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实证研究

2019-12-13 23:37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阿福支持系统社工

周 颖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嘉兴 314031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是综合保护,而广泛的社会参与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走向综合保护的重要前提。社会参与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是各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真正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其中青少年司法专业社会工作的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①。司法社会工作是通过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司法机构的合作,面向罪错者、受害人及其他相关者提供专业服务,以促进问题预防与解决、推动社会公正、改善人际关系的复合系统。如今,青少年司法专业社会工作已经成为司法社工的重要工作领域。

一、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必要性

(一)贯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针与原则的需要

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一直秉持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原则和方针充分体现了教育刑罚观。“教育刑罚观将人本主义作为理论基点,把将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弃恶从善,正常复归社会的新人看作是最高人道主义,这被认为是少年司法的基本思想”。②而这种教育刑罚观的贯彻落实离不开社会参与。实践中,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对健康成长十分不利,很多监护人无法尽到监管职责,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也制约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功能及其效果的提升。因此,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改变不利于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社会环境,才能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必须从导致其犯罪的社会因素入手,建立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在内的社会支持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不能仅局限于办案,而是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整合多方社会力量以加大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力度。

(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需求

青春期是人生中一个特殊而又关键的一个时期,处在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一方面身体快速成长,但另一方面,心智还不健全,因此也容易受到一些社会不利因素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通常自认为自己已经长大,和父母、老师存在代沟,不愿与长辈沟通,更愿意和“懂”自己的同龄人交流、交往。而司法专业社工,尤其是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司法社工,更能与未成年人寻找到共同语言,继而起到帮助、引导的作用。

(三)检察机关直接帮教存在的不足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天然具有一定的威严性。即便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检察官,由于同时承担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职能,其帮教更多的带有一种来自司法办案机关的严肃性,继而带来距离感。涉罪未成年人固然会基于检察机关的威严感而遵从检察官的帮教,但未必能从心底接受,因而帮教效果通常不够理想。同时,检察官的专业主要是法律,对于心理学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对不够,给帮教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从事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就成了必然趋势。

二、J市X区青少年专业司法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情况

(一)该区青少年专业司法社工参与帮教的概况

2016年7月,J市X区通过财政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了Y社工中心的司法社工参与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中,至2018年7月,共对37名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专业化帮教。从2017年起,该区检察院将帮教工作前移至审查逮捕阶段,后延至庭审阶段,司法专业社工参与到了对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中。

1.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司法社工同时充当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疏导。

2.庭审阶段

参与庭审,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结合诉讼各个阶段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和帮教、疏导情况,分析犯罪成因、后果,对未成年人提出希望和建议。

3.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阶段

司法专业社工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分析、调查报告作为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该阶段中,司法专业社工定期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流,沟通近况,同时由社工组织对未成年人通过小组活动、家庭治疗等方式,改善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社会支持系统,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二)该区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参与帮教典型案例分析

1.案例介绍

阿福(化名),男,16岁,小学未读完便辍学,涉嫌盗窃罪。父母离异,随父亲生活,10岁左右开始跟随父亲外出打工,2014年父亲猝死,自己没有生活来源。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X区检察院引入了司法专业社工对阿福进行帮教。社工与在J市看守所进行了初次会谈建立了初步的专业关系,经社工社会调查分析,阿福自幼缺少母爱,父亲也没有给予他应有的教育和引导,在他的心理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负面作用。从小到大,阿福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支持系统、也没有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又结交了一批社会上的不良青少年,这些是阿福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针对阿福的犯罪成因和整个社会支持系统,社工制定了帮教目标,开展了一系列帮教工作。

(1)帮教目标

①改善阿福的不合理情绪,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引导其走向人生的正道。②协助阿福的母亲与现有的家庭成员进行沟通,促使他们能够接受阿福,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其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家庭支持系统。③促使阿福的女友以及好友与其进行沟通,给予阿福正能量,帮助阿福顺利回归社会。④挖掘阿福的潜力,提高生活自信心。

(2)帮教策略

①通过会谈的方式,与阿福建立关系。用倾听、同理心等技巧给予阿福关心和温暖,并时常鼓励,给予信心。②与阿福母亲建立关系,通过沟通、交流,促使其现在的家庭接受阿福,能够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给予一个相对完整的家庭支持系统。③联系阿福好友,并建立关系,帮助阿福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④通过专业的职业性格测试,为阿福提供合适的职业方向,帮助阿福顺利回归社会。

