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与性质

2019-12-13 23:37王毅翔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同等条件缔约单方

王毅翔

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宁 272000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上的一种形成权,而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从优先购买权中演变而来。顾名思义,股东优先购买权就是公司内部股权的转让,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公司以外第三人只能在其他全部股东不购买的情况下购买。所以说,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而设置的一种制度。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置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股东能够收回公司投资,更保证了公司的人和性。

首先,从经济学角度上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具备经济效率优先原则。股权在公司内部转让过程中,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购买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与卖方股东达成转让协议以后,可以迅速完成公司内部股权的分配,进而实现了经济效率的价值。

其次,股东优先购买权保障了购买者的自由选择权。一方面,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增加自己的股权份额,提升自己在公司的说话权,这也刺激了有限购买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优先购买权利人是否购买具有单方的自由选择权,法律只是赋予优先购买权,其并没有要求强制购买。

最后,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实现公司内部股东自由处分股权。虽然从某方面来看优先购买权限制了转让股东自由处分财产的权,但却能以“同等条件”为限制实现了转让股东最大经济价值。另外,优先购买权设计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公司的人和性,在同等条件下,保障其他股东的享有公司股权的优先性,制约公司以外第三人进入公司破坏人和性。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从商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各持观点存在较大分析,本文基于争议最大的两种观点进行探析。

(一)请求权说

所谓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实现的特定行为的权利。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优先购买权划归为请求权说一类。有此种观点的学者的理由是,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于公司外第三人购买股权。本文认为,对于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请求权的观点,其主要是基于权利行使的本身,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基于自己的购买意思表示通知出让股东,出让股东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如果出让股东拒绝,则优先购买权就不能实现。那么,基于请求权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如果得到对方的拒绝则不能保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还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民法理论意义上的请求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发展为“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强制缔约请求权要求对方发出强制缔约请求的时候,具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一方当人事就产生了法定缔结契约的义务。那么,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请求权的学者进一步要求,股东优先购买权采取强制缔约义务,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享有同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出让股东必须履行强制缔约义务,同时,赋予强制缔约权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权,通过公权力的介入保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但是,还有一些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如果具备强制缔约性,会出现强买强卖的现象,破坏了市场自由交易的基本秩序,这也不是民商事法所追求的自由价值。

(二)形成权说

形成权是民法基本权利之一。形成权具有本身的属性,当事人可以单方作出意思表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形成权非常强大。很多学者认为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理解为形成权较为合理。德国法学家拉伦茨与梅迪库斯都指出,先买权是一种形成权,其单方的行为可以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那么,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先买权衍生的一类,归属于形成权非常合适。

我国很多学者也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其理由如下,出让方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情况下,虽然与公司外第三人达成意思表示的合意,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想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作出了单方的意思表示,促成了与出让方的意思表示,这种形成权符合法律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本文也赞同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

三、结语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最基本的法律权利。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不仅可以保护公司的人合性,保障公司的稳定,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标的物实现的价值功能。所以,将股东优先购买权定性为形成权,不仅是保护公司,更是便于司法实践对相关案件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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