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角度浅谈我国市场失灵问题

2019-12-13 22:03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失灵经济法角度

王 喆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经济建设带动社会发展,在经济建设中难免会出现许多难题,在市场主导的经济建设下,市场失灵是目前为止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其为逻辑起点,经济法逐步进行完善,现阶段已经能够从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方面,对市场失灵的问题进行改善。从经济法角度浅谈我国市场失灵问题,能够从根本出发,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发展,能够矫正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是十分有意义的。

一、市场失灵的表现及原因

(一)市场失灵的表现及特征

市场具有调控作用,能够对自身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已经不能通过自身的平衡性保持资源的配置优化,需要借助一定的外力水平在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1]。现阶段我国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有三点,第一是微观经济缺乏效率,在部分资金涉及金额较大、汇报率较低的公益性质市场资源上投入较少,不能满足现阶段经济发展与生产建设的需要。第二,宏观角度下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关注度不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缺乏市场监管和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不重视。从宏观角度而言,市场经济不确定因素较多,缺乏政府监管容易产生通货膨胀、就业问题严重、收支差距过大等问题。第三是我国农业基础人口较多,农村城镇资源分配差距大,部分农村人口的基础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市场失灵的原因

市场失灵的外部原因主要表现在市场的不完全性、不普遍性过高。不完全性主要体现在竞争对市场的影响。竞争是市场进行自我调控的主要方式之一,良性竞争能够发挥竞争的有效性特征,促进市场的正常运转[2],随着市场发展成熟,规模逐渐扩大,报酬升高,部分市场参与者为保证收益率,采取垄断的手法进行资源控制,由此导致市场垄断现象的出现,抑制竞争作为不良竞争现象逐步损害消费者权益,抑制市场创新的产生,并造成市场失灵现象。不普遍性主要是指价格机制在市场中的局限性,部分资源缺乏销量,导致价格低迷,市场在其中无法起到调控作用,导致价格机制在该部分资源中不存在,为保证收益性,该部分资源以破坏环境利益、公共利益为代价,由此造成环境崩溃和资源滥用,导致市场失灵[3]。市场失灵的内部原因与市场效率有关,市场本身的结构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与发展,但由于市场经济具有自利特性,自利特性过强会导致市场对资源配置分配不均,从而产生信息垄断、偏向性过强等现象,由此引发侵权现象、成本过低现象频发,导致市场失灵。

二、经济法在市场失灵中的应用优势

通过近几年的观察实践,我国目前利用经济法对价格进行调控,通过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把控,规范市场秩序,解决了部分行业溢价过高的行业垄断问题[4]。并且通过对企业发放许可证,从源头入手,规范市场秩序,控制企业进入市场的权限,减少不良竞争,保证市场资源的有效性,由此可见,经济法在市场失灵中的应用优势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明确市场权利

经济法能够对市场中的一部分权利进行限制和规定,相对于民法而言,其限制范围更广,限制手段更加灵活,国家合理利用经济法对市场中的私权进行限制,能够在遵守财产权的情况下保护市场中的财产主体,通过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能够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保证市场信心公开透明,塑造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还能够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对行业垄断现象进行干预,对垄断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散,保证市场权益。

(二)完善市场主体结构

在市场环境下,追求利益是市场的本质,由于这种本质是市场的固有属性,因此无法被改变,只能从利益结构入手,对市场的主体结构进行完善。经济法通过法律途径,对利益结构进行改变,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使市场主体在进行利益选择时,弱化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程度,即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又能考虑社会利益,经济法约束下,完善了市场主体结构[4]。比如对于污染较重的企业而言,经济法通过征收环境税和排污费的方式,从侧面限制了企业在进行发展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还要考虑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三)在利益方面的优势

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两大利益特点,一是以市场主体本身的利益为主要考虑点,二是利益方面考虑缺乏远见性,由此导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容易被短期利益蒙蔽,造成偏离主体方向的现象[5]。经济法在市场中的应用,能够使市场站在国家的角度对市场利益进行分析和走势预测,并且能够通过公共利益的追求扩展利益目标,追求长远利益的实现,保证市场的顺利运行。从群众的利益角度而言,经济法能够通过强制性法律措施,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生产者三方的利益,利益保护均衡,有利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在市场失灵中的应用

市场失灵主要是市场机制发生了变化或者已经脱离市场控制,因此需要增加调控途径,满足市场本身的需求,对市场进行调控。经济法在市场失灵中属于外部调控手段,主要是发挥了宏观调控作用和强制执行作用,从国家的角度,以法律的途径对市场进行调解,能够规范市场资源的配置,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取缔,改善市场垄断现象。对于西方国家而言,由于其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决定了经济法虽然能够暂时改善市场失灵的问题,但作为外部调控手段,其在市场内部的应用始终具有局限性。但对于我国社会主义体制而言,市场秩序的形成本身就依赖于国家的领导与调控,经济法在市场失灵中的作用可以说是市场的内生变量,而不是外部调控。

现阶段我国市场失灵现象作为市场的固有现象时有发生,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政府应当意识到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以经济法为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从市场的培育、完善、缺陷等方面入手,对市场中的不当竞争现象进行取缔,既发挥市场自身的控制作用,又发挥经济法的宏观调解作用,适度干预,在改善市场失灵问题的基础上,保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6]。仅靠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改善是不完善的,我国应当通过加强相关法制建设,从市场内部外部入手,规范市场内部环境的同时,减少外部环境对市场本身的影响。

四、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失灵现象作为市场的固有属性时有发生,经济法作为国家对市场进行调控的手段之一,应当发挥其作用,才能够从法律角度对已经发生的市场失灵现象进行矫正。通过掌握市场失灵的原因,从内部和外部对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合理利用经济法明确市场权利、完善市场主体结构以及在利益方面的优势,发挥经济法在市场失灵中的应用作用,改善市场失灵的状态,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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