同时,在海关管理方面,相应的规定较为宏观,缺乏客观实践指导性,虽然规定了削减进出口的费用以及手续,但是如何削减和简化,当前规定并不明确,并且一些国家如果没有采纳此种模式,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也没有设定针对性的救济措施,因此规章制度实行起来效果不佳,得不到认可。另外,框架对于贸易和物流方面的信息缺乏细化设定,可操作性不足,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的法律规定或者协议来相应地实施,这也使得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并不认同框架内容,弱化了应用质量。

(二)GMS运输法律问题

由于GMS区域国家都是邻国,因此彼此的交通运输往来非常频繁,为了强化运输的效率,GMS协商出了《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运输协定》,以此打破壁垒,强化运输质量。但是从法律设定情况来看,对于货物和人员跨境运输的规定只是理论上的,对于程序规定设定不够具体,如设定的国际多式联运规定,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国际多式联运的相关法律规定得不到有效实施,且规定并不具体和细化,缺乏对客观差异性的认知。同时,在人员跨境流动方面,针对旅游者的出入境问题,并没有设定简化的手续机制,更多的是针对客货跨境服务,而GMS区域中,旅游业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产业,而此种规定势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产业的发展。

(三)GMS投资法律问题

客观而言,对于投资方面的法律建设,GMS开展地并不是非常到位,基本上并没有针对性地设定投资具有管理有效性的文件,目前仅仅有《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战略行动框架》,但是对于投资方面的规定也仅仅是一笔带过,根本无法有效指导成员国间的投资行为,虽然成员国间开始重视构建系统完善的投资法律体系,但是从目前来看,仍然没有实现,在当前区域经济合作日益深入的情况下,此种情况显然是非常不利的,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另外,在投资合作过程中,成员国内基本会遵循《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协议对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投资征收与补偿、代为求偿权、争端解决机制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但是从客观效果来看,应用仍然存在问题。例如,在东道国违反协议时,投资者往往无法有效应用协议争端解决条款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这一点来讲,争端内容不属于条约规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应用的质量。而在投资准入设定上,不同成员国间的规定实际标准不一,一些国家对于外资市场准入控制非常严格,并没有放开领域,设定了很多的条件,审批程序也十分复杂,使得外资无法进入。而在投资待遇方面,相关规定中设定的国民待遇只是对准入阶段设定的,无法在整个投资领域发挥作用,且规定禁止条约允许缔约方维持和新增任何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义务不符合的措施,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行为的开展。

(四)GMS争端解决法律问题

当前GMS并没有相应地设定争端解决协议和法律规定,更多的是援引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电脑上相应的解决机制无法完全应用于GMS身上,适用存在一定的弊端和不足,法律因素的影响不足。在磋商和争端解决过程中,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设定固定的机构和组织,使得对争端的解决,仍然靠两个国家的自行商议。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出现了实力更强的国家左右争端结果的情况,使得争端解决效果不佳。

三、GMS跨境贸易的法律优化措施

(一)强化对贸易便利化法律机制的完善

基于框架约束力不足的问题,在新的发展背景下,GMS需要立足跨境贸易的需求,针对性提升文件的约束力,让GMS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形成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文件等,设定宽泛的框架性原则,然后共同商讨一些细节上的规定,规定可以灵活处理,让成员国间有效协商和沟通,保障双方的利益诉求,并明确规定文件的法律约束力,特别是针对海关、人员流通以及检验检疫等内容做细化规定。如海关估价的法律设定,对于进出口禁止的法律规定等。在协议制定过程中,要灵活设定一些技术性的条款,如援助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为落后国家提供帮助,实现技术的支持和帮助,形成良好的关系,相应地完善协调和审议机制,实现互相沟通交流,为相关跨境贸易的开展提供支撑。另外,也可以积极借鉴国际上其他国际性经济组织的协议建设机制,加以应用,得到GMS成员国的认可,从而达成一致,促进经济的良好的发展。

(二)完善GMS运输法律制度

立足GMS的成员国需要,完善GMS运输法律制度,充分结合客观情况,相应地优化多式联运规定。设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多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法律上享有独立地位,然后根据各个区段相应的国际法或者国内法承担责任,完善相应的处置原则,强化沟通交流。对于存在的损害问题,如代理人或者受雇人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经营人负责赔偿,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间订立协议,设定赔偿标准,设定最高额限制。同时,针对旅游业发展的诉求,相应地简化出入境的规定,可以规定签字的成员国公民进入到其他签字国时,不需要边境检查,而当达到第二个国家后,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向当地部门报到,这样就可以为旅游者提供更好的便利,也有利于吸引游客前来旅游。

(三)优化GMS投资协议体系

立足客观发展的需要,针对性优化GMS投资协议体系,保证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协议的细化内容,如协议目的、投资定义、投资待遇、投资程序便利化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相应地设定灵活的特殊情况,保证成员国的利益。同时,针对投资便利化方面,进一步达成共识,要求各个成员国放宽资本准入,并缩减程序,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本国资本到国外投资。同时,要相应地增加审慎措施条款,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另外,对于投资争端问题,要适当增加仲裁的规定,相应地细化仲裁的程序和条件等内容,从而更好地指导客观实践。

(四)完善争端解决法律机制

可以基于成员国的需要,合理设定政治方法,采用更加灵活的程序机制,争端解决过程,仍然由成员国双方控制,而双方均有权决定是否认可解决的方案,这使得争端解决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有效保障双方利益。同时,也要相应地优化法律解决模式,设定系统的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完善仲裁机制。实现解决机制的有机统一,综合性解决相应的争端和问题,实现良好的磋商,不再采用法律手段进行优化,为此,可以设立常设机构,强化对GMS协定的实践管控,对争议问题进行解决,并积极实现以仲裁为主的系统的解决机制体系建设,成员国间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四、结语

GMS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经济交流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新的发展时期,该地区的国际沟通交流日益紧密,形成了良好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的不到位,无法满足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未来发展过程中,GMS有必要立足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相应地完善系统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从而更好地满足整体组织的发展,也可以有效保障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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