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民法理论体系探究

2019-12-13 23:37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理论体系民法学科

石 琦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法律作为地方性的知识,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民族的深层奥秘,我国所适用的法律,自然与我国国情、人民想象力等因素息息相关,只有基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民法理论体系进行发展和完善,才能使民法具有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换句话说,只有结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提出在理论体系上的问题,对理论命题进行凝练,才能保证民法理论体系具有中国特色,该理论体系的优势和特点都会得到应有的呈现,本文所讨论的意义不言而喻。

一、牢牢把握历史机遇

首先应当明确一点,我国正处于发展、改革的关键期,机遇和挑战接踵而至,只有确立新的发展理念,树立起强大的自信,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新常态,通过反复的调整,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发展新理念,可以被概括为:协调、共享、创新、开放、绿色。新常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不同于以往,另一个是更加稳定,只有将新的发展理念作为指导,对把握并实现战略机遇的内涵、意义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制定出符合新挑战特点的应对体系,从而创造新的发展优势。民法理论体系的建立,需要以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为基础,将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作为目标,结合当今时代所提出的需求,具体来说,就是对学术研究方向进行校正,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述学立论,致力于实现民族复兴,在保证民法学具备应有的主体性的基础上,对民法理论体系进行构建,使其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更加契合[1]。

二、促进不同学科间的协同

虽然对学科进行划分是知识生产、传播的前提,但是社会问题并不会被限定在特定的学科领域内,这也是需要学者引起重视的部分,因此,单向度对社会问题进行研究并不可取,只有从多个角度分析社会问题,才能制定出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换句话说,学者在进行法学研究时,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加以运用,通过多维透视的方式,深入探究阻碍社会发展的原因,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这样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所建立民法理论体系的科学性、有效性。作为在社会生活中“出镜率”极高的百科全书,对民法进行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通常来自其他学科,基于此,学者需要将更多的目光放在解决社会问题而非发展民法学科的方面,摆脱可能给自身带来束缚的隔绝状态,由学科意识向问题意识进行转移,研究表明,只有将不同学科间存在的人为界限进行破除,整合并发展多个学科,才能给时代的追问提供满意的答案。

三、升华我国所特有的民族智慧

中华民族在前进的道路上,既有可能遭遇世界文明民族所遭遇的常见问题,也有可能遭遇由我国背景和文化所带来的特殊问题。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前苏联所提出的思想、制度在我国大行其道,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将引进西方思想作为推动法治文明前进的主要动力,西方发达国家所依托的制度,更是成为了促进我国发展的关键,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时,要想保证所制定的目标成为现实,由接收者向发现者、创造者进行转化,就显得很有必要。对于曾经孕育出华夏文明的中华民族而言,在对本民族进行复兴的过程中,往往会收获大量的创造,因此,学者应当将以追随为核心的学术发展策略,向创新知识生产的方向进行转化,提炼本土经验,升华我国所特有的民族智慧。实践表明,这样做既可以使我国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又能够体现我国作为文明大国的担当。学者应当对社会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前沿问题和现实问题引起重视,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国有资产制度、法人制度及土地权利制度等领域进行研究的方面,这是因为上述领域既富含理论品味,又具有中国特色,加大对上述领域进行研究的力度,一方面可以使本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能够实现对理论进行创新的目标,增强我国法学具有的对话能力。

四、加大证实研究工作的力度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升华民族智慧在社会主义民法理论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起到了难以被替代的重要作用。升华民族智慧的前提是大量实证研究,实证研究的目的是提炼真实经验。我国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中,获得了大量的宝贵理论与成说,这为学术资源提供了研究的基础和动力,正处于转型关键期的我国,具有西方发达国家所无法比拟的问题优势,实证研究的目的是落实“由经验到理论”这一学术道路。在信息技术发展速度极快的当今社会,提炼民族智慧拥有了更加有力的支撑,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查询和阅读,学者也可以在大数据应用技术的支持下,加深挖掘司法数据的深度,例如,成立对司法数据进行研究的组织,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加快法学研究转型的速度[2]。以实证为主要方法,以社会主义所特有的经济制度为前提,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方式,将改革措施与法律结构相结合。实践表明,只有具备抵御现实功利的能力,遵循时代变革的规律,完成实证研究工作,就可以保证所创新理论的有效性,为知识生产提供保证。

五、建立社会主义的民法理论体系

众所周知,法治所依托的法律基础为民法,民法理论体系不仅是法学理论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还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正是因为这样,围绕着民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工作所展开的研究,才需要变得更加深入、具体。民法主要反映的是中华民族对社会个性、国家伦理的理解,也就是说,民法不仅是历史经验和传统文化的积淀,还承载着人们对社会发展的期盼。众所周知,我国在由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由集体主义转向私人自治、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将“休克疗法”作为变革社会的主要方式,而是在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对社会进行“松绑”,实践结果表明,渐进式的改革策略,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历时性问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解决。对正处于转型关键期的当今社会而言,民法所承载的使命可以被概括为两个方面,分别是公平与效率、稳定与发展,只有对个人、国家和社会的边界进行探寻,才能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特点及要求的民法理论体系,所建立民法理论体系的公平性、正义性也会得到保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并逐步落实的民法理论体系,需要对社会主体所提出的诉求加以体现,具体来说,就是通过职能法律所特有的法人制度、三重所有权等制度的落实,控制社会变革的节奏和方向。在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建立民法制度,既能够起到修复社会系统工程的作用,又可以维护社会正义。除此之外,民法理论体系还应当对传统民法元素进行吸收,再以此为基础,通过拓展私人自治空间的方式,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所占据的主体地位进行了强调,正是因为如此,具有主体性的私人才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思,对民事义务、权利加以设定,所建立私权体系为债权、人格权等私人主体性提供了保障。当然,渐进式策略也是需要学者引起重视的部分,这是因为渐进式策略更加符合社会主义理论的内涵,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无法一蹴而就,只有对单行法进行制定,再整合所制定单行法,才能保证所制定民法理论体系符合当今社会的需求,民事立法的进程自然也会因此而加快。

六、结论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革,所获得的发展成就也十分突出,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民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这就需要学者在总结本土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并升华理论,明确社会主义民法的构成与落实,升华我国所特有的民族智慧,强化我国法学和世界法学展开对话的能力,充分发挥出社会主义民法的价值。研究表明,建立社会主义民法理论体系,可以被视为解决我国现存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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