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倒签提单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2019-12-14 19:19黄叶青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收货人托运人装船

黄叶青

(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倒签提单是指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其目的是满足托运人拿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的提单顺利结汇的需要。在实务中,常常会有多种原因导致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会在买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提供保函的形式要求承运人记载虚假装货时间,满足其在买卖合同中对买方就交付所出的承诺。而承运人接受保函并实行倒签提单的行为,构成其与托运人双方对买方的欺诈,主观上具有故意,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因此承运人无疑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主体。

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及我国《海商法》均有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签发真实提单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之一,签发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不符的提单显然违背了其义务,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或过错。因此,虽然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有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但倒签提单造成的损失是因其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引发的,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关于倒签提单下承运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会根据不同的案情而有不同。笔者以为倒签提单是在明知可能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况下依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以赔偿范围应侧重于从保护收货人的角度来考虑,即收货人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应考虑在赔偿范围内。

一、直接损失

倒签提单下的直接损失是指基于倒签提单行为,导致收货人现有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减少,即其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承运人签发了与实际装船日期不相符的提单,使得托运人在违反合同约定装船时间的前提下,依然能够通过此单证向开证行顺利结汇,取得货款,此时收货人所丧失的货款,即为现有财产。同时,如果收货人将这笔货款存入银行,其原本可以获得的利息如今已无法实现,因此该利息也应算入收货人的直接损失,即财产性利益的减少。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仅对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与侵权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承运人的损害行为与收货人遭受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其应当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损益相抵的原则,在收货人已将货物出售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范围则应减去收货人出售货物所得利益,即实际支付的货款减去处理货物的收入及相应的利息。

二、间接损失

所谓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受害人原来必得的利益无法获得,从而造成财产应增加而没有增加,主要包括:受损方的期待利益、货物无法按期交付所需支付的违约金损失以及在海关阶段支付的关税及检验等的费用。其中,收货人支付的违约金是指作为国际贸易的进口商,收货人往往会作为卖方与国内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当货物无法按期到达目的地,势必会导致其国内买卖合同的迟延交付,构成违约。

关于收货人的期待利益及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由承运人赔偿,基于因果关系原则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是由于托运人迟延交货导致买卖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由此要支付的违约金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使承运人不倒签提单,也依然会因托运人的迟延交付导致上述损失,所以承运人不应承担此类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恶意串通后的行为,且一经发生,收货人无法及时知道托运人迟延交货的事实,在国际贸易中不仅不能获取预期的利益,反而要支付违约金。这两项损失与倒签提单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而这一行为的实施者即承运人,所以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倒签提单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适用恢复原状原则,因为收货人的损失是由承运人造成的,而损失前的“原状”即包括其所应获得的利益也包括本不应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倒签提单作为一种海事欺诈行为,为了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秩序,应当对这一行为加大惩罚的力度,对怀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责任人进行惩罚性的赔偿,从而充分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收货人海关阶段支付的关税及检验等费用,需要判断在没有承运人倒签提单行为的情况下,此类费用是否还需要支付。收货人作为国际贸易合同下的买方,在被侵犯了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时有权解除合同。在不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事实因果关系原则,如果承运人不签发倒签提单,买方依然需要支付该费用,则二者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下,买方在迟延交付的情况发生后本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后续海关关税及检验检疫等费用本可以避免,承运人隐瞒提单真实日期的行为侵害了这一权利,因而这些费用应当由承运人予以赔偿。

承运人在面对收货人的索赔时要视情况对收货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且无法享受免责,即使承运人可以事后凭托运人出具的保函向其追偿,也同样存在因承托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善意第三方合法利益而导致保函无效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倒签提单的行为无论对承运人、托运人还是收货人都将造成损失,同时对提单的信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破坏了国际贸易的交易秩序。因此需要各方增强法律意识、契约意识、诚信意识,通过合理合法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实现互利共赢,从而推动国际贸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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