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国际技术转让舞台上“角色转变”的法律问题

2019-12-13 23:37黄子睿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角色转变知识产权法律

黄子睿

山东理工大学,山东 淄博 255049

国际技术转让并非近代出现,而是早在古代就存在了。比如我国的丝绸之路,通过丝绸之路,将我国的养蚕,制作丝绸等技术传播到国外,又比如享誉世界的四大发明,造纸术、火药、指南针和活字印刷术,在欧洲近代文明产生之前陆续传入西方,对人类以及世界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各国之间相互学习,技术的传播,从整体上带动并促进了整个人类历史的前进与发展。而在当今世界,先进的技术已经成为能够占据国际商品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开拓国际市场的有力武器,并对本国的国际地位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可以说,掌握了世界最先进技术的国家掌握了经济发展的命脉,所以,各国都意识到科技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综合国力还不够强的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技术引进的方式来发展自己。而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国际地位、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也从原有的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变成了在一些产业可以自给自足,再变成可以向其他国家转移自己的技术。比如我国的高铁、5G技术等等。而在“角色转变”的过程中,我国比以往更加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来使国际技术转让更健康有序。

一、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概念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中技术是指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制造某类产品、应用某一工序(某一工艺)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对国际技术转让的定义是:“国际技术转让是指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租赁。”也就是跨越国境,介于两个分居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关于制造某产品、应用某一生产方法或者提供服务等等所需要的技能知识的转让。

二、中国技术转让现状及相关法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际技术转让贸易逐渐发展,到今天取得显著的成就,走过很多弯路也积累了许多经验教训。从1986年首次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整体性的写入到《民法通则》中,逐步完善与国际技术转让相关的法律,现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各种单项管理条例等针对技术进出口问题的专门立法和国内合同法、商标法、对外贸易法、民法总则等法律综合性的对我国国际技术转让问题进行法律规制。但就目前国内立法来看,对比国外技术进出口管制,尤其是发达国家,仍有诸多不圆满的地方,这也是中国未来需要改进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就国内立法而言,我国拥有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框架,但没有专门的技术转让法,这就存在着各个相关法律之间就某一说法或定义对存在矛盾等问题,且法规的细致程度不够,基本定义模糊不清,尤其是对于“技术”、“技术转让”这种基本定义,没有清晰明确的说法。

当前,世界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差距过大,无法很好的平衡两者的利益,至今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条约认为有任何进展,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也尚未建立。因为政治以及国际地位等原因,发达国家不愿看到发展中国家掌握其核心科技,而超越其经济及技术发展,制定了诸多相关的限制性条款。又因为技术和经济的落后,起步比发达国家晚很多,只能一直追着发达国家的技术走,掌握不到其核心技术。自己硬件设施跟不上,实验设备以及研究机构的不完善,相关领域专家团队经验以及能力的不足,无法更好的将引进的技术进行吸收消化,并从中进行再创新,而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我国在发展自身技术的道路上走得异常艰难。

三、在法律方面如何进行改善

首先,需要在立法上加强法规的细致程度,明确基础设定。因涉及法律规范过多,则需要避免因内容过多而出现的相互之间不协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立法,不仅能够保护引进的国外技术,从而促进技术引进,同时也能够保护我国技术转出时的经济利益,规避政治风险。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向国际习惯靠拢,同时在司法方面培养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加强执法力度。重视对我国本土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熟悉各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国际条约、惯例等,保护我国知识产权的转出。

其次,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在国际层面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南北”合作,互利共赢,共同进步。推动促进国际技术转让具有条约效力的法律文件的生成,建立国际经济发展新秩序。广大发展中国家也要通过自身的技术创新,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总结发达国家的技术经验,消化并吸收再创新出自己的新生技术,提高经济水平和国际地位,才能在国际舞台上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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