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2019-12-13 23:37罗嘉南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同等条件行使公司法

罗嘉南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概述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了原则规定,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多位股东同时要求优先购买股权的,由要求优先购买股权的股东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并按照该比例购买;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出资比例为标准行使优先购买权。追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本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及封闭的特性,有利于公司股东建立稳固的信赖关系,有利于公司稳定持续发展,但当股东将股权向非股东转让时,由于对非股东情况的未知,有可能打破这种稳固的信赖关系。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不会对第三人和公共利益及公司的封闭和人合特性造成影响,无须对其从立法及司法方面进行强制干预。股权转让以是否支付对价为依据,分为两种类型即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股权转,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这一点上没有争议,依据法律执行即可,我们在这里不做赘述;无偿股权转让,只存在特殊情况下,对这些特殊情况下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分析,有利于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有助于公司健康发展。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分析

笔者认为,无偿股权转让的特殊情况,包括继承、夫妻离婚导致财产分割、赠予等形式。那么,在这些形式下,其他股东还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呢?

(一)因继承引起的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按照现实中的一般理解,因为涉及到股东的变化,继承导致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来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但是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相应股份。涉及到继承导致的股权转让问题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已被转化为章程制定的问题。如果公司章程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规定不允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那么公司需将继承人应得的股权变现给继承人。股权变现有两个途径,第一公司减资,第二由其他股东购买相应股权。

(二)因夫妻离婚引起的股权转让

1.夫妻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在没有确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无法定义同等条件,不符合《公司法》七十一条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解决方案有以下两种:(1)规定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来确定股权价格,那么当股权价格确定时就有了“同等条件”的前提,按照法律规定此时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此种解决方案能够更好的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利于公司今后持续稳定的经营,但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非股东配偶的权益;(2)如果不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那么股权价值不确定,“同等条件”就无法确定,其他股东不具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形下其他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由非股东配偶直接受让股权,此种解决方案能充分保护非股东配偶的权益,但有可能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对公司未来发展经营造成一定影响。考虑到非股东配偶一直没有参与公司日常事务,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为有利于公司今后发展,笔者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解决方案。

2.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判决中,若夫妻双方一方和其他人共同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法院判决分割股权财产,那么非股东配偶在以成为公司股东的形式得到股权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需对公司股东一方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财产分割,而另一方配偶又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协商一致转让给非股东一方部分或者全部股权,需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并按照下表所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三)因赠予引起的股权转让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赠予行为,众所周知,赠予是无偿的。那么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要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仍然是首先以评估的方法来确定“同等条件”的前提。笔者建议在立法中建立这样一种制度来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促进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其他解决方案见夫妻协议离婚导致股权转让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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