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

2019-12-13 22:38徐楠楠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罪名言论

徐楠楠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27

一、失范网络言论的类型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言论充斥着整个互联网。其中,不乏一些失范的网络言论出现在公众面前,例如宣传邪教,煽动国家分裂的敌对势力和危险分子。除此之外,网络语言暴力也对人们的生存的环境带来影响。目前,这些不当的言论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害国家法益型的网络言论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攀升,一些西方敌对势力和非法分子,企图阻挠大陆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在网上散播谣言,企图煽动群众引发内乱。一些极端民主主义的人,利用网络的便利性,不断的抨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种行为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法益型的网络言论

网络言论的不规范,从某种程度上,加深了公共秩序的紊乱程度。公共秩序的维护不仅仅是现实世界,还包含了网络世界。网络语言如何规范化是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网络用户如果不能很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自己的用语,往往会滋生一些阴暗心理,他们没有正确的是非判断能力,所做出的不当的行为容易侵犯他人的利益。

二、我国刑法对网络言论规制的不足之处

我国关于网络言论的规范出台了相应的一些的法律法规。从整体上来看,这些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善,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存在不足之处。

(一)我国刑法对网络言论规制立法上的不足

在立法上,对于网络语言规范这一问题出现了一些漏洞。例如,面对网络谣言没有形成专门的罪名。网络谣言一般是指在网络上散播不实信息诽谤他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和公共秩序。但是在我国刑法体系上并没有针对网络谣言成立专属罪名。其次,现在散播网络谣言的主体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每一个主体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哪种主体应该适应哪种法律。这些漏洞和弊端,需要不断的立法来加以完善。

(二)我国刑法对网络言论规制司法上的不足

对于网络诽谤诽谤而言,没有明确的司法判断标准。根据网络信息的传播特点,网络谣言在散播的过程中,无法判定是否为传播者的本意。此外,对于虚假消息的编造者在网络传播这一行为是否能够判定扰乱公共秩序,这一点在司法还存在争议。

三、网络言论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遵循三大原则

为了合理的规范网络用语,在刑法上,应遵循以下三大原则: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适应性原则、引入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所谓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刑法中对网络用于进行规范和约束。刑法解释适应性是指针对一些网络用语的法律规范的刑法解释要在一定范畴之内,不能过度解释。“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是从美国引进,意在说明如果网络言论超越了自由的界限,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或者他人的利益损伤,法律将不再保护传播者的言论自由权。

(二)设置针对网络言论犯罪的专属罪名

在立法层面,针对网络言论犯罪应设置相应的罪名,以确保网络言论犯罪的罪名能和特征相匹配。然后,通过司法解释对“网络空间”进行合理的解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将网络空间言论和现实空间言论弄混淆,线上的言论会在线下进行探讨,线下的言论会传播到线上进行转载,对于网络言论的源头无处考察,因此要根据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设置一些专门的网络言论犯罪的专属罪名。

(三)适当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随着时间的推移,网络犯罪的主体各种各样,犯罪的方式也是层出不穷。原来的法律针对犯罪主体的确定不够明确,而现在对于网络语言规范,需要扩犯罪主体的范围,应根据不同的主体特征设定不同的犯罪罪名,并且所接受的处罚也应有相应的调整,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应该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对这一块法律的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结语

本文主要探讨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问题,对于网络言论的相关法律制定,我国尚处于未完全开发的状态,一方面是刑法上的缺陷,另一方面是司法上的不足。鉴于此,本文提出要遵循三大原则,即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适应性原则、引入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其次是设置针对网络言论犯罪的专属罪名,最后是适当扩大犯罪主体范围,从而不断的完善网络言论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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