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中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研究

2019-12-13 23:37马金珠陈雅楠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办案检察机关

高 安 马金珠 陈雅楠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宿州 234000

一、在检察工作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定义和特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多因一时冲动、受人教唆、好奇心、生活所迫、报复家庭和社会、受坏书和影视作品影响、朋友义气等等而发生[1],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也多为“一时冲动,什么都没想”、“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与成年人犯罪因素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更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这类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也具有不同的特点。

(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中重点突出教育改造,将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中。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价值观尚未确定形成,心态仍旧稚嫩不成熟,此时加强法律意识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关心爱护心理健康,较为容易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从歧途引入正道。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拥有更多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适用的程序更加严格、职责更加宽广而重大。如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检察机关对应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与设立一定考验期限,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运用更加严格,不仅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可以根据情况,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分析犯罪的背景原因,并移送人民法院。

(四)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讼程序,相对于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更加灵活和缓和。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强调特殊、优先、平等保护,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惩罚观念较重,对特殊司法理念不认同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不同于成年人,具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但有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惩罚犯罪的观念较重,重打击、轻维权。有的认为“特别程序”仅仅是对未成年人处理上的“小儿酌减”,甚至批评“少捕慎诉少监禁”是“小恶不惩纵容大恶”,“特别程序”是损害正义一味从轻[2],也不自觉实践相关要求。一些办案程序也难以落到实处,如讯问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回访帮教、社会调查等[3],使有些弹性制度没有得到落实,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二)宣传教育不充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尚需加强

有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不够重视,认为这些工作是不务正业,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和法律意识塑造培养尚不充分,宣传形式单一,活动次数较少,不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注重实效性。另外,研究表明,闲散、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凸显,辍学、留守儿童需特别关注,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关注此类群体。

(三)专业化团队建设不足,对未成年人群体特点认识不透彻

检察机关内设未成年人检察部,独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对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专业领域了解透彻。然而,仅仅遵循法律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当学习了解未成年人群体心理状况、成长规律、性格培养、家庭环境等各种因素,深入学习心理学、教育学,研究与未成年人沟通交往技巧,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群体特征,关心爱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四)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融入社会关注不够,帮教层次单一

检察机关部分承办人案件完结后便不再关注,没有定期回访,关注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情况,不利于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扶助。应当集结多重社会力量进行帮教,调动社区、家庭、学校等组织多层次全方位帮教未成年人走入正道。

三、在检察工作中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措施

(一)加强特殊意识培养,认同特殊司法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重点突出教育改造,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背景、家庭因素、心理状况,从而帮助问题未成年人从歧途走入正轨。应当转变执法理念,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深入学习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特殊意识培养,认同特殊保护理念,办案时严格遵守特殊程序规定。对于弹性规定,尽量多做多研究,如做好诉前社会调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加强与司法局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听取律师的意见,与合适成年人沟通等。

(二)注重预防犯罪工作,创新宣传教育方式

检察机关应当分配固定责任学校,重点关注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对于属于本检察机关负责的区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方式,如进行法制讲座、法律小故事表演、法律知识冲关游戏、建设预防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等,调动责任区域未成年人参与积极性。总结未成年人涉案类型和犯罪行为,把未成年人常涉典型案例展示给责任区域。检察机关也可以鼓励未成年人家长配合,将“打、防、教、管、改、建、帮”等多项工作紧密的结合“教育、感化、挽救”等政策,做到多管齐下[4]。并集合学校、社区、村委会、家庭等,协调合作,凝聚多重社会力量进行法制教育。

(三)加强专业化团队建设,深入认识未成年人群体

对于未检部的办案人员,一方面,要加强学习《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程序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落实特殊规定,如严格适用逮捕,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并组建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青少年维权帮教、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为一体的专业团队[5],打造专业化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相关办案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研究未成年人群体心理特征、行为模式、思维方式等,结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研究违法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对策。并摸索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技巧,精心培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官,加强感化教育,人性工作,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四)全程关注涉案未成年人,多层次帮教回归正道

将涉案未成年人拉回正轨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不能简单的就案办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后期教育和帮扶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回访,积极与涉案未成年人沟通,引导未成年人摆脱犯罪心理干扰,积极面对生活,鼓励他们重新回归校园、家庭、社会。检察机关可以与教育、团委、慈善机构、基层组织等机关团体密切配合,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志愿者的作用,建立委托或者共同进行社会调查的机制,为案件的妥善处理和实现办案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创造良好条件。并且可以总结所经办案件,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归纳一系列可操作方法,总结经验应用于今后的案件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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