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玲
岑溪市人民法院,广西 岑溪 543200
近年来,在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频发,尤其是教育工作者性侵案更是引发了公众的愤慨。但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目前校园性侵案最主要还是校外人员(非教育工作者)实施犯罪,笔者在此主要谈谈教育机构如何预防校外人员性侵在校学生。经对某市法院2016年—2018年性侵案件统计分析,发现校园性侵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特点:1.周末、寒暑假期间是性侵案件的高发期;2.受害人年龄普遍偏低,大部分受害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下;3.大部分性侵案件有预谋或者征兆,例如案发前性侵者会故意邀请受害人喝酒、唱K或者夜间游玩;4.大部分性侵案件不是受害人主动报警,而是家长或者教师报警。
发生了校园性侵案件,教育机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对于教育机构及教师所要承担的责任,我国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教师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①,其中《侵权责任法》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校学生被校外人员性侵从民法角度可视为第三人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当在校学生受到校外人员侵权的,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教育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从法律角度教育机构不仅负有传授学识的职责,确保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也是教育机构不可推卸的责任。为充分发挥教育机构的教育引导作用,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各教育机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法治观念淡薄是未成年人容易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发现,相当多的在校学生对于罪与非罪、性侵犯罪的法律后果等基本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因此,各教育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特别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未成年人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同时创新普法方式,通过丰富多彩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②。通过法治宣传教育,让在校学生明辨是非,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在成长道路上学会排除社会不良因素干扰,同时也让他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安全。
由于传统观念和部分残留的封建思想,我国在校学生的性教育尤为欠缺。由于性教育的欠缺,导致很多低龄受害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不知道自己是否遭受性侵。建议在各教育机构开设相关讲座并针对年龄层次安排相关课程,不仅在校女学生要开设防护课程,男学生也要开设防护课程,毕竟男童遭受到猥亵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咨询的专业团队,接受学生们的心理咨询,并对在校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尤其是案发后受害者的心理疏导。
在周末、寒暑假期间学校往往会放松管理,但是有些人会故意趁机实施犯罪,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专门针对在校学生的“买处者”会趁着学校管理宽松时期,通过金钱、购物、游玩等方式引诱在校学生;二是实施犯罪者会通过翻墙或者伪装方式进入学校宿舍;三是不少学生在假期内会长时间混迹于酒吧、KTV、网吧、游戏厅等,在这些场所会很容易成为被犯罪对象。因此建议学校要强化管理职责,一是学校在放假期间加强宿舍管理,尤其要加强假期留宿人员的管理;二是加强家长接送管理,防止有人故意冒充家长接走学生;三是加强对学生的假期安全教育,将防性侵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四是建立假期监护人制度,放假期间学校应该明确每一位学生的监护人,并且学校与监护人保持联系畅通,了解每一位学生的重要去向。
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形态日益复杂,教育机构保障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确实存在很大的压力。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教育机构,也需要社会、家庭及政府机关的密切配合,在这样的一个系统工程中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在实践中发现,有很多案件的发生是因为环节之间配合出现了问题。而这样一个需要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如何建成并如何运转了?首先,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家庭、学校及政府机关一体化机制,整合各方面的优势力量。虽然,我国目前多部法律中有关于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的规定,但是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多为指导性及政策性规定,较为抽象、分散、不集中,而且对严厉、快捷、有效的措施和责任则规定很少,缺乏了具体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可见就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具有必要性,且已有的多部法律中关于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保护法律规定也为出台、制定一部专门的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提供了良好的法律规范基础。其次,建议由教育局牵头,主动加强对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指导、协调作用,让学校、家庭和社会各司其职,共同努力构建有利于在校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此外,教育局还要加强和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络,让他们为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 注 释 ]
①杜路遥.论在校学生人身侵权损害事件中的校方责任[D].云南财经大学,2014.
②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育管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建议[J].山东审判,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