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法责任研究

2019-12-13 20:59李玉新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过错方第三者责任法

李玉新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一、配偶权应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配偶权指配偶之间因婚姻而成立的以互负忠实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配偶权存在于婚姻关系中。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配偶权,但是配偶权作为身份权的一种,属于具有绝对权属性的民事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112条及第120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二、侵害配偶权的情形

从主体的角度对侵害配偶权的情形进行分类,包括夫妻一方对配偶权的侵害和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并未规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时,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请求权。因此,可以借助侵权责任法中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来实现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首先,理论界对于第三者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说认为,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侵害了婚姻中无过错方依法享有的配偶权,对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构成了侵害,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应当在法律上对第三者的此种侵害行为进行制裁,即第三者应当对自己的侵害行为向婚姻中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否定说认为,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属于道德规范领域,法律不应过度干预,同时,基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法律很难对这一问题做出统一的评价,否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②

在我国现行一夫一妻的法律体系下,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不仅侵害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更重要的是,该行为构成对我国当前婚姻制度的破坏,违背了公序良俗,其实质是危害了以稳定的婚姻共同体为基础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断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重要的是要看其是否破坏了以稳定的婚姻共同体为基础的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第一,第三者应当有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同居等行为;第二,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遭到损害,一般认为,只要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具有同居等行为,夫妻另一方的配偶权即遭到损害(具体认定上可以再进行研究);第三,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与无过错方配偶权遭到损害之前具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只要具备前两个要素,即可认为在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第三者具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应当指第三者故意(知道对方已经结婚,仍与对方同居,目的是希望破坏其家庭,以达到使对方离婚的效果)和明知(知道对方已经结婚,但仍与对方同居,放任其行为对对方家庭产生影响),换言之,若第三者不知道对方(过错方)已经结婚,此时,第三者没有破坏婚姻秩序的主观过错,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还有观点认为,第三者未尽到社会上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时,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③笔者认为,首先,“社会上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具有很难的操作性,此外,由于这里涉及到个人的交往自由问题,每个人的情感需要以及交往的方式都是不同的,这里不应当对个人科以一般人的要求。且两个人的感情生活较为私密,也很难探知第三者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只有在故意和明知两种主观心态下,第三者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当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时,无过错方可以基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请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侵权人之间的责任规范

基于以上分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基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件中,无过错方配偶权受到的侵害是过错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和第三者的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导致的。在侵权法上,此种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过错方和第三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将责任人的确定权交由无过错方选择的话,一方面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客观上也会给第三者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4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结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若无过错方不要求过错方承担责任的话,第三者也应当免除过错方的责任。在过错方和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中,应当根据双方责任大小确定具体的赔偿额,根据前述分析,同等情况下,第三者故意的情形下应当比第三者明知的情形下承担更多的责任。此外,在判断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的标准上,可以采取对共同侵权行为起主要作用的人或者主动促成侵权行为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则。

五、诉讼时效问题

由于无过错方对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法》,在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下,当法律未就诉讼时效设置特殊规则时,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则。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配偶权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六、承担责任的形式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8种方式,结合第20条和第22条的规定,第三者侵害无过错方的配偶权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第20条的规定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④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由第三者和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同上面的分析。但是应注意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承担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⑤,此种应当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这一标准。虽然解释中没有提及是否可以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本文的分析,可以向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因在于,第三者和过错方实施的是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两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对过错方的标准的判断也应当适用于第三者。此外,赔礼道歉也应当成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

[ 注 释 ]

①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②王林清,杨心忠.侵权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③朱晓峰.配偶权侵害的赔偿责任及正当性基础[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47(06):103-120.

④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第12个案例中肯定了配偶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⑤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900号判决中认为,如果一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育子女,离婚后,无过错一方配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该判决没有提及是否可以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笔者认为,根据本文的分析,可以向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因在于,第三者和过错方实施的是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两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法院对过错方的标准的判断也应当适用于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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