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省检察机关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工作的实证调研

2019-12-13 22:03周科楠陈博坚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承办人量刑幅度

周科楠 陈博坚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31

2018年10月26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量刑建议也被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法》。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就被告人的量刑种类、幅度和刑罚执行方式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它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影响整个制度是否能够实现预想效果的必不可少程序。但在实践中,量刑建议工作现状面临诸多困难,本文结合S省的实际情况,就当前量刑建议工作开展情况、面临困难以及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思考与研究。

一、量刑建议工作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以来,S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出量刑建议23229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9976人,量刑建议采纳率85.9%。

(一)提出量刑建议数量呈上升态势,但总体比例不高。2017年,提出量刑建议13353人,审结起诉72903人,占18.3%,同比下降22.3个百分点;2018年提出量刑建议15491人,审结起诉71188人,占21.8%;2019年(截止9月30日)提出量刑建议21939人,审结起诉53897人,占40.7%。

(二)提出幅度量刑建议占比较大。总体以幅度量刑建议为主,确定刑量刑建议为辅。幅度刑和确定型量刑建议分别占97.4%和2.6%,幅度型量刑建议有幅度建议和最高刑建议两种形式,具体幅度因个案法定刑有别和各基层司法实践各异而并不统一。

(三)量刑建议采纳率逐渐增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初期,量刑建议采纳率仅为40.3%,截至2019年8月,量刑建议采纳率已提升至86.7%。

二、量刑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S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情况并不理想,存在量刑建议精准度不高、采纳率低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刑法》对法定刑以及量刑情节的规定选择性、或然性较多,增加量刑建议难度

1.《刑法》对有些常见罪名在同一幅度内规定多种刑种,选择空间过大。例如盗窃罪,其量刑档期内不仅包括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甚至还能够进行单处罚金刑,这给提出量刑建议带来了工作难度。

2.《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上或然性较多。刑法总则在规定各种量刑情节时,很多表述都使用“可以”这种或然性的表述。例如在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增加难度。

(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罪名有限,导致量刑建议具体操作规范不健全

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量刑建议的内容、原则、方法以及15种常见罪名的具体量刑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般也只针对这15种犯罪提出量刑建议。至于这15种罪名之外的犯罪如何量刑,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极少提出量刑建议。

2.《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方法、情节、基准刑计算等作出详细规定,但对量刑幅度没有明确规定。从S省检察机关提出的相对量刑建议看,量刑幅度差异较大,跨度大的可达3年以上,跨度小的仅1-2月。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对量刑建议把握标准不统一,导致量刑建议差别化过大,影响量刑建议工作的规范性开展。

(三)公安、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重视程度有待加强

1.侦查机关长期受“重定罪、轻量刑”观念的影响,在调查取证时注重对定罪证据的收集,往往忽略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缺少量刑方面的证据,再要求补充相关证据,可能时过境迁丧失了取证的最佳时机。

2.存在个别地区法院支持度不高的问题。部分法官担心因程序简化、审理不细而带来审判质量问题,对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积极性不高;同时法院为了体现其审判权的专属性,随意变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A县院办理的杨某某盗窃案,检察机关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根据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但一审法院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未予采纳,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检察机关遂对该案提出抗诉,但二审法院并未支持,维持原判。

(四)案件的适用范围和规模有待扩大

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都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从S省情况来看,适用的罪名现有64个,且集中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轻刑案件。从量刑来看,试点案件中轻刑案件占绝对比重,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拘役、缓刑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97.7%,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比仅为2.3%,无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从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数量以及罪数来看,试点案件主要是单罪单人。另外,对于惯犯、累犯、再犯,办案人员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担心司法办案责任,往往选择不适用。

三、推进量刑建议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些之前不常见甚至极少出现的犯罪越来越普遍,加之科技日新月异,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常见量刑指导意见也应与时俱进,量刑建议幅度应更加细致、具体。尤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提出“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的要求,提出轻重适当的量刑幅度至关重要。

(二)建立量刑建议多方参与机制,加强律师、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

量刑建议的提出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方的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法院的支持,因此建立量刑建议的多方参与机制非常有必要。其一,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一定要规范取证,强化收集量刑证据的意识,将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视为同等重要的证据。其二,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要有正确认识,转变对量刑建议的排斥心理,不应将其视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其三,公安、法院以及检察院应当不定期召开关于量刑建议的联席会议,就量刑证据收集、提出量刑建议注意事项、法官量刑的依据等进行沟通协商,尽量统一执法理念,减少分歧。最后,要解决刑事辩护律师在量刑环节力量显著薄弱的问题,加强值班律师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三)完善相关保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量刑的积极性

1.检察机关应当提高对量刑建议的重视程度,认识到量刑建议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种重要方式。检察机关承办人要注重对量刑建议的研究,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应与法官沟通交流,就具体案件的量刑把握进行探讨,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量刑尺度。

2.建立量刑建议检视制度,即各案件承办人定期对量刑建议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尤其对未被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认真总结原因,找出解决办法。对于类案的量刑建议不同,承办人之间应当进行比较分析,查找彼此之间对类似案件的量刑差异,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3.将量刑建议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目标之一。目前案件质量考核主要针对案件的定罪方面,没有关于量刑方面的考核。建议将量刑建议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目标之一,以提高案件承办人对量刑建议的重视程度。

4.建立内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可按季度、年度对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通报,以此来评判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的工作质效。出现量刑建议滥用的情况,要本着“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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