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特色司法正义

2019-12-13 22:03孔德倩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正义司法

孔德倩

西华大学,四川 成都 610039

一、司法正义的理念及其溯源

从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法律是正义的寄生物,再到古罗马人强调正义是每个人应该得到的愿望,都体现了自然法理论中的“正义”蕴含着“法”的萌芽,法是正义的具体表现形式,正义是法的先导。司法正义最根本的是坚持司法实践过程中应有的公平公正,要使人们自觉遵从司法、依靠司法、信任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把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旗帜。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将司法正义描述为一种对法律正确适用的结果,即一个判决应当对应一条一般规则;赫伯特·哈特是从法哲学和新分析法学的角度思考,其认为司法正义即是坚持所有人都同等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不论该法本身是否讨人厌,都要公正适用,程序标准,不偏不倚;我国有学者表示,司法正义就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则纠正错误而形成的价值关系;也有学者则认为,司法正义是一种想要得到公正结果的具体活动,需要宏观法治制度的实现。[1]剖析上述观点可知,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理念的内涵,首先是从制度上去理解的,此处的司法可以说是审判规则或审判程序,因此是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其次,正义这两个字,在社会学中代表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价值,是具有内涵性的价值趋向,所以也是价值层面上的正义。当然,不论是哪一种层面上的司法正义,其都是合理存在于法治传统和历史长河中的。

历史上对于司法正义最早的描述来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其正义观中表明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不同,矫正正义就是在事后惩罚违法者,补偿受害者的一种正义,这也是司法正义的逻辑前提。[2]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那时候法律与政治之间并没有严格的被区分,直到近现代,法治思想,人权理念的冲击,才更加丰富了司法正义的理念。

三权分立确定了司法的独立地位,奠定了司法正义的前提;自然正义思想赋予司法正义公正性与公平性;程序的正当性实现了司法正义的价值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三权分立思想,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进行分立,把司法权作为独立分支权力,用三方权力的制衡来防范司法裁断独裁性的出现,此时,司法才真正的独立了起来,才体现了司法裁决该有的终局性。在英国的普通法中,有一种叫自然正义的原则,公正性与公平性作为基础要素贯穿于司法正义的属性之中。正当程序经过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89年的《权利法案》,在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得到了确立,即“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重要法律规则的确立与实践,证明了司法正义具有价值性,将司法正义价值推向了高潮,以最终实现司法正义。

二、中国特色司法正义

中国司法正义带有其独特的社会主义色彩,研究把握好司法正义对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个人层面都有不可小觑的重要意义。当前中国正面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转型的关键问题,如何树立好司法正义意识,维护好司法的正义性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所必须处理好的重要事项。

(一)中国司法正义的文化背景

我国是紧紧围绕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而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接受与传播却几经周折。1903年赵必振因为翻译马克思主义的第一部译著《近世社会主义》将马克思主义思想引入了中国,其后20年,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任然占据主导地位,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得到广泛传播。直到1919年科学一元论对逆反价值的整合才使得中国知识分子开始认同马克思主义,并逐渐用以指导中国革命实践。[3]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逐渐将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基本理论与中国的特殊状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新中国成立以后,依据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当前,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引着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也影响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司法正义的实现。

在中国的司法制度形成与改革中,中国共产党以实事求是作为执政指导思想,重视证据,强调实体正义,将道德审判与实质正义紧密结合。同时,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理念要求遵循科学规律,尊重人类认知规律,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推进。事实上,不仅三大诉讼法本身体现了实事求是思想,其所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模式也是以追求个案实质正义为目的,体现实事求是思想的具体制度实践。

(二)中国司法正义实现途径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司法独立的保护体系。司法独立首先要实现财政独立,即改变现行法院资金拨付模式,现行中央财政虽然对法院有转移支付资金,但其所转移支付的资金却未能得到妥善处置,其原因一在于该专项资金的制度不够完善,比如分配制度的不健全;资金配置项目的重复;中央财政把控的过于严苛。二是该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不到位。由于每年的不同情况,各地方法院很难准确预估当年的资金需求,从而有出现资金短款、过长款现象。从经济上看,只有法院资金拨付实现独立自主,保障经费水平,才能不再完全依靠地方政府经济补足,从而实现司法独立。其次,司法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要明确区别开来,地方法院人事权应由法院直系控制。司法系统与地方行政系统在法律上应该是互不隶属、各司其职的,但事实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县、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向县(市)委、县(市)政府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并得到指示。这种现行的司法体制让司法独立虚有其名,也更加不利于实现司法独立,建立司法独立的保护体系就是要为司法独立提供一个坚实的制度环境、社会环境,要使司法独立成为保障司法正义的有力屏障。

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就我国而言,目前对于司法的监督包括系统内部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民众监督等等形式,但这些监督都过于虚化,并没有实体条文规则做支撑,虚化的监督会使司法权力运行偏离轨道,从而失去控制。对此,我们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种司法监督制度,比如上诉制度、再审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检察抗诉制度、听证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运用实现对司法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另一方面,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分立与制约的关系,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相互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实保证惩罚犯罪,只有真正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权力滥用,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司法宣传,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制度的更好落实需要树立司法权威,不仅要最大限度地从思想观念上信任司法还要从内心由内向外的敬畏司法。当前,我国司法面临权利范围有限、法官威信不高、判决执行率低等一系列低权威状况,树立司法权威迫在眉睫。应积极开展各项司法宣传工作,有效的推进司法的学习。国家司法机关及相关机构部门需要发挥“领头羊”作用,开展多样化的教育宣传活动,比如依托网络,开展经常性的社会座谈交流活动,进高校进乡村,深入基层民众,积极传法普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坚持举办司法监督举报活动,通过利用典型监督案例加强对司法监督的宣传,不断弘扬司法正义的精神,以捍卫司法尊严并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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