(3)帮教过程

第一阶段:关系建立

在不完善的家庭支持系统以及不良的朋辈群体的影响下,阿福迷失自我,对自己行为的是非判断处于模糊阶段,没有考虑后果,没有考虑未来,身上的双面佛纹身间接折射出阿福对好与坏的选择也是非常纠结。在交流过程中,社工运用同理心、倾听、鼓励等支持性技巧让阿福感受到被理解、被接纳,建立初步的信任关系,并且通过优势视角帮助阿福接受自己的家庭状况,发现自已的优点和不足,鼓励阿福相信自己有改变的能力,克服自卑情绪,提高他对生活的热爱度,增强自己以及未来生活的信心。同时协助阿福纠正自己的非理性认知,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避免因犯错再次迈入铁窗。

第二阶段:支持系统建立

心理社会治疗模式个案工作强调将家庭治疗整合入社会工作的重要性,目的是改进在特定情境中人们之间的关系——人在情境中。社工上门探访了阿福母亲的居住地,了解目前的生活环境,给予一定的关怀。社工通过心理疏导,倾听,鼓励等技巧稳定阿福母亲的情绪,并成功劝导阿福的母亲以及现在的家庭愿意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社工通过电话邀约阿福好友,通过面谈,详细了解了阿福的生活习惯,并且答应愿意帮助阿福,也希望阿福走上正途,共同努力为阿福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第三阶段:心灵蜕变

经过帮教,阿福内心渐渐变得开朗,与那些不良青少年断绝了联系,与积极正向的老乡相处在一起,老乡对其也进行了一定的思想劝导。据阿福母亲回应,阿福开始体谅母亲,关心母亲。并且找到了工作。

2.帮教成效

(1)阿福对相关法律有了更多的了解,并且认识到法律的威严性及违法后果的严重性,法律意识有所提升,有助于阿福在今后的生活中有效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再次实施违法行为。阿福对自身问题的认识以及积极地改善态度是他今后能够完善自己、顺利回归社会的基础。

(2)阿福对未来充满希望,愿意通过努力使自己和家人获得更好的生活,能够找到工作、重新开始。对未来的目标和希望将成为他顺利回归社会的动力。

(3)与母亲关系大大改善,家人对阿福也表现出良好的接纳和支持态度。因此,家庭能够成为其日后顺利回归社会的有效内在拉力。

(4)阿福好友给予阿福理解和信任,并对阿福进行了劝导,为阿福回归社会提供一定的情感支持。

3.存在的问题

(1)社工法律知识相对欠缺。虽系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帮教的司法专业社工,但社工毕竟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法律知识,特别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了解有所欠缺,因而与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存在一定的瑕疵,给帮教效果带来一定影响。

(2)社工数量有限。在Y社工中心里,虽然有十余名社工,但专门从事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司法社工仅2名。面对同时需要帮教的多名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人力、物力、精力不足的问题就会显现,影响了帮教效果。

(3)个性化帮教措施不足。由于人手不足的制约,司法专业社工无法对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制定出个性化的帮教措施,针对性相对不足。

(4)心理疏导运用频率较少。心理疏导是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心理疏导可以达到重塑行为认知和行为模式,传输正能量,帮助其塑造更为健康积极的人生态度的效果。Y社工中心虽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心理测评,但主要停留在观察和评估层面,疏导和矫治略显不足。

(5)政府投入资金相对有限。X区政府每年投入10万元购买Y社工中心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服务项目,属J市首家、Z省第二家,在全省走在了前列。但是客观上,10万元的资金投入仍然有限。在有限的资金投入下,Y社工中心的人力物力投入也必然有限,导致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也有限,制约了社工服务工作的拓展。

三、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优化路径

(一)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中唯一全程参与刑事诉讼,并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其具备协调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能力和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在推动社会支持体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③检察机关应积极推动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牵头推动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多个部门合作,建立协调机制、相互共享载体、平台等资源,探索建立更为立体化、多层次、多角度的帮教机制,以达到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无缝衔接和全面覆盖,构建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长效机制。

(二)加大对专业社工的培育力度

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离不开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但就目前而言,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队伍的力量还稍显不足。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强化对发展社工组织、培育一支专业青少年司法社工队伍的思想认识,加强宏观引导和把握,将此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综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和鼓励社工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

同时,加强对社工队伍的培训,除了社工专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外,对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应注重对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等多方面知识的培训,引导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的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机制

一是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引导社工在家庭、社会支持系统重构的基础上,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生活。二是完善个性化帮教措施。以标准化流程管理之外,延伸帮教的深度,针对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同,制定个性化帮教措施,通过亲职教育、心理疏导、小组活动等方式进行帮教。三是建立社工服务的绩效评估机制。深入研究社工开展帮教工作的流程和细节,以实际帮教效果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建立一整套相对完善的评价机制,促进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参与帮教的良性发展。

[ 注 释 ]

①何明升.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缺位及其补足[J].法学论坛,2012(2).

②姚建龙.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以少年法庭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论证中心[J].法学杂志,2007(6).

③宋志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J].北方法学,2016,10(总第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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