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研究

2019-12-13 23:37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仲裁条款租船措辞

刘 鹏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一、概述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将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将有利于托运人、承运人、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避免不必要的诉累,提高货物流通效率,长远来看,将有利于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但是如何措辞并入,如何使严格审查的人民法院信服是极其重要的,需要措辞严谨,避免出现“一般性并入”等问题,这既需要当事人严谨的修辞,律师精湛的法律知识,也需要法官较强的个人素养,及时识别哪些是有效并入、哪些是无效并入。同时,随着时代发展,传统海商法已经难以规制诸如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等问题,需要司法解释统一思维,识别有效并入条款。

二、航次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并入提单

(一)提单概论

提单在口岸管理、经贸金融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在货物输送环节,提单是由承运人收到运输货物后签发的,作为一项收据,证明运输合同真实存在同时也是收货人提货的依据。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可并入性

租船运输和班轮运输作为海上货运的主要方式,相应的提单分为租约提单和班轮提单。有些提单根据其特性不适用并入功能,有些提单可以拥有并入功能进行适用。班轮提单类似于强势一方单独订立的格式合同,不适用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条款并入提单。另外,定期租约和光船租赁属于租赁关系,若将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并入提单会发生租赁关系代替运输关系的情形,所以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我将以航次租船合同为对象探讨。

(三)仲裁条款并入的可行性分析

提单中管辖权条款并不是必然排除其他所有国家的管辖权。最终的权利索赔人还可以在有请求通过扣船的方式,运用英美法系对物诉讼原则向执行扣船的法院提起实体诉讼。法院是否管辖靠自己自由裁量。仲裁作为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方式被收重视,有许多诉讼不具有的特点。不少国家法院在对待提单中载明的仲裁与诉讼合意时立场相反,大多否定诉讼的效力转而肯定仲裁条款。

三、对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格式和措辞审查

各国基于本国国情和对于仲裁的认定程度,拥有各自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认定标准,各国对于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措辞规范化程度认知也不相同。

(一)英国:提单必须措辞明确、严谨表达仲裁合意

仲裁条款需明确,具有当事人意愿仲裁的合意,提单对于仲裁并入的措辞要求十分严格,不允许一般性概括措辞。英国作为老牌海上贸易强国,是该标准的代表。

(二)美国:提单不强调特别并入,仅须有并入合意、表达明确

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要求合意明确、表达明确,但是不需要特别性地措辞。该主张以美国为代表,通过1952年的“son shipping Co.v.De Fosse Tanghe”案例可见一斑。该案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笼统并入提单的判决。将仲裁条款并入到提单中,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法院认定提单将仲裁条款并入。

(三)中国:严格审查,强调措辞严谨明确

通过我国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审查一贯秉承严格态度,大多数仲裁并入条款被认定无效。我国法院强调特别并入才能有效,强调措辞明确清晰将仲裁条款并入。另外,我国法院还强调提单中应当明确注明载入的租船合同,需要明确注明租船合同当事人姓名及订立日期,非此也不能生效。最后,我国法院倾向仲裁条款并入提单需要在提单正面注明,此倾向可见于2003年最高院的一篇征求意见稿当中之规定。

四、对于我国航次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格式规范化建议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实施,海上贸易将大幅发展,提单地位将越来越重要。针对我国《海商法》没有对该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之实际,我认为需要在个体最大努力范围之内将并入条款格式尽可能规范化。

(一)规范格式要求

针对仲裁条款的并入需要单独作出说明,且必须在提单正面作出声明,建议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比如英国规定严格并入提单的做法,结合各大主要航运大国立法现状,兼收并蓄,立足我国需要吸引更多海运投资的发展现状,严格又灵活地立法,驱逐劣币。

(二)准确填写各项信息

在提单注明仲裁条款所依附的航次租船租船合同,是哪个合同,合同号是多少,注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签订租船合同的信息,将合同的内容在提单中注明(没有此条件的,尽量将租船合同主要内容写入提单)。在签订并入条款之前,需要审慎检查原来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在原航次租船合同是否注明当事人合意、仲裁地、仲裁事项等基本内容。

(三)与提单持有人提前约定并入效力

通过研究裁判文书及课本典型案例,可以大体理清我国司法对待此问题的脉络及处理方式,即大多法院判决否定租约并入提单后仲裁条款的效力。针对该问题需要在提单持有人和托运人之间提早做好约定,建议托运人和承运人在之前的订货合同中提早做好接受仲裁条款的约定。在提单持有人接收提单知悉并入条款后,需要提单持有人明示接受仲裁条款,此种明示我认为最好是提单持有人单独作出一份书面声明寄给托运人,但是实践中多耗时耗力,所以兜底方案是托运人或承运人在知悉提单持有人收到提单后,采用传真或者网络等形式向其发出确认通知,若对方作出确认后或者在合理期间不置可否则认定为明示接受。在这些多重“保险”的保护下,可以最大限度地使人民法院接收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主张,从而驳回一方起诉,交由仲裁机构仲裁。

五、结语

在世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背景下,扩大我国与世界的联系,促进共同合作是我国摆脱贸易壁垒的必然要求,海洋运输作为重要环节需要加强立法保护,突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协调的理念。我认为“两条腿走路”是可以的,既要通过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摸清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脉络方向,尽量从文义、体系角度入手,降低并入门槛,综合我国国情,又要在最严格处下手,做到严格并入。针对我国对于航次租船合同下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要求甚高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做出改变,降低门槛,突出当事人合意,方可吸引更多海洋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